周亦明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234)
首先,第4沉思的标题是“论真理和错误”。推敲以下,我们不难看出,按道理:“和”两边的名词应该是同一平面的。但显然,“真理”和“错误”显然不是同一阶的词,“真理”显然是一个二阶语词,而“错误”却是一个一阶语词,也就是说,与“错误”同一阶的词是“正确性”。所以按道理,其论题要么就是“论真理”,要么就是“论正确性与错误”,“论真理与错误”这个命题显然很不伦不类。而这么明显的错误,我相信笛卡尔不会看不出来。那么,问题来了:他之所以将第四沉思固执地命名为“论真理与错误”,其用意何在?并且第四沉思一开始,笛卡尔是说“……所以他肯定没有给我那样的一种判断能力……”②,这边用的还是“判断”一词;接下来他说“……我在心里并没有发现什么错或假的原因……”③,这里已经用了“错”或“假”;接下来“……即由于我心里的认识能力和选择能力或由于我的自由意志……”④,这里就已经用了“选择”这个词,而没有用“判断”这个词;还有“……于是我就很容易陷于迷惘,并且把恶的当成善的,或者把假的当成真的来选取了。”⑤这里就更是直截了当地将“恶与善”和“假与真”打包放在一起了。事实上,我在这里并没有穷尽第四沉思中将判断能力与选择能力模糊在一起以及将“恶与善”和“假与真”放在一起的句子。而笛卡尔之所以苦心孤诣地将判断能力与选择能力模糊在一起以及将“恶与善”和“真与假”放在一起与其将论题命名为“论真理与错误”,其意图当然是一致的。而随着以下分析的展开,看看该意图能否被暴露。
笛卡尔说“错误,就其作为错误而言,并不取决于上帝的什么实在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缺陷……错误并不是一种存粹的否定,也就是说,不是单纯的缺陷或者缺少我不应该有的什么完满性,而是缺少我似乎应该具有的什么认识。”⑥可以看出,错误就其作为错误而言其实是一种缺陷,其并不是一种类似于认识与选择的,上帝赋予的实体性的能力。并且笛卡尔说“在考虑上帝的性质时,我认为,如果说他给了我某种不完满的,也就是说,缺少什么必不可少的完满性的功能的话,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工匠越是精巧熟练,从他的手里做出来的活计就越是完满无缺的这件事情如果是真的,那么我们可以想象由一切事物的至高无上的创造者所产生的东西,有哪一种在其各个部分不是完满、完全精巧的呢?”⑦所以说,错误并不是能力方面的缺失,而是由于能力的有限性所导致的缺陷。而既然错误是一种缺陷,上帝就不用对它负责。因为缺陷是非实体性的存在,而上帝只对能力负责,能力相对于缺陷是实体性的存在。但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犯错误不能是一种实体性的能力;第二,为什么上帝只对实体性的能力负责,而不对非实体性的缺陷负责。对于问题的解决,笛卡尔诉诸的是上帝的“完满性”。即上帝的完满性意味着上帝绝对不会欺骗我们,绝对不会赋予我们犯错误的能力,而只会赋予我们获取真理的能力,所以犯错误不是一种实体性的能力,所以上帝因此不必对错误负责,而只对真理负责。那么,错误到底是怎样产生的?或者说,为什么能力的有限性会产生错误?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理智“,什么是”意志”,因为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这个问题的解决。
在笛卡尔看来,“理智”就是一种认识能力,并且认识能力指仅仅是领会我所能领会的东西的观念,但是我并不能对这些观念进行判断与选择。可以看出,笛卡尔“理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有限性。对于这一点,很显然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为什么它是有限的?而笛卡尔是通过诉诸整体的完满性来解决这一问题的,他说“当人们探求上帝的作品是否圆满时,不应该单独拿一个造物孤立起来看,而应该总地把所有的造物都合起来看。因为,如果它是独一无二的,它或许能有什么理由好像是十分不完满的;可是,如果把它看成是整个宇宙整体的一部分,它在它的本性上就是非常圆满的。”⑧所以,当我怀疑为什么上帝没有创造出和上帝具有同样的完满性认识能力的“我”时,笛卡尔的意思是:上帝是不会创造出这样完满性的“我”的,因为整个宇宙都是上帝创造的,如果整个的一切被造者都具有同样的完满性,那么这种整齐划一性就使得多样性成为不可能,而多样性的缺失会使得整个被创造的宇宙缺少完满性。也就是说,宇宙中个体被造物的完满性必须让位于整体的完满性。或者说,宇宙整体的圆满性会使个体在本质上是圆满的,虽然就单独来说个体是不圆满的。所以,“我”单独看来是不完满的,产生的结果就是我的认知能力也是不完满的,是有限的。这是“理智”有限性的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既然已经知道了我的本性是极其软弱、极其有限的,而相反,上帝的本性是广大无垠、深不可测、无限的,我再也用不着费事就看出他的潜能里有无穷无尽的东西,这些东西的原因超出了我精神的认识能力。”⑨也就是说,上帝是完满、无限的,他怎样安排并不都是我所能理解的,所以他当然可以安排我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我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
