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华
非遗保护在本质上是一种自觉的文化干预实践。文化是在干预和被干预的矛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受干预的文化是不存在的。承认文化干预的合法性,是我们讨论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任何一种文化干预,都要面临这样的拷问:文化干预是如何实施的?文化干预的目标是什么?
新世纪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非遗保护*如果以公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为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从2001年开始启动非遗保护工作的。产生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明确了文化干预的合法性;二是建立了文化干预的原则: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然而,学界对这两项成果却关注较少,也少有系统的理论阐述。
直到今天,仍有部分学者对非遗保护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有人认为,非遗保护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运动,与所有其他运动一样不具有可持续性。也有人认为,非遗保护本质上是一种遗产化实践,带来的只是“本真性幻想”*艾哈迈德·斯昆惕(Ahmed Skount):《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遗产化反思》,马千里译,巴莫曲布嫫校,《民族文学》2017年第4期。。还有人认为,用统一的规则保护非遗的多样性,就像是缘木求鱼。更有人认为,非遗保护已沦为“破坏性保护”,等级化、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的行为正在破坏我们的文化传统。
诚然,在取得巨大成就的背后,非遗保护中也出现了一些非遗被异化、被破坏的例子,由此引起人们对非遗保护一些担忧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改变不了我们对非遗保护的初心和信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非遗保护理念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是科学的、可操作的和具有前瞻性的。更重要的是,它为非遗保护确立了两个重要的实践原则: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
契约精神是在商品交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意识。“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是交易。契约精神是由商品的交换正义发展而来的自由、平等、互惠、守信的社会意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9/c1001-25926893.html契约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倡导的一种主流意识。
可持续发展是关于自然、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理念,最早源于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与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共同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布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概念做了比较系统地定义,成为众多定义中影响最大一个:“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译,夏堡校,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换句话说,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体现人类社会代际公平、和谐共享的发展。
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既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身建设的理念,又是其开展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为联合国下设的专门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基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契约精神而建立起来,目的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和可持续发展。非遗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职责的具体体现,宗旨是:“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4.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宋俊华、王开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0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倡导非遗保护,就在于非遗“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宋俊华、王开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第179页。显然,非遗保护是以文化多样性存在为目标,以契约精神、可持续发展为实施原则的。
那么,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如何表现并作用于非遗保护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如何坚持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
非遗保护是一种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共同参与的保护实践。任何一个非遗项目保护者都会受血缘、族群、地域、国籍或其他因素制约而与该项目形成不同的亲疏远近关系。依据与非遗项目的亲疏远近关系,非遗保护者就有了“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区别。一个非遗项目的“内部人”与“外部人”的界限是相对的,因判断标准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对人类非遗代表作项目粤剧来说,如果从是否直接参与粤剧表演的标准来看,粤剧剧团、戏班的演职人员包括演员、导演、编剧、乐队、舞美等是“内部人”,其他一切非粤剧演职人员都是“外部人”;如果从是否直接参与粤剧表演或经常性参与粤剧观赏的标准来看,那么粤剧剧团、戏班的演职人员和经常性参与粤剧观赏的观众都是“内部人”,其他既不从事粤剧表演又不经常观赏粤剧表演的人则是“外部人”;如果从是否懂粤语及对粤剧文化认同度的标准来看,懂粤语且对粤剧有较高认同度的人是“内部人”,不懂粤语且对的人一般对粤剧认同度较低的人则是“外部人”。一般而言,非遗“内部人”是主导者,在非遗保护中有主导权;非遗“外部人”是辅助者,在非遗保护中没有主导权,但有参与权。
契约精神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社会意识。非遗保护者既然有“内部人”与“外部人”之别,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自然也有“内生性”与“外联性”的不同。
