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稟與出貸
——里耶秦簡所見戍卒的糧食發放制度*

2018-01-23 09:36宫宅潔
简帛 2018年2期

[日] 宫宅潔

關鍵詞: 軍事制度 里耶秦簡 稟食記録 自備糧食

一、 兵種與發放方法的關係

秦代的兵士有若干種類,其徵集方法與從軍期間不同,這個觀點筆者已經撰文闡述,(1)宫宅潔: 《秦の戰役史と遠征軍の構成—昭襄王期から秦王政まで—》,宫宅潔編: 《中國古代軍事制度の總合的研究》,科研費報告書(基盤B)2013年,第41—63頁(中譯文《秦國戰役史與遠征軍的構成》,《簡帛》第1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宫宅潔: 《秦代遷陵縣志初稿—里耶秦簡より見た秦の占領支配と駐屯軍—》,《東洋史研究》第75卷第1號2016年,第1—32頁(中譯文《遷陵縣志初稿——里耶秦簡所見秦的占領支配與駐屯軍》,《法律史譯評(第五卷)》,中西書局2017年)。在此介紹一下其結論。

更戍: 輪流服役的徵集兵。可以推測應是一年替换的工作。

冗戍(冗募): 長期工作的志願兵。未被排入輪流週期,在一定程度上長期工作。

罰戍: 犯罪以後作爲懲罰被迫從軍的戍卒。

適戍: 未納租税的逃亡者、商人等被動員成爲戍卒者。

關於以上分類中的“罰戍”,上文定義尚不充分。作爲懲罰被迫從軍的人還分爲兩種: ① 被判戍邊刑成爲戍卒者;② 被判財産刑(貲刑、贖刑)或負債而不能以財物支付、通過從軍來償還者。① 是根據犯罪輕重而被定“戍(邊)某歲”,就是戍卒的任期;② 是服役期限取決於需付金錢的多少。里耶秦簡的稟食記録(“出糧券”)中既有“罰戍”又有“居貲”,(2)稟食記録的先行研究有黄浩波: 《〈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録》,《簡帛》第1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17—139頁;趙岩: 《里耶秦簡“出糧券”校讀(五則)》,《簡帛研究二一五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04—111頁;平曉婧、蔡萬進: 《里耶秦簡所見秦的出糧方式》,《魯東大學學報(哲社版)》2015年第4期,第78—96頁。筆者認爲“居貲”是②的情形,因而與此相對的“罰戍”應是指①的戍卒。以下暫且將①稱爲“罰戍”,將②稱爲“貲戍”。

準確地説,“居貲”是將一天的勞役换算成8錢或6錢,以此用於貲刑的支付,所從事的勞役不限於軍務。也有勞役刑徒再次犯罪被判貲刑、加重勞役的情形,里耶秦簡中也可看到的“隸臣居貲”等等就屬於這種情況。然而稟食記録簡的“居貲”均有爵位,不是刑徒的身分,而且其籍貫都在洞庭郡外。

⑧764 始皇三十一年正月 由倉向“貲貸”出稟: 士伍,南郡巫縣人

⑧1014 年代不明 由田官向“居貲”出貸: 士伍,南郡巫縣人

⑧1321+1324+1328(3)綴合據謝坤: 《〈里耶秦簡(壹)〉綴合(一)》,簡帛網2016年5月16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56。始皇三十一年(?) 由田官向“居貲”出稟: 士伍,南郡江陵縣人

⑧1563 始皇二十八年七月 由倉向“居貲”貸食: 公卒,南郡巫縣人

因此他們不是刑徒,而是特意從其他郡被送到洞庭郡的“居貲”。對此最自然的看法應是其任務是遷陵縣最需要而又無法讓刑徒承擔的,就是軍務。

作爲被送到洞庭郡的貲戍的例子見於⑨1—⑨12簡。其中出現的人應該都是洞庭郡以外的人,因“有貲”“有贖”被送到洞庭郡,作爲戍卒從事工作,但其被分配的部門不明。筆者認爲見於稟食記録簡中的居貲同樣是由其他郡被動員而來的貲戍。