关于“意志”,笛卡尔有这样的表述:“……它(意志)仅仅在于我们对同一件事能做或不能做(也就是说,肯定它或否定它,追从它或逃避它),或者不如说,它仅仅在于为了确认或否认、追从或逃避理智向我们提供的东西,我们做得就好像并不感觉到有什么外在的力量驱使我们似的。”⑩按照G哈特费尔德的理解,笛卡尔在这里区分了两种意志,一种是无所谓的自由意志,另一种是自发性的自由意志。这两种自由意志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不受外部力量的驱使;不同点在于:前一种自由意志是一种无所谓的判断与选择,或者说是由于受到理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做出的一种自由的选择,这种自由强调的仅仅就是具有一种自由选择的能力。用笛卡尔的话说“当我由于没有任何理由迫使我倾向于这一边而不倾向于那一边时,我所感觉到的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不过是最低程度的自由。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与其说是在意志里表现出一种完满性,不如说是在知识里表现出一种缺陷……”⑪而自发性的自由则是更多地强调受内在驱动力的驱使而进行的选择。正如笛卡尔指出:“如果我总是清清楚楚地认识什么是真,什么是善,我就绝不会费事去掂算我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判断和什么样的选择了,这样我就会完全自由,绝不会抱无所谓的态度。”⑫
但显然,这里遇到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而笛卡尔的解决方式相当巧妙。首先,笛卡尔区分了内在的的必然性和外在的必然性,并且首先将外在的必然剔除了出去,但是保留了内在的必然性,也就是内在的驱动力。按照我的理解,外在的必然性与自由之间并不是张力问题,而就是硬碰硬的矛盾,即有我没你,有你没我的关系。而内在的必然性是可以包含于自由之中的,所以只要解决内在的驱动力和自由之间的张力,自发性的自由意志就得以成为可能。而笛卡尔就是肯定了自发性自由的可能。举例而言,在亚伯拉罕杀子的故事中,亚伯拉罕有自由吗?显然,亚伯拉罕是有自由的,他当然可以选择杀或者不杀自己的孩子,但同时这种自由又是自发性的自由,他完全信仰心中的上帝,所以他不会不杀自己的孩子。所以在笛卡尔看来,自发性的自由也是自由,而且是更高程度的自由,自由与必然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两极。他说“为了能够自由,我没有必要在相反的两个东西之间选择这一个或那一个上抱无所谓的态度;而且,我越是倾向于这一个(无论是由于我明显地认识在那里有善和真,或者由于上帝是这样地支配了我的思想内部),我选择得就越自由,并且采取了这一个;而且,上帝的恩宠和自然的知识当然不是减少我的自由,而且增加和加强了我的自由。因此,当我由于没有任何理由迫使我倾向于这一边而不倾向于那一边时,我所感觉到的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不过是最低程度的自由。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与其说是在意志里表现出一种完满性,不如说是在知识里表现出一种缺陷……”⑬可以看出,笛卡尔通过引进内在的自由概念,巧妙地解决了自由与必然的对立。并且,显然笛卡尔是充分肯定了自发性的自由,并且认为无所谓的自由与其说是一种自由,不如说是知识的一种缺乏。我认为,对于自发性的自由也许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划分,比方说,一道数学选择题经过老师的讲解,我会做了并且选择了正确的答案。而一个沙漠中口干舌燥的行者,看到一泓波光粼粼的湖水,选择上前喝水。首先,这两种选择都是自发性的自由选择,但这两种选择显然是不一样的。也许在笛卡尔以及G.哈特费尔德看来,类似以上的两种选择没有必要进一步的进行划分,因为这无关问题的解决。我想说的是,“自发”和“本能”是有区别的,以上的第一个选择是自发性的选择,而第二个选择是本能性的选择。自发和经验有关,本能与经验无关。所以,我认为G.哈特费尔德将自由区分为无所谓的自由与自发性的自由可能是有待商榷的,可能更好的划分方法是将原来叫做自发性的自由叫做自为的自由,而自为的自由可以划分为自发性的自由和本能的自由,而原来的无所谓的自由还是无所谓的自由。此外,至于现当代的哲学家中那些持不相容论看法的哲学家是否赞成笛卡尔这种解决自由与必然相对立的方案,则另当别论。
