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丰富文化遗产重要的一部分,其本身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文化及政治价值,对其利益分配问题,是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能更好传承的关键性问提。文章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的概念进行了阐释,指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配的价值所在,并对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利益主体进行了分析界定,最后提出合理分配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配;路径;法经济学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的界定
随着我们生活的时代条件逐步由生产型社会向消费型社会转变,这种转变也制约着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的发掘和固化。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信息本身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利益资源,人类所留下了的文化遗产并非仅是一些陈旧的知识和实践,相反,这些经过漫长的发展创新而沉淀下来的知识信息,日益凸显出它作为经济物品的特性,譬如一些古老的医药配方、地区特有的杂耍技艺、传统工艺凝结而成的口碑等,都蕴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现实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争夺、被不当商业利用的种种触目惊心的遭遇使我们认识到如果不正视并合理开发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发掘并固化其知识产权利益,那么这些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享有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自我延续,自我发展的条件和能力。所以,我们不得不痛下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析出的各种利益中,相关传承、享有人的私权权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必然最为关注,归根结底,只有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不然绝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法得以存续至今的。除此以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知识产权化”可能的那一部分文化资源转化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文化发展力”,带来经济效益,利用当今全球化的“游戏规则”,去调试这些文化资源的处境,为其自我生存和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是我们在正确认识并合理利用其价值、利益体系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配的价值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个性所在,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人的心血与骄傲,其本身具有重要的价值及存在的意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配就必须考虑其本身承载的价值:
1、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具有历史遗存价值,这些历经多年时间浸润而存活下来的“活历史”没有被时代发展而湮没,一直流传至今,这是这些古老习俗都能得以被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具有文化传承价值,并非所有的古老习俗都能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予以商业化利用,我们保护的是那些具有一定先进性和民族特性的文化。
2、经济价值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动文化旅游产业,集中展示其经济价值,已成为21世纪旅游产业发展的主流之一,带动了各地经济的蓬勃发展。例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说《白蛇传》的西湖,依靠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在旅游行业中发展的如火如荼。2016年杭州接待中外游客14059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572亿元,同比增长16.87%。在中国入境游客处于平台期的当下,去年杭州更是接待入境游客363.23万人次,同比增长6.34%,成为为浙江省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
3、政治价值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与文化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化可以影响政治的进程。与此同时,政治对文化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文化的存在与发展都需要权力提供一定的条件,而权力掌握在政治的手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智慧和灵魂血脉相连、保留着我国最古老的文化记忆和民族基因的宝贵精神财富。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维护我们国家的尊严和民族的荣誉,它是维护国家形象的文化之根,也是让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灵魂所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配的相关主体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利益分配,实现利益最大化,必须弄清有哪些利益主体,才能在这些主体之间合理配置利益。
1、传承人
传承人作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运用中分享部分利益是毋庸置疑的。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继承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运用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宣传、改造,而这些活动必然需要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定的整理或解说,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享有一定的利益分享权。
2、开发者的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远在深山或隐匿于民间,若无传承保护及开发,这些传统的文化技艺就面临着失传的危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见表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保持它的生命力,而开发是保持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企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市场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政府或一般性商业主体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将那些民间文化技艺开发利用起来,他们作为商业化运营的推动者,也实为重要。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状况的好坏,也取决于对开发者的利益分配状况。承认并保护开发者的利益是鼓励投资、促进开发的有力手段。
3、公共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的下属概念,而同时作为“遗产”,它是一定社区在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多重作用下不断发展演变而来。据此,文化性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而且是其本質属性和价值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使人们“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推广、运用除了经济上的收益之外,更多的是要加强世界对社区文化传承的使命感、以及我们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自豪感。endprint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配的实施路径
1、对传承人公私法上特权保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承者,其了解文化技艺的精髓,并不断的继承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技艺都已经逐渐开始失传,让我们逐渐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保护其传承人的重要性。我认为应当在公法和私法领域给予传承人一些特权,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使传承者更加无忧无虑的传承其文化技艺。首先在经济方面,除了政府给予资金以外,开发者应给予当地居民等利益主体合理的经济报酬。开发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利用、开发是基于特定的经济利益,对政府来说,如何更好地利用并保护好当地居民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重要的,但当地居民对开发的现实收益却是最为关心的。结合实际情况,大部分的物质文化遗产都处于较为闭塞的偏远山区,当地的经济收入和人均收入较低,利用好祖辈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动当地居民共同致富是私人部分得以开发的首要前提。因此给以报酬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此报酬不一定是一次性付清的,该报酬或补偿也不是确定不变的数字。出于现实考虑,刚开始往往不能准确估量项目带来的预期收益,在项目进行中也可能会面临许多预期之外的障碍。其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工艺创新等知识成果利益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同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的成果,它不会永远一成不变。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创造工艺可也会随之改变。因此这种创新性的成果根源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应的传承人应该对创新知识成果利益共同享有。最后,我认为应该给予传承人特殊的权利保护,比如说给予豁免权或者社会地位,把这个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保护起来,除此以外,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技艺进行不断的培训、创新。对一个项目进行商业性的开发,首先是对该项目的经济性潜力进行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点,除了有关自然因素外,人文因素的作用也很重要。非物質文化遗产是传承人的智力成果,与体力劳动相比,更需要技术手段和特定的艺术表达技巧的自觉运用。因而,我们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开发,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加强合作与资助
联合国际社会,加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系统而全面的利益分配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大工程,要鼓励全世界的人都参与到保护活动中去。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保护、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在利益分配方面制定统一而有区别的规则系统。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投资基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要照顾当地居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居民保护意识。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时建议对利益予以区别性分配,尤其在对地区发展严重不均衡,居民生活贫困地区,在利益分配方面要有所倾斜,有所照顾,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要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3、政府扶助私人、企业开发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在难度上要大于普通商品,具有“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多”的“轻资产”特征,和文化投资的高风险性。因此,在私人企业都在追逐利益之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难以发展起来。对于私人部分来说,吸引其投资开发需要在前期投资和利益分配方面都给予现实的优惠,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措施有:(1)政府补贴。我国《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对文化活动项目的资助范围主要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使用管理规定》中,建设费用的具体支出项目包括:重大活动经费以及中央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方面,对开发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减少其前期投资的压力,鼓励私人部分进行融资建设。(2)金融扶助。我国的金融扶助主要体现在银行借贷支持机制。在2010年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和金融业的对接”,“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通过银行的资金支持,调动私人企业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3)税收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内容,其中针对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1)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给以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图稿资助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方面,国家财政的大力扶持有助于企业在进行投资、开发时免除部分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经济目的快速实现,对政府在后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项目的管理有更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五、结语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应给予足够重视。根据帕累托理论分析,只有当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才是最优配置.但在目前的情形下,仍然有很多障碍使得良性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成为一个难题。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利益分配需要考量的因素太多,其经济价值的不确定性和难以评估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益分配时难以做到让利益主体都满意。而且,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较大的文化价值,又由于不方便开发或开发成本过高,对私人部分的吸引力相对较小,很难做到开发与保护完全同步。其次法律更新的速度很难赶上政策出台的速度,政策也不能全权代替法律的功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的分配上还存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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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蹇璧依(1993.07-)女,湖南常德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