如果稟食記録簡的“居貲”是貲戍的話,那麽該史料中出現的戍卒就有更戍、罰戍(吏以卒戍)、適戍、居貲(貲貸)、屯戍五種。現在尚未出現“冗戍”,而可見到“屯戍”。

“屯”指兵士的駐地,(4)《漢書·陳勝傳》:“勝、廣皆爲屯長。”顔師古注曰:“人所聚曰屯,爲其長帥也。”因此“屯戍”看來是指普通的戍卒。再者,“屯”又是部隊的組成單位之一,其主官爲“屯(敦)長”,在遷陵縣中屬於更戍、罰戍等各種各樣兵種的人充任此職。從這些方面來看,各種戍卒被總稱爲“屯戍”的假設首先浮現於腦中。另一方面,其他兵種全部出現,唯一不見於稟食記録簡的是“冗戍”,這也有些不自然。稟食記録的“屯戍”,實際上也可考慮是指冗戍。關於這第二種可能性,下文還會提到。

在這些兵種中,有關更戍的稟食記録有9例,發放方法毫無例外都是“出貸”。就是説,更戍是以自備糧食爲原則,有困難的話纔由官府借貸。

另一方面,對“屯戍”的發放方法也是始終一致的,發放給他們的6例都是糧食“出稟”。與更戍不同,屯戍没有自備糧食的義務,對他們是無償提供的。不過問題在於當前可以利用的對屯戍的糧食發放記録集中在三十一年十月—七月這個事實。這個時期可以見到糧食也被“出稟”給罰戍與居貲的事例,也有可能是在特定時期中的特别現象。(5)朱德貴也指出: 更戍: 出貸=自辦糧食;屯戍: 出稟=官府提供糧食(朱德貴: 《秦簡所見“更戍”和“屯戍”制度新解》,《蘭州學刊》2013年第11期,第48—54頁)。不過以屯戍爲“屯田兵”,這一點與筆者的見解不同;也未探討罰戍與居貲,較缺乏窮盡性。

在其餘的兵種中,對“罰戍(含適戍)”與“居貲”的發放有出稟、出貸兩種情況。

⑧761 罰戍 三十三年十月發弩“出貸”

⑧781 罰戍 三十一年六月田官“出貸”

⑧1094 吏以卒戍 年代不明,由倉“出貸”

⑧2246 罰戍三十一年七月由田官“出稟”

⑧764 貲貸三十一年正月由倉“出稟”

⑧1014居貲 年代不明,由田官“出貸”

⑧1321 居貲三十一年(?)由田官“出稟”

⑧1563 居貸 二十八年七月由倉“貸食”

如上所述,“出稟”的事例限於三十一年,對他們的發放原則上是借貸,也許這個時期有特殊情況。另一方面,也有三十一年六月對罰戍的借貸,在相同時期由同樣的發放主體對同一類戍卒發放,發放方法卻有兩種。包括誤字的可能性在内,需要等待今後史料的增加。

二、 糧食的借貸及其償還

雖然尚有未能肯定之處,但“屯戍”以外的戍卒原則上需要自備糧食,如果無法自備的話就借糧食,這是筆者現在的想法。兵士以自備糧食爲原則,這一點從新出的嶽麓書院簡中也可得到確認。

(嶽麓[肆]332)

斄縣在《漢書·地理志》中屬於右扶風,在《二年律令》中與屬於内史的縣被一起列舉(448簡)。不過不清楚當地的卒所從的“破趙軍”是什麽時期的軍隊。後面的“長輓”也見於《戰國策》,(6)《戰國策·魏策四》“秦攻魏急”章:“秦自四境之内,執法以下至於長輓者,故畢曰: 與嫪氏乎,與吕氏乎?”想必是從事以車輸送物資工作的人。“粟徒”也與“車徒”(里耶秦簡⑧1299)同類,應是搬運糧食的人夫。關於後面的“壹夫”,整理小組認爲是“人名”,但内史的奏章中出現個人的名字是不自然的,懷疑或許是見於居延漢簡的“車父(夫)”之類的人。(7)關於“車父”的例子,如“第廿五車父,平陵里,辛盈川。……”(10·37)等在居延漢簡裏很多。關於其地位與職務,參看佐原康夫: 《居延漢簡に見える物資の輸送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第50卷第1號1991年,第1—33頁。不過,即使是個人的名字,從以上簡中也可看出被徵用爲遠征軍的卒與搬運者是以自備糧食爲原則,只有“身貧無糧”纔“借給”糧食的情形。

