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办高校劳动合同所存在的问题

2018-01-23 03:06楚卫党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足额规章制度教职工

楚卫党

(052160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河北 石家庄)

民办高校的发展是从21世纪初开始的,在国家的支持下迅速得以发展,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力军,为国家培养大量的人才,其功绩是不可磨灭的。随着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大量人才涌入民办高校,民办高校没有编制,对人才的人事管理采取劳动合同,本人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民办高校人事用人合同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为了民办高校建立合理、和谐劳动关系,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供民办高校人事部门采纳,并以系能够为民办高校人事用人建立可持续劳动关系贡献微薄之力。

一、劳动合同和民办高校劳动合同释义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办高校劳动合同就是民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的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几种类型

1.双方协定解除

前提条件双方通过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2.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单位出现以下问题个人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是试用期内,单位还没有正式录用你;二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没有及时给劳动人缴纳社会保险;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五是单位有欺诈行为;六是用人单位强制冒险作业未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等以上问题出现时,个人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是劳动者过错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在实习期内;二是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三是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并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四本人对单位的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用人单位提出更改意见,个人不接受或拒绝的;五是劳动者患有工伤,但不服从单位工作岗位调整的等等一些列问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民办高校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民办高校的调查,民办高校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在出现问题民办高校人事部门及时沟通、协商,规范了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在调查中发现,劳动合同的解除多出现在单位问题,也就是民办高校所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1.民办高校是否足额给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每一个民办高校教职工应该享有的,但是民办高校教职工的工资有单位自负盈亏,没有国家给于资金的支持,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教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等情况。民办高校为教职工缴纳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赋予的,教职工应该享有的,但是民办高校在足额缴纳很难不折不扣的执行。

2.民办高校是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在21世纪初,民办高校刚刚起步,恶意拖欠已成为常态,但是随着民办高校的发展以及社会、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的增加和民办高校的发展蒸蒸日上的好势头,很少有民办高校拖欠劳动报酬,只有部分民办高校招生困难、盲目扩校等原因造成资金紧张,出现工资报酬晚发、迟发的现象。

3.民办高校规章制度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

无论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院校都有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生,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理,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二是制度修改与当前形式以及实际情况相违背,在新形势下制度不够完善,无法实施;三是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上存在问题,校方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公示,没有教代会通过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问题

民办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办事,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时就是一个口头指令,或员工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的。

总之,民办高校是我国高校教育的重要支柱,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监督监管部门的不断完善,民办高校解除合同中防范风险,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在不断的减少。如何预防,具体如下:依法规范管理,预防重于处理;构建员工互动互助平台,加强劳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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