内生性契约精神,是在非遗“内部人”之间契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指非遗“内部人”代际之间所形成的传承非遗的契约精神。如粤剧内部演员师徒之间就传承某种粤剧表演技而建立的默契诚信就是粤剧内生性契约精神,多表现为师徒以传承粤剧为己任,师傅爱徒如子,悉心传授;徒弟敬师如父,认真学习。此外,经常性参与粤剧观赏的观众(票友)内部就粤剧观赏传承所形成的契约精神也属粤剧内生性契约精神。
内生性契约精神是非遗“内部人”代际之间实现精神交流、文化传承的基本保障。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非遗内生性契约精神往往与“内部人”师徒的血缘、地缘、族缘、业缘、教缘等关系密切相关,呈现为家规家训、地方乡约、族规族训、行规行训、教规教义等方面的精神认同。口头传统、表演实践、手工技艺等行业内部通常有十分严格的拜师仪式,包括拜祖师、拜行业神、行拜师礼、听师傅训话等仪式。师徒契约一般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师傅要为徒弟提供食宿,徒弟要为师傅提供端茶倒水等杂役服务等,有的还约定徒弟出师后为师傅免费服务的年限等。俗谚“生我者父母,教我者师傅”就以父子亲情来比喻师徒契约精神。
内生性契约精神在规范和保障非遗内部传承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人们判断非遗传承正统与否的一个标准。但内生性契约精神在传统社会里往往与亲属伦理、族规行规、宗教仪式联系在一起,具有依附性、神秘性和封闭性特点。随着时代发展和观念变革,传统内生性契约精神也在发生变化。
外联性契约精神,是指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外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或不同非遗的内部人之间的所建立契约精神。有时指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就非遗生产与消费、开发与被开发、阐释与被阐释、展演与被展演的契约关系所形成的自由、平等、互惠、守信精神;有时指非遗外部人与外部人、不同非遗的内部人与内部人之间所形成的互相尊重、平等交流、共建共享、协作发展、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或核可的非遗保护公约文件和各国政府颁布的非遗保护法规,都是非遗保护外联性契约精神的反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就是非遗保护外联性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各缔约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以及缔约国之间就非遗保护所达成的多层多边契约,是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和不同非遗项目“内部人”之间的契约,体现的是以相互理解、尊重、共建、共享为特征的契约精神,强调非遗保护对人类文化多样性、文化交流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强调对现有国际规则的尊重,也强调对不同社区、群体或个人非遗的尊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核可的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是主要对非遗保护“外部人”的限制性原则,共12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3月至4月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召开了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专家会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上通过了12条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巴莫曲布嫫、张玲译,《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核心内容是要求非遗保护者尊重非遗社区、群体或个体的主体性,保障他们对非遗保护的自主权、参与权和获益权。
此外,1998年《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公约》和2014年《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也都是非遗保护外联性契约的体现,各缔约国的非遗持有人和传承者作为契约方要履行这些契约。《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在确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实践时,既强调社区、群体或个人的主体权和承诺,同时又强调对国际契约的履行。
外联性契约精神是非遗保护的约束力量,也是文化干扰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它为建立非遗保护外部保障机制提供了支持。但是,如何反映人类共同的理想,如何体现契约参与方共同认可的科学、公平,是外联性契约精神要面对的问题。
内生性契约精神与外联性契约精神是紧密联系、互为表里的,它们共同推动了非遗认定和保护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定义的非遗,既是一种由社区、群体或个人自认(“视为其文化遗产”)的文化实践,以活态代际传承和增强社区、群体的认同感、持续感、创造力为标志;又是被他者(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所认定的文化实践,以符合国际人权文件、符合相互尊重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为标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宋俊华、王开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第180页。。显然,非遗是人与人之间契约精神的反映,是外联性与内生性两种契约精神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契约精神上讲,瑞吉斯·本迪克斯(Regina Bendix)讲的“文化遗产并不存在,而是被制造出来的”*Regina Bendix, "Heritage Between Economy and Politics", in Laurajane Smith and Akagawa Natsuko(eds.) Intangible Heritage, London:Routledge,2009,P.255,转引自艾哈迈德·斯昆惕(Ahmed Skount):《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遗产化反思》,马千里译,巴莫曲布嫫校,《民族文学》2017年第4期。是有一定道理的。
非遗保护与其他社会实践一样,本质上是社会发展的内容之一,也会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非遗保护有助于且受制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本身也有可持续发展要求。所以,非遗保护有两种可持续发展,即语境性可持续发展与本体性可持续发展。