不僅參加遠征軍的人,連從事邊境防備的戍卒的糧食也可推測爲以自備爲原則,不過現在還不存在明確的規定。但是輪流服役的司寇與隱官也是糧食自備。

泰上皇時内史言,西工室司寇、隱官踐更多貧不能自給禾量(糧)。議,令縣遣司寇入禾,其縣毋(無)禾當貣(貸)者,告作所縣償及貸。……●二年曰: 復用。

(同上書329—331)

司寇與隸臣妾以上的刑徒不同,可以在普通的居住區生活,也是田、宅發放的對象。(8)宫宅潔: 《中國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年;中譯本《中國古代刑制史研究》,楊振紅等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21—122頁。隱官也一樣。他們應該與一般人一樣生活,有時輪流服役。這種當班時的糧食基本上是自備,但無法自備的人也很多,其解決方法寫在上述的條文中。首先第一種方法是作爲司寇派出單位的縣(司寇居住的縣)與司寇一起將糧食交給西工室,事先填補服役時由西工室借出的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司寇應該是在任務完成後,在居住地將領到的糧食還給縣裏的。如果派遣單位没有足够的糧食儲備,就採取第二種方法,由前往服役的縣(大概是西工室所屬的工作設施的所在地)負責將糧食借給司寇以及償還借出的部分。發放給一般人的田、宅是司寇的兩倍,因此應該認爲他們作爲戍卒從軍時糧食是自備的。

接受借貸後,應該以某種形式償還。但對過於貧困的不可能以財物償還者採取了另一種方法。

【諸】給日及諸從事縣官、作縣官及當戍故徼而老病居縣、坐妬入舂,篤貧不能自食,皆食縣官而益展其日以當食,如居貲責(債)。

(同上書292—293)

見於上列條文的“坐妬入舂”含義不明,不過從整體上説一定是關於在官府服役者無法自備糧食時的規定。接受借貸者如因“篤貧”而無法償還,服役期限將被延長,就是説以工償債。“當戍故徼——在原來的國境地帶需服兵役”的人也受到這種待遇。實際上在邊境從事防備的戍卒也是一樣,這一點由下面的里耶秦簡可知。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竊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安成、徐,署遷陵。今徐以壬寅事。謁令倉貣(貸)食,移尉以展約日。敢言之。七月癸卯,遷陵守丞膻之告倉主。以律令從事。/逐手。即徐□入□(正)

癸卯朐忍、宜利、錡以來。/敞半。 齮手(背)

(⑧1563)

這裏的發放對象是“居貸”的徐這個人。他具有公卒的身分,不是刑徒,而且洞庭郡尉將他送到遷陵縣尉那裏。因此如上所述,這裏的“居貸”可以設想爲貲戍。他作爲戍卒是縣尉的部下,但糧食是從縣倉領取的。不過這只是“貸”,我們知道貲戍也是以糧食自備爲原則的。

在此需要的是借貸的要求與關於“展約日(數)”的報告。如果“展”就是見於嶽麓[肆]292—293簡的“益展其日”,即根據借出糧食的數額相應延長勞役天數的話,那麽“約”應該與此相反,指通過某種方法償還借貸的部分,縮短一度被延長的服役天數。管理戍卒的工作天數、准許除役是縣尉的職掌,因此縣尉應有必要知道縣倉借出或未借出的糧食的數額。縣倉方面也應該是對借貸部分與通常發放糧食的部分分别進行管理的,“倉曹計録”(⑧481)在“禾稼計”之外列出“貸計”這個帳簿名稱,正是與此對應的。

“展約”一語亦見於下面的里耶秦簡。

十五分日二,四斗者六錢

(⑧498+⑧2037(9)綴合據何有祖: 《里耶秦簡牘綴合(七)》,簡帛網2012年6月25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12。)

三、 糧食自備的原則及其限度

在上文所引的嶽麓[肆]292—293簡中,關於應該自備糧食者舉出了“諸從事縣官、作縣官(所有在官府工作者及作業者)”。因此,被徵用服徭役者與士兵、刑徒等所有爲公務而服役的人大半是自備糧食的,可以説由官府發放者反而屬於例外。據里耶秦簡可知的官府供給的對象即“出稟”“出食”者,有如下三種。

官吏(從縣丞、令史以至佐、史級别)

隸臣妾以上的刑徒(舂、小城旦、隸臣妾)

戍卒的一部分(屯戍,還有罰戍、貲戍的一部分?)

