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行为之成因与分类辨析

2018-01-23 00:48何明洁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委托方卵子委托

何明洁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22

一、代孕的成因

代孕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从其产生开始就饱受争议。我国对于代孕现象是持禁止态度的,但是代孕在民间依然持续发生,究其原因,是社会上依然有广泛的市场和需求,本文分析代孕现象出现的原因如下: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结婚、生育年龄普遍延后,全球范围内不孕不育人口明显增加。并且有数据显示我国的不孕不育患者年龄越来越年轻。而通过治疗,不孕不育患者成功治愈的比率不到44%,她们的迫切需求带动了代孕市场的发展。

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生育观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对女性人才的考核、现代都市女性对事业的追求,担心怀孕影响身材、单身主义者等,导致很多可以怀孕生子的女性因此不愿自己生育孩子,她们主动寻找代孕者,从而带动了整个代孕市场的壮大。

二、代孕的分类

由于孕行为所涉主体及要素众多,若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分类,在很大程度上会不利于对代孕问题的研究,清楚地区分代孕的种类对研究代孕合法化的范围及限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研究代孕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此处分类是针对现代意义上的代孕的分类,并不包括传统的“借腹生子”的现象。

(一)根据代孕中精子和卵子的不同来源为标准可以将代孕分为完全和局部代孕两种类型

完全代孕是指代孕母亲只提供子宫的一种代孕形式。精子和卵子都由委托夫妻提供,体外受精后将受精卵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内。这种情况下,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并无基因关系,是委托方夫妻的子女。“完全代孕”纠纷少,与代孕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一般能够获得那些承认代孕国家的支持。

局部代孕是指代孕母亲既提供子宫又提供卵子的一种代孕形式。精子由委托方丈夫提供,卵子由代孕母亲提供,通过体外受精使代孕母亲怀孕。这种情况下,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有血缘上的关系,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代孕,而且极易产生抚养权争夺的纠纷。

(二)根据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之间是否有基因血缘关系,可以将代孕分为妊娠型、基因型和捐胚代孕三种类型

妊娠型代孕是指生殖细胞由委托夫妇提供,代孕母亲只提供子宫并分娩胎儿,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无基因血缘关系。此情况下,由委托夫妇获得代孕子女的亲权。

基因型代孕是指代孕母亲自己提供卵子,与代孕子女有直接基因血缘关系。代孕母亲既提供子宫又提供卵子,委托方丈夫精子。此种方式由于涉及到伦理道德,子女与代孕母亲之间血缘关系无法阻断,各种伦理纠纷也相应产生。针对这种违背人伦道德、公序良俗原则的代孕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予以禁止。

捐胚代孕是指代孕生育所需的生殖细胞均来自委方夫妻与代孕母亲以外的第三方捐赠者,通过采用体外人工受精的方式把捐赠者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试管内培育形成胚胎并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由其孕育并分娩胎儿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代孕所生育的子女与委托夫妇和代孕母亲之间不存在任何基因血缘关系。

(三)根据在代孕协议中双方有无金钱交易关系,可以将代孕分为利他主义、合理补偿和商业代孕三种类型

利他主义代孕是指代孕行为后代孕母亲不接受任何费用补偿和金钱酬劳。整个过程中代孕母亲是基于人道主义、无私奉献与助人为乐的精神,没有产生任何利益关系。

合理补偿性代孕是指代孕母亲为他人怀孕,代孕期间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委托人加以补偿。委托夫妻支付代孕母亲所需的必要费用。其必要合理费用一般是指与代孕相关的医疗费、营养费以及适度的误工费等,但应该有合理的限度。

商业性代孕是指代孕母亲为他人代孕纯粹是基于获取酬金的为目的。这种方式的代孕会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良风善俗,给国家的法制化建设带来巨大的损害,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商业性代孕持完全禁止的态度。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代孕立法尚处于严重的缺位状态,本文通过对代孕行为存在的原级科学的分类,对于推进对代孕立法的深入研究,推动我国对代孕的立法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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