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蔡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23日,物业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蔡某于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纪律》中的规定。蔡某认为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蔡某不否认其在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玩游戏,但蔡某称玩游戏是为了保持清醒、不打瞌睡。
某物业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员工工作纪律》,其中规定: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某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把握“严重”二字呢?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纪,这属于合理范畴;有的企业规定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严重违纪,未免过于严苛,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如此规章制度,并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没有具体明确夜班玩手机属于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而且蔡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因此不能断定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