语境性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自己语境,听命且服务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非遗保护宗旨、目标和原则来看,非遗保护是以可持续发展为背景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保护语境性可持续发展有过诸多论述,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一方面“非遗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的前提;另一方面,顺应可持续发展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非遗的基本条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宋俊华、王开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第180页。。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6)中则更为明确地指出了非遗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施2003年公约业务指南》(2016年修订版)中倡导:“在非遗保护措施中努力保持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保持非遗与和平、安全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本体性可持续发展,是指非遗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即人们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实践的可持续发展。
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是以非遗生命力为衡量标准的。非遗生命力的大小取决于非遗保护实践。非遗保护的核心在人,人的理念、能力和采用的实践方式,是制约非遗保护的三个要素。实践者既包括非遗持有人、传承者等“内部人”,也包括政府管理者、衍生开发者等“外部人”。“内部人”是非遗传承的主体,是内因;“外部人”只有通过与内部人的沟通、协调才能参与非遗保护,是外因。
首先,实践者的理念是在非遗历史传承与当代发展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制约非遗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非遗保护内部人如何认识非遗保护,决定着非遗保护的方向和方式。例如,粤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就有三种不同功能形态的粤剧*宋俊华、黄纯:《从娱神到娱人、自娱:澳门粤剧的城市化嬗变》,《澳门理工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民俗仪式的粤剧、艺术审美的粤剧和文化遗产的粤剧。不同的粤剧观念,影响了人们对粤剧生命力和粤剧传承方式的选择。在传统乡村生活中,粤剧往往与民俗仪式,祭祀和祖先、节日等民俗仪式联系在一起,演剧和观剧主要目的不是艺术审美,而是仪式,是人们驱邪纳吉的生活愿望的具体体现。在这种观念下,粤剧的生命力判断往往不是以粤剧的艺术水准,也不是以看戏的观众的多少,而是以社区民俗存续状况及其对粤剧需求程度,粤剧实践者的民俗诉求成为制约粤剧生命力的首要因素,换句话说,民俗神圣性是粤剧传承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城市剧院里,粤剧转变为一种以娱乐审美为主要功能的艺术实践,粤剧表演者与观赏者之间建立了粤剧是艺术的理念,粤剧实践是否符合当时的人们的艺术娱乐观念,是制约粤剧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无论是乡村社区的粤剧还是城市剧院的粤剧,都被赋予了一个新的意义即文化遗产的意义,粤剧实践也就从民俗仪式、艺术实践发展为非遗保护,粤剧表演者和观赏者成为粤剧遗产的传承者,把粤剧作为增强社区、地区、行业的历史感、持续感的保护的理念,是制约粤剧实践生命力的重要因素。理念决定实践的方向,历史上一切关于非遗保护的争论,都与实践者的理念有密切关系。
其次,实践者从事非遗保护的能力,是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非遗传承人能力制约着非遗传承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理念是一般回答非遗为什么传承的问题,能力则回答非遗能不能传承的问题。在传统社区生活中,非遗传承人的能力建设,主要是通过习得和师徒之间口传心授进行的,每个社区、群体的每项非遗项目都在自身发展历史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传承人培养体系,如师徒制、家班制、科班制等非正规教育。但是,随着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这些非正规教育的传承人培养方式正在逐渐被正规教育取代。因此,非遗实践者的能力建设,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正规教育来实现。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就是从传承人实践能力和认识水平角度,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这一工作,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 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中第一款第二点所讲的,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此外,对非遗项目的外部管理者和衍生开发者的能力培训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开展的非遗保护管理干部培训、传播人才培训和创意开发人才培训,都是外部人非遗保护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最后,实践者开展非遗保护方式也会制约非遗可持续发展。非遗保护方式回答非遗如何传承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根源于传统封闭的农耕社会里的非遗实践,正在面临以现代科技为代表的新的实践方式的冲击。新世纪以来,制造技术、材料技术、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社区的非遗保护面临着手工生产与机器生产、天然材料还是人工材料、个体生产还是分工合作、实地展演还是虚拟展演、个性化生产还是批量化生产等诸多抉择。非遗实践者如果在每个选项中选择前者,那么他自身及其所从事的实践就会面临被社会淘汰的风险;如果选择后则,那么他自身及其所从事的实践在获得发展的同时面临所谓“本真性”拷问和主体性转移等的问题。非遗实践者必须在两种选择中间寻求平衡点。这是实践方式制约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非遗保护要真正融入现代生活,成为与现代文化实践的有实力的竞争者,就不能不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改进实践工具,更新实践手段。当然,现代技术的应用,也对非遗的地域性、族群性、社区性带来了挑战,非遗必须在一个新的扩大化的范畴中重新定义。这是非遗可持续发展中必须达成的共识。否则,我们会因为所谓“本真性”“原汁原味”的幻想,而终止非遗的发展。
非遗保护实践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在人,人的理念、能力和从事非遗的方式,是制约非遗本体性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基本要素。对非遗保护的内涵、宗旨和原则的正确把握,对具体非遗实践特性和实践经验的科学认知,是形成科学理念、方式和获得实践能力的基础。在我国,非遗保护既要坚持国际非遗保护的基本理论,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又要考虑社区、群体的权益,坚持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理念,是我国非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语境性可持续发展与本体性可持续发展既互相区别,又相辅相成。语境性可持续发展为非遗保护提供了环境,明确了非遗认定和保护的基本前提就是可持续发展,即非遗保护是以顺应和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所以,非遗项目的确认、保护和发展上,要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去做,凡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是不能被确认为非遗项目的。本体性可持续发展是针对非遗自身保护的,确立了非遗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肯定非遗持有人和传承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开展传承与创新,重视非遗保护能力建设,鼓励非遗融入生活,提倡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发展理念。
