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论教育法律责任对当代高校教育的重要意义

2017-11-25 06:17来永红
长江丛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教学秩序法律责任高校教师

来永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论教育法律责任对当代高校教育的重要意义

来永红

近几年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失范的事件频频发生,这就对教育法律责任提出了更高更严更实的要求。在当前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律责任,必须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教育法律责任,才能使我们的高校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完善和发展教育事业。

法律责任 高校教育 行为规范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教育法律责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育法律责任对维护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我们国家的教育目标起着重要的作用。教育法律责任就是我们首先要理解的术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责任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因此,根据我们的学习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定义为: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这个界定上我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教师和高校管理人员,从行为上看主要是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者违约,从结果上看,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要承担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对教师和高校管理人员这个行为主体行为的最低要求。它有显著的五个特点,这五个特点是:(1)教育法律责任是法定的,具有法定性。(2)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3)法律责任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认定,即法律责任的专权追究性。(4)教育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它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5)教育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即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内容

教育法律责任的目的可以从我国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引申出来,其目的是为了约束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消极行为,以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我国的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内容我们可以大致了解高等教育法律责任的目的。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里面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到高校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高校教师对学生人身权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学生人格。包括不得体罚学生,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高校教师要特别注意不能在同学面前呵斥学生、嘲笑学生,不能用污言秽语谩骂学生,更不能捏造事实诽谤学生。(2)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3)对学生隐私权的维护。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意义

根据法律的功能,一般说来,教育法律责任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威慑功能。教育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是指通过制定完善的教育法规,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主体尤其是高校教师进行惩罚,从而在心理上起到威慑作用,从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在高校教师尚未作出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前,尚未破坏干扰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之前,尚未对高校学生的权益作出侵犯之前,让高校教师理解如果发生法律责任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对违反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规制约束和威慑。(2)惩罚功能。教育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指通过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惩罚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正当合法的权益。惩罚功能是教育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3)救济功能。教育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是指通过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受害人受到侵犯或妨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救济功能。(4)警戒功能。教育法律责任的警戒功能是指通过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违法行为人自身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俗话说杀一儆百,就是这个功能,对高校其他教师起到警诫作用,以预防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再度发生。

因此,高校教师必须学法、知法、守法。只有正确认定教育违法行为,准确追究教育法律责任,才能强化教育管理,创制一个由国家强制力予以规范、约束、敦促和保障教育运行的法制环境,才能使高校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才能为高校教育的有序开展保驾护航,才能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

[1]刘冬梅.教育法律责任论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3).

[2]刘晓炜.我国教育法律责任探微[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4(11).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永红(1970-),男,山东莒县人,博士,湖北民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先秦思想文化、国际文化战略、丝绸之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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