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2018-01-23 03:06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侵权人法律责任民商法

孙 琦

(215000 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零售风险部 江苏 苏州)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中国民商法中设立这一责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申请救济补偿,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合理保障债权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不少问题在使用中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为了解决相关问题,本文将司法实践与民商法的规定相结合,深入探索连带责任在民商法适用中产生制约的原因,并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针对问题提出相关策略。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

在法律上连带责任的概念存在着不少不同阐述,但大体基本意思相近,不同的法律方面的专家与学者给出的概念虽然不同但都基本相近,如:“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连带责任发生在两个以上人身上时,则所有当事人都有承担起清还所有债务的责任,连带关系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对于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几乎所有的概念都做了阐述,总之,连带责任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责任,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担负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且每一个责任主体既要承担自身那一部分责任,还必须承担涉及法律关系中的所有责任。而且某一责任主体完成了责任的承担后,其他责任主体也会自动清除所负责任。设立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法律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探究

1.连带责任的组成内容简析

在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和确认时,可以从以下要点进行着手,第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在事件发生后债务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造成了债权人的相关损失,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的关系在案件中遭受了损失,产生了因果联系,而且是由于债务人自身的失误或过错造成了相关后果,在以上要素发生后还不能完全确认为连带责任,还有以下要素发生。第二、在案件中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之间在同一案件中有着相互的关联,并且涉案的物件是客观存在的。第四,连带责任的最终确认必须经法律认定,并经当事人当场确认后,责任的承担才能生效。

2.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探究

(1)民商法规定的连带责。民商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必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的商定,在事件中所产生的债务由责任人全部承担或承担一部分,另外因为他们的债务关系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民事责任也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债务每一人都有责任承担,也就是每一人责任人都有相互的连带责任。

(2)由于法律规则的不断更新,导致民商法中的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连带责任出现了司法解释相互冲突的问题。民商法与其它法律法规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过程,所以,在参照民商法的过程中,也必须将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共同参照其中,如果仅仅考虑民商法的范畴,实施起来会有很多束缚,甚至会流于形式,另外,当其他律法规的规定与民商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又要为其他实体法律作出退让,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出修正也是为了适应实体法律的规定,避免产生两种法律相互打架的现象。

(3)当发生共同损害别人利益的案件时,未经法院审理,遭到起诉的侵权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被起诉的侵权人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分析,即使所有的侵权人均不会被起诉,追究责任,但是法院一旦受理,也能够对所有侵权人进行追责,并确定其赔偿的全部范围。然而如果受害人仅仅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也必须对所受害的全部损失加以清点,将受害的全部事实进行确定,而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以及这些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不再进行追究,依照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对侵权人所犯下的过错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确定,但是被起诉的侵权人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法院不会予以规定。只有侵权人之间的产生求偿权矛盾时,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4)在赔偿执行前原告必须做出选择。当发生共同侵权行为时,为了减少审理中的琐碎末节,以及减轻诉累,法院一般会要求起诉人将所有侵权人都要起诉,但是,要做出最终选择,还需要原告的最终认定,而且这个权利属于原告。接受审理的侵权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处理的民事实体权利。一类是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当仅仅是一部分侵权人接到起诉,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则要求,对相关的法律权利进行理性执行。而全部侵权人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则要安排在原告作出选择以后才能执行,也就是在原来在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必须面对的问题,放在了执行行政程序时才可以解决,这样的说法存在一定的瑕疵,有些模糊。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产生时应对策略探究

从上述问题分析中可以看出,单纯依靠民商法的认定,从而判断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还必须依照民商法和实体法的共同作用才能对侵权主体进行受理,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侵权人的权力和义务在实体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解释,因此,与民商法相结合使用对于解决相关问题更加得心应手。

1.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侵权行为法结合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追究首先要发起必要公共诉讼,必要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必要公共诉讼和类似必要公共诉讼。第一类诉讼是指所有的诉讼标均一致的情况下,所有当事人都必须发起诉讼,而且是法院对同时发起的诉讼一并进行受理,这一类诉讼方式要求所有当事人对起诉和受诉必须一并进行处理。第二类诉讼充分诉讼标中的客观因素,受牵连属性较多,法院需要将所有的被起诉与受诉的人员一并审理,把整个过程整合在一起,同时,所有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单独被诉。

2.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的共同责任

当案件中侵权人数过多时,可增采取增设侵权人责任认定标准来进行衡量,从而分类认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可以把需要全部接受诉讼和只需一部分人接受诉讼的情况分类处理,当案件中的侵权人数超过了认定标准规定的人数,或者案件后果超出了认定标准的严重性,则需要对所有侵权人员进行诉讼,而且只有全部当事人共同诉讼后法院才进行审理。当债权人不能实现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进行审理,只有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法院才会对相关责任人展开部分诉讼,而且部分受诉还要依照债务人在涉案过程中牵涉其中的重要性来认定,对于牵涉其中的重要人员可以进行起诉或者单独起诉。比如,小王路过一处施工现场,被施工高楼上扔下的啤酒瓶砸中头部,造成重伤当场昏厥,今医院诊断需做开颅手术清除颅内淤血,小王的家人可以追究扔啤酒瓶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所有施工人员均不承认,那么在施工现场所有人员都不能证明自身没有扔过啤酒瓶的情况下,都必须承担该危险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界定一下扔瓶的区域范围,则只需起诉在该区域范围内施工的人员即可,倘若不能界定该区域,小王的家人则需要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全部起诉。

3.当设计诉讼程序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需要,当他们选择程序时,在制度上要给与他们更多的支持

使他们的合理需要得到充分满足。第一、在设计相关制度前,要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充分为当事人的诉讼效益考虑,并以以上两点作为出发点,设计相关制度。第二、在对相关程序进行立法考虑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真正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四、结语

作为中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连带责任时补偿救济的重要措施,足以看出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还存在着不足,还需要采取相关策略进行补充,比如与侵权行为法结合使用,将连带责任归入必要共同诉讼,对共同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类认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需要,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支持,为当事人创设合理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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