谈到这里,真理与错误的问题已经初步得到了解决。首先,上帝创造了“我”,并且赋予了我一些能力,其中有理智与意志两种能力,理智的职能是认识能力。意志的职能是下判断或者说是进行选择。真理的产生来源于自为的自由意志下了正确的判断,即遵循了理智清楚明白的认识,认识了真,善,美而后下的判断,并且是上帝对此真理负责。而错误就源自于无所谓的自由意志做出的错误判断,上帝对此并不负责。
当然,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既然错误来自于自由意志的错误判断,那么如果上帝不赋予我自由意志,使得我不具备下判断的能力,我就不会产生错误,可上帝为什么还要画蛇添足般的赋予我自由意志?对于该问题,我以为笛卡尔的解决方案也相当巧妙。笛卡尔指出“我之所以带有上帝的形象和上帝的相似性的,主要是意志。”⑭并且还说“……假如意志为上帝有意加以限制,使其只肯定清楚明白的知觉,那么它就不是类的完满性。”⑮从这里可以看出,意志自由使得”我“具有类的完满性,我和上帝之间的相似性就在于我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使我和上帝之间发生了更深层次的关联,那么它的优先性等级当然是大于不犯错误的可能性等级。这里就是说,自由意志的存在必然以犯错误的可能性为代价,自由意志就意味着拥有犯错误的能力。如果没有自由意志,我们当然不会犯错误,但此时我们难道不是幕前的木偶,而上帝则躲在幕后操纵着我,一切都是必然的。所以,完满的上帝当然是宁愿将自由意志赋予我。
所以,表面上看,笛卡尔的思路是顺着第三沉思证明出的上帝存在以及上帝的完满性来证明上帝对于真理负责,错误由无所谓的自由意志负责。对于真理负责的解决高明在引进自为的自由意志,使得自由与必然之间的张力得以化解,由此得出上帝对真理负责。而错误由无所谓的自由意志负责,即无所谓的自由意志越界性地运用到理智所没有或者是没有清楚理会的事物上去。
承接笛卡尔对于“理智”的理解,我认为其中存在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上帝没有创造出和他一样完满的我,不仅仅在于个体的完满性必须让位于大全的完满性。还在于:上帝能否创造出和他同样圆满的我。如果创造出来了,那么我不也是上帝?但显然上帝只能有一个,所以这是不可能的;并且创造出来的我显然是不可能和上帝同样圆满的,因为我既然是上帝创造的,我就是他因,而上帝是自因,所以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上帝不能创造,那就和他的完满性相悖。第二,我的不完满性为什么导致了除意志以外的所有能力的的有限性,为什么不可以通过仅仅一个方面能力的有限性而另外所有其他方面的能力仍然是无限圆满的来保证我的不完满性,从而很可能使我的认知能力也是无限的。第三,对于说明理智的有限性时的第二个理由难道不是万金油式的理由吗?上帝是无限的,圆满的,他的行为是我们所不能完全理解的,这个理由当然可以解释为什么我的理智的有限性,但是这个理由同样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可以成为一切问题的理由,可以成为一切问题的理由显然只是一个托词而已,其实什么也没有说。所以说,笛卡尔通过诉诸宇宙整体的多样性而带来的圆满性来说明我的不完满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我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综上所述,关键在于对“完满性“这个概念的辨析。
承接笛卡尔对于证明真理由上帝负责,错误必须由无所谓的自由意志负责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其中也存在着问题。第一,自由意志的运用确实是由我做出的,所以我的确要对错误判断负责,但是难道就因此说上帝就不用担负一点责任吗?比方说,没有驾照的我借他人的车驾驶而撞了人,车主在明知我没有驾照的情况下还将车借给我难道不用担负责任吗?完满的上帝在将自由意志赋予我的同时,肯定是知道当我运用时会出错的,所以当我出错时,他也是应该负连带责任的。第二,按照笛卡尔的解释,上帝是将中止判断的想法放进我的判断能力里了,既然我已经有终止判断的想法,并且这种想法是上帝赋予的,我就不会犯错误,可是事实上我犯了错误,这难道不侧面说明了上帝的不完满吗?如果笛卡尔辩解说,这是一种想法,而不是一种实体性的能力,并且是蕴含于我的能力之中的,这种想法只是起一种缓和作用,也就是说提高中止判断的次数,减少错误判断的次数,这种说法确实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如果从绝对的观点看,这不还是五十步和百步的区别吗?本质上还是没有区别的。第三,上帝赋予我自由意志也就意味着赋予了我犯错误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一定会犯错误。