在糧食自備的原則下,爲什麽他們的糧食是發放的呢?

首先,刑徒中的城旦舂,因爲犯罪其財産、妻子子女被没收,家庭解體,所以從事公務,除了接受官府發放的糧食作爲報酬以外没有可供生活的糧食。因此他們並不輪换,而是固定地持續服役。(11)宫宅潔: 《中國古代刑制史の研究》第125—129頁。無法要求陷入這種境地的刑徒自備糧食;然則無法自備而借貸,卻不能指望以財物償還;他們也没有刑期,而是每天持續服役,因此也無從通過“展日”來償還。

另一方面,隸臣妾中有輪流工作者與在某種程度上長期持續勞動者,前者被稱爲“更隸臣妾”,(12)實際出現在史料中的是“更隸妾/冗隸妾”(《秦律十八種》54,同書109)的詞語。後者被稱爲“冗隸臣妾”。(13)宫宅潔: 《中國古代刑制史の研究》第123—125頁。不當班時就不發放糧食,因此可以推測他們有自己的經濟基礎。儘管如此,所有的隸臣妾不一定都能有“自己的經濟基礎”,這一點取決於他們是否偕同配偶到勞動場所、能否期待其勞動能力。没有妻室的隸臣,其衣服是由官府發放的(《秦律十八種》94~96簡等),這顯示了有無配偶所反映的經濟條件不同,以及與此對應的待遇之不同。依靠官府發放的隸臣妾,大概爲此而作爲“冗”一直服役。可以想像從遠處被送到新占領地的遷陵縣的隸臣妾都是單身的。雖然稟食記録簡中没有明確記載,但其中出現的隸臣妾是“冗”,其境遇與城旦舂基本上並無不同,因此糧食也當是官府供給的。

回過頭來看看官吏,他們的糧食由官府供給是一種特權,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爲官吏的地位是區别於一般人與刑徒的。但從依靠官府發放這一點來説,官吏與城旦舂、隸臣妾的境遇没有不同之處。可以設想在官僚機構的最下層,佐、史級别的官吏中曾經存在輪流工作的人,(14)宫宅潔: 《漢代官僚組織の最下層—“官”と“民”のはざま》”,《東方學報》京都第87册2012年,第1—51頁;中譯文《漢代官僚組織的最下層——“官”與“民”之間》,《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7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但里耶秦簡中雖有“冗佐”卻不存在“更佐”。官吏的糧食是發放的,其原因應從他們的工作是固定的、生活依靠官府這一點來尋求。

如果以上解釋没有什麽錯誤,那麽這將成爲上文的稟食記録簡的“屯戍”是指“冗戍”這一推測的旁證。就是説長期工作的冗戍也是因爲除了官府發放以外没有可供生活的糧食,所以糧食是由官府供給,對“屯戍”的發放都是“出稟”就可以解釋爲這是因爲他們是“冗戍”。如上所述,從現狀來看史料的年代比較集中,這個看法未出猜測之域,但想作爲一種可能性提出來。

遷陵縣在某個時期駐紮了626名戍卒,其中有143名是冗戍(⑧132+⑧334)。如果僅僅冗戍的糧食是由官府供給,其餘480餘名是自備糧食的話,那麽遷陵縣爲確保糧食承受的負擔就變得相當輕了。但難以設想被判處貲刑卻無法以財物支付而被罰爲貲戍的人,可以自備糧食。更戍都是從遥遠的泗水郡城父縣被送來的,不是幾個月就可以回鄉的,因此要麽帶去相當數量的糧食,要麽只能坐等來自家鄉的支援,而這也並不容易。結果幾乎所有的戍卒都接受借貸,對此以延長兵役天數來償還,這種看法應是最自然的。自備不過是原則而已,占領統治仍然是通過官府調集糧食來支撑的。這種原則與現實相背離的情形,有着怎樣的背景呢?

