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飞
(062250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河北 献县)
我国民商法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民法和商法,从民生和商业活动两个方面对私有财产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公民家庭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稳定与发展。民商法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了法律形式的保护,对维护公民权益,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具有平等性原则。所有的民事主体,不管其社会地位、所有制性质如何,其私有财产都应该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核心是设计公平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面对不同的主体,都应该遵循相同的法律规范对其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使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平等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关系的根本性质,对维持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具有补偿性原则。在私有财产受到侵犯后,被侵害人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害人对其赔偿过多或过少都不合理,容易引起民事纠纷,因此需要遵循补偿性原则,对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评定,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相应赔偿多少,从而使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双方的利益都能恢复到最初状态,以保证司法公正。遵循补偿性原则需要制定科学的损失评定标准,避免惩罚和过度补偿的现象发生。
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具有不主动干预原则。执行民商法保护需要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民商法本身只是制定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条例,不具有主动的强制要求,只有在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私有财产保护时,保护过程才能够被进行,而不是由司法部门主动去执行。不主动干预原则一等程度上体现了民商法当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尚未完善,许多地方存在法律的缺失,导致法律难以实际执行。其次,私有财产保护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与公有财产不同,私有财产由于其私有性的特点,国家难以进行直接的监管和法律保障,必须依靠主体自身主动对其私有财产的进行积极保护。再次,国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大多数公民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处于较差的水平,当公民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他们无法及时通过科学的渠道寻求帮助,导致利益损失无法恢复。除此之外,我国民商法保护机制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到实际生活当中,私有财产被侵害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容易使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只有处理好上述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挥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作用。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完善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首要措施,要让公民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有法可依的,使其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维权。在进行法律普及和宣传时,应该结合现代化得媒体宣传手段,在电视、网络上宣传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机制,让公民意识到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性,以此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政府可将一些相关的私有财产侵权案例面向群众进行分析,讲解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民商法在实际的侵权案例中争取自己的权益,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
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存在着一些条文,其可操作性差,执行力度薄弱,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漏洞和难以执行的现象,无法满足私有财产保护的实际需求。这就要求立法机构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针对私有财产设计合理的保护机制,以贴合其私有性的性质。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革新发展,私有财产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需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的修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如今不断变化的维权需求。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需要将制度严格落实到司法实践之中。一方面民商法的构建需要司法制度的共同协调,通过具体的实践落实,将民商法保护机制运用到实际的家庭生活和经济生活之中去,从中得到真实的反馈意见,以此帮助法律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将制度落实到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才能够完整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真正发挥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
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加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民商法保护制度作为私有财产的最直接的法律保障,仍然需要对其法律体系和制度落实不断完善,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保护效益。与此同时,国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也需要不断提高,从而全面实现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