也就是说,上帝为什么没有赋予我中止判断的能力?或者说,由于上帝宁愿牺牲我不犯错误的可能性,而赋予我自由意志,从而具有类的圆满性,但是上帝为什么不仅仅只赋予我自为的自由意志,但不赋予我无所谓的自由意志,从而既保证了我既具有自由意志,又避免了犯错误的可能性,这岂不是两全其美?难道说上帝无法做到这一点?这恐怕解释不通。所以说,按道理上帝应该给我一种中止判断的能力。即使上帝不赋予我中止判断的能力,而在我即将做出错误判断的时候,上帝也应该站出来指证,可是他并没有站出来。既然上帝没有站出来,从一定意义上看,他难道不是助长了我做成错误判断的行为吗?他难道不应该负责任吗?笛卡尔对此的解释是“在某种意义上,我(沉思者)能够做成这些行为比我不能做成这些行为,在我的本性上有着更多的完美性……只要我把我自己看成是独一无二的,就好像世界上只有我自己似的,如果上帝把我造成为永远不弄错,那么我就会比我现在圆满得多。可是我不能因此就否认在某种意义上,宇宙的某几个部分难免错误比一切部分都错误,会有更大的完满性。”⑯这里的第一层意思似乎是说,错误的选择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自由意志,虽然这种自由是无所谓的自由。但如果是这样,区分出无所谓的自由意志和自为的自由意志又有多大的意义?第二层意思是:即使上帝使“我”永远不犯错误,但是这对于是否能够增加宇宙的完满性,这很可疑。或者从肯定意义上看,如前文所述,宇宙的完满性要包括个体的差异性。并且上帝出于整体宇宙的完满性的考虑,故而要牺牲我的圆满性。但这种解释正如前文所述,其解释力甚微。最后,笛卡尔认为自发性的自由意志源于我们清楚明白的认识到真善美,但是语言,风俗习惯,固有传统,执着信念等是否已经确立了一些先入之见?正如陈亚军所说“罗蒂的哲学先辈如皮尔士早就指出,我们不可能不用语言思考,而语言的意义不可能不受到先前语言的制约,笛卡尔式的怀疑只能是一种矫揉造作的理论上的怀疑,实际根本不可能。”⑰
以上分析表明,对于论题:将真理保证的权力让渡给上帝,将错误的责任留给无所谓的自由意志。笛卡尔的论证过程表面上相当高明,尤其是区分出自为的自由意志与无所谓的自由意志,并且逻辑也比较合理。但诚如前文所述,以我的能力都可以指出其论证过程中的诸多漏洞,那么,作为天才的笛卡尔竟然会想不到?当然不是!所以,笛卡尔之所以这样精心布置此局,画出这样一块巨大的馅饼,实旨就在于确立理智的正确性,有效性与合法性,并且其想方设法地将认知层面的判断与价值层面的选择,将真理与正确性,将善恶真假这些原本不应该混在一起的概念进行打包,目的就是想扩大理智起作用的范围。这个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认识判断,而且包括实践上的价值选择。所以,从这里我们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看到为什么后来的康德要对理性本身进行批判,为什么要对理性进行划界。当然,这些都是后话。在这里,笛卡尔表面上是想论证命题“上帝对真理负责,错误由自由意志负责”,实则是想将真理的权力让渡给理智。典型的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也就是说,上帝既然无法对“真理”负责,那么对此负责的只能是人类理智。而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并不难理解:鉴于提出“日心说”的布鲁诺的遭遇,胆小的笛卡尔不可能傻乎乎地站在无神论的立场上树立对于人类理智的绝对信心。但他为了既表明自己的真实立场,又不公然与基督教教义相冲突,他所能选择的最好方式当然是将“对真理负责”这顶高帽子戴在上帝头上。而事实上他的真实立场是:人类理智对真理负责,上帝只是一个幌子而已,有没有上帝并不重要。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笛卡尔是名副其实的“近代哲学之父”!
注 释:
①李俐.拒绝就位的身体[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345.
②笛卡儿.第一哲学沉思集[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59.
③同上,59.
④同上,62.
⑤同上,64.
⑥同上,60.
⑦同上,60.
⑧同上,61.
⑨同上,61.
⑩同上,63.
⑪同上,64.
⑫同上,64.
⑬同上,63-64.
⑭同上,63.
⑮G.哈特费尔德.笛卡尔与《第一哲学的沉思》[M].尚新建,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
⑯笛卡儿.第一哲学沉思集[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67.
⑰陈亚军.罗蒂与普特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