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认识非遗保护的两个视角。前者强调非遗保护实践是一种处理人与人契约关系的实践,肯定无论是内生性契约还是外联性契约,都要恪守自由、平等、互惠与守信的契约精神。后者强调非遗保护实践是一种公认的必然的选择性实践,肯定无论是环境还是本体,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一定意义上讲,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的本质属性,伴随非遗保护始终。
契约精神是非遗保护的起点和保障。非遗保护概念的提出,非遗名录的认定与非遗保护规则的制定,乃至关于非遗保护方式如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提出和选择都与契约精神密切相关。内生性契约精神,是非遗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生产与消费者之间及各自代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反映,是非遗形成与发展的内在精神动力。非遗传承者师徒之间如果没有建立稳固、可持续的非遗传承契约,非遗是不可能存在的,也是无法获得传承的。外联性契约精神,是非遗在跨社区、地域、群体、行业、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中,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外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就非遗保护、传播、利用等契约关系的反映,是非遗保护与发展的外部精神力量。外联性契约精神是内生性契约精神的环境,会影响内生性契约精神的存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实现方式和目标。作为人文干预的文化实践,非遗保护必须且只能在社会共识下进行,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关于发展的基本共识,它是以发展的需求与限制之间的平衡为特征,以代际公平为原则的。非遗保护是作为自己可持续发展的语境和目的的。一方面,非遗保护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语境下提出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所定义的非遗是以顺应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按照这样的定义,不符合或者违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是不能被确任为非遗来保护的。这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了各个缔约国对本国非遗的确认和保护的。因此选择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非遗项目,并对其加以保护,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另一方面,非遗保护是以确保非遗项目的生命力为衡量标准的。非遗生命力可持续发展,是非遗本体性发展的要求,有赖于非遗实践者的理念、能力和采取的实践方式。因此,提高非遗实践者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能力,促使其选择恰当的方式开展非遗保护是应当的选择。
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密切联系、互为因果的。契约精神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只有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非遗契约才是有效的,也才是被认可和遵守的。非遗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契约精神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本身就是人类共有的契约,没有契约精神,可持续发展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是一个幻想而已。
从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来考察非遗保护,我们就能对一些问题会有新的认识。如在非遗保护的中产生的“本真性”的讨论,如果从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本真性其实是人们对非遗保护认识上的一种契约,是基于非遗社区、群体等持有人或传承者与非遗“外部人”关于的契约而形成的。人们总是把哪种符合“内部人”又符合“外部人”的价值诉求的属性视为非遗的本真性,由于这种“内部人”与“外部人”的价值诉求总是变化的,也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在某个历史时刻、空间内产生了“内部人”与“外部人”关于非遗本真性的争执和讨论。事实上,只有非遗符合大家公认的可持续发展,“外部人”与“内部人”关于本真性认知的差异是无足轻重的,也不会妨碍人们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和参与。专门就非遗本身讨论本真性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其放在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范畴里讨论。此外,人们对非遗名录评审的种种批判,如代表作带来的遗产化造成非遗的去地域化、去社区化和等级化问题,其实这些问题不是非遗保护的必然结果,恰恰是人们没有遵循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造成的。或许现行的非遗保护契约规则还存在缺陷,也是可以讨论的,但在执行契约中因不能贯彻契约精神造成的问题,则是各契约方要承担责任的。如在非遗项目代表作或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中,常常被诟病的是许多地方“重申报轻保护”或者在保护中“等靠要”的现象,本质上就是大家没有意识到政府和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的契约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范围,都要遵守契约精神。
经过近20年的努力,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对非遗保护建立了许多契约规则,保护非遗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也被普遍认同。但是如何弘扬契约精神,如何把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仍然有很多具体复杂的问题有待探讨。
我们坚信,坚持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