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也是一种特殊正当防卫。
它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此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不存在防卫过当,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此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无过当防卫规定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把握“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这也是刑法对特殊防卫适用前提条件的刚性规定。
从法律上看,什么是防卫过当呢?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对防卫过当的界定,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在事后能够确定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超过的程度不属于轻微。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从总体上说,防卫过当其实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
除了防卫过当,还有防卫挑拨、偶然防卫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行为人为了加害对方,而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在防卫挑拨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的犯罪故意,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偶然防卫,客观上虽然发生了防卫效果,但不具备防卫的目的,因此也不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