我想這應是面對占領地的急遽擴大,秦國的制度無法完全因應的證據。在嶽麓簡中可以見到似是更戍制度基本原則的如下規定。

●戍律曰: 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爲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給)日。(15)《二年律令》157簡所見的“給逋事(補足逃脱的徭役負擔)”,在嶽麓[肆]92簡寫作“拾逋事”,“給”通“拾”。因參加喪禮而缺勤的天數以某種形式補足的應該就是“給日”。

(嶽麓[肆]184—185)

戍卒的工作是一個月輪换一次,而在這麽短的任期中,如果近親去世就允許回鄉,這種規定如不設想其住處與戍地之間的距離最多只有幾天行程的話是難以理解的。這顯然是在秦國領土擴大以前的以比較狹隘的領土爲前提的兵制,糧食自備的原則也一定是以這種狀況爲前提的。在任期一個月、戍地離故鄉不遠的時代,自備應不困難。

但秦國的領土飛速擴大後,根據這一規定徵發更戍維持新占領地無論如何都不可能了。這就需要重新考量各種制度,例如被送到遷陵縣的更戍想必不能僅僅工作一個月就回鄉,其任期一定是被延長了。另一方面,糧食自備的原則卻未見更改。即使實際上不可能自備,也要採取無法自備就借貸、根據借貸的數量相應延長任期的做法强行實施。

如果可以獲取廉價穩定的糧食,這個制度的確能够發揮作用,然而像遷陵縣那樣的邊境是很難期待有此條件的。如果一天消費的糧食價格較高,無法以一天的勞役來抵償的話,這種方法一開頭就是畫餅充飢。不能不説其結果就是秦國尚未建立可以支持對邊遠地區進行軍事統治的後勤制度,就從征服邁向了占領統治。秦國的統一很早就出問題的一個原因,應該也潛藏在這種制度上的不成熟之處。

四、 結 語

本文關注對戍卒發放糧食僅限於借貸的問題,確認了兵士是以自備糧食爲原則的,最後論及秦代後勤制度的不成熟之處。不過,關於遷陵縣如何調集糧食,其實現在還是幾乎一無所知。等到尚未公開的里耶秦簡得到刊行,有關動員戍卒與刑徒的當地糧食生産與來自外部的漕運的知識豐富起來,可以更具體地討論獲得糧食的方法及其“成本”時,以上結論妥當與否將被再次考察。在再檢討的過程中繼續成爲焦點的一定是以糧食自備爲前提的制度是如何演變抑或並未發生變化的問題。

對於秦軍兵士自備必要物品,過去已有零星的認識。例如,睡虎地4號秦墓出土的兩枚木牘(6號、11號木牘)是秦始皇二十四年前後兵士由戰地寄給故鄉家人的書信,(16)釋文據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 《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25—26頁。其中懇切地寫道需要寄錢與“夏衣”。參加滅楚並占領其領土的遠征軍的兵士們也需要自備衣服。同時要求寄錢,大概是用於購買糧食的。

與此相對,在據居延、敦煌漢簡可知的西漢後半期以後的邊境防備制度下,普通戍卒的糧食是由官府發放的。他們的武器也是借貸物品,整套衣服也是發放的。(17)鷹取祐司: 《漢代戍卒の徵發と就役地への移動》,《古代文化》第49卷第10號1997年,第26—38頁。迄今爲止人們往往認爲理所當然的糧食、裝備的官府供給制度,如果實際上是後來形成的話,那是何時在何種過程中實現的呢?雖然遺憾的是綫索不多,但今後應有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必要。

附記: 本文是《征服から占領統治へ—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穀物支給と駐屯軍—》(宫宅潔編《多民族社會の軍事統治: 出土史料ガ語る中國古代》,(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8年)第2章的修訂、中文版。根據對2017年10月在簡帛論壇進行的發表的評論,加以必要的修訂,譯成漢語。謹向在論壇惠賜寶貴意見的各位先生表示感謝。

(翻譯: 陳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