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小文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
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和系统的工程,乡镇档案员队伍作为区域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如何保证其稳定性是一个十分必要和迫切的课题。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乡镇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档案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乡镇档案员队伍的稳定是乡镇档案工作得以健康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对于推进区域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但是,乡镇档案员队伍稳定性一直以来是地区档案事业发展的软肋,是制约乡镇档案快速健康发展的“痛点”。长期以来,乡镇档案员在乡镇干部队伍中处于边缘化、弱势化地位,档案员调动频繁、档案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与乡镇其他工作主次不分、档案员岗位虚设、混岗使用等现象成为常态。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乡镇工作“千线一针”,乡镇干部是“万金油”,导致乡镇档案员也不可避免地“去专业化”“流动执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长期以来档案工作得不到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视,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档案员队伍管理又缺乏有效抓手所致。
为此,笔者结合目前乡镇档案员队伍的实际,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以保持乡镇档案员队伍的稳定性。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规定:“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实际问题。”以上文件明确规定了档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众所周知,由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检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手段,关系到乡镇干部的先进评比、奖金收入,一直以来部门单位都希望将自己的工作内容放到考核指标中去,以更好地保障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在乡镇的落地。但是,由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分值有限,并不是所有部门单位的工作内容都能在考核指标中得到体现,对档案工作的考核常常被排挤在外。同样,在乡镇对内部科室、中心站所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也存在着档案工作考核弱化的现象。所以,要将保持乡镇档案员队伍稳定性作为县(市)、乡镇两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内容之一。
首先,要保证将档案工作考核内容放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去,确保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有档案工作的一席之地。
其次,要将保持乡镇档案员队伍稳定性放在对乡镇档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的首要位置,并且给予重要的分值予以保障。
再次,在对乡镇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考核中,保持乡镇档案员队伍的稳定性要占有一定比值,予以保障。
最后,对未严格落实保持乡镇档案员队伍稳定性,导致乡镇档案工作滞后、出现问题的,要加强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进行问责。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虽然本条款并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设置档案机构,但由于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乡镇档案人员又承担着对所属单位、行政村、社区等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因此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和机构编委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在乡镇机构编制中将档案机构和档案员作为明确编制纳入“三定方案”,从人员编制设置上给予明确,确保乡镇档案机构和档案员能拥有一个“法定”身份。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通过统筹规划乡镇档案员人头、业务经费,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事业经费中增加乡镇档案员业务经费预算,实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乡镇档案员人头经费、工作经费的财务保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司法部门招聘乡镇司法助理员的做法,形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管理的专职档案员任免聘用机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乡镇档案员的招聘招考工作,录用后安排到乡镇从事档案工作,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但如涉及档案员岗位变动的,必须征得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共同协作,加强对乡镇档案干部的关心关爱,形成多部门联合协同的关心关爱机制。
一是在职称管理上,对乡镇档案员专业资格聘任要有所倾斜,确保乡镇档案员专业人才做到应聘尽聘。同时要严格执行聘用期内服务制度和处罚制度,明确最低服务年限,保证所聘用的档案专业人员在档案员岗位上能服务到一定年限,对未能完成服务年限的,要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二是在人员交流上,建立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档案员人才库。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部门、乡镇党委一起促进乡镇档案员在不同乡镇、乡镇与部门之间的岗位交流,在保障档案员队伍稳定的同时,又能通过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丰富档案员的工作阅历,提升档案员的专业水平。
三是在表彰奖励上,要对在乡镇档案员岗位上达到一定年限的档案员进行奖励。《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规定,对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档案员颁发国家档案局统一制作的证书,进行表彰奖励。《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或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六)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期限的乡镇档案员,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也要加大对乡镇档案员的奖励力度,结合专项工作、年度评选创优等,对优秀乡镇档案员给予表彰奖励。
俗语说“谋事在人”,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广大档案员的积极作为和参与,乡镇档案员作为地方档案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乡镇档案员队伍建设,保持乡镇档案员队伍的稳定性,必将使乡镇档案员在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为推进区域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区域档案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