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纬韬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市场竞争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变的过程中产生的,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这种市场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正常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生产力,促使各种资源都得到更好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发展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经常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样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扰乱公平了竞争。所以国家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从法律上对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从主体、行为属性和后果等方面对整个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本法律给其他竞争对手或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所以通过这个判断标准便可以对市场中的行为进行判断,看其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五个特征。分别是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动作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主要是以市场竞争为目的、使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分析,可以让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其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对执法也做到有效的规定,避免随意入罪,也避免了违法者逃脱惩罚。之所以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是因为经营者受眼前利益的趋势,对于许多企业的发展来说经常会因为短期利益而作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完全没有对长期的利益进行考虑,这是企业在发展中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原因。
第一,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因为这部法律的主要对我国的市场竞争体制进行了规定,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保证我国经济顺利的发展,限制不正当的竞争,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现代的社会发展中,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中的地位,让人们对这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从而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自觉的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因为在法律中,其实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比如,《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其法律地位也是最高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性法律,法律地位本身就相对较低,而且如果在现实的生活中运用也不多,这就严重影响到了其地位,这和现代快速的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相违背的。所以首先要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使其作为基本法律,从而来体现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宗旨和对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强硬态度。
第二,要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没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发展和完善。所以相关的立法部门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在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要对现在新型的各种不正当竞争的情况都做到有效的界定,方法和程序都要做到仔细的说明。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执法者枉法裁判,滥用法律。并且相应的制定好对应的惩罚措施,惩罚一定要适当。如果惩罚太低,还没有高过其违法成本,那么这样的法律就如同虚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处罚额度应该适当上调。通过这样的方式,执法人员在面对不正当竞争时,便可以对其进行清楚的判断,并且做出相关的处罚措施,确保市场可以正常的发展。
第三,在对不正当竞争进行管制的时候,应该排除不正常的行政干预。虽然政府在对不正当竞争的治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执法中,像市场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大都是来源于政府部门。所以,为了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得到更好的实施,可以在法律中规定工商管理部门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因为在其执法中,如果不能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这样很容易出现枉法的情况。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可以申请异地办案或者上级部门派相关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督办。而且在对相关政策进行修正和完善的同时要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明确的禁止,并且对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参与其中,相关的负责人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真正的无所遁形,还人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
第四,健全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是由多部的单部法律组成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和其他法律完全无关而单独存在的,这些法律之间都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就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方面还是比较混
乱的,在许多领域内,存在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不同,规定的范围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之间存在重复、矛盾、交叉和大量空白的区域。所以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时候,应该对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梳理,从而使得《金融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都可以得到协调的发挥效力,对中国的经济的市场做到有效的规制。
第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一些恶性犯罪要敢用重典对其管制。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对一方的合法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有时候因此,会引发人命案。所以通过严刑重典对不正竞争行为做到有效的控制,对那些不法者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从而有效的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要改变传统抽查或者突击检查的工作规律,而是应该形成常态化、长期化的检查制度,通过这样的检查方式使得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心理被浇灭,违法可能性也大大的降低。
第三,加大对于直接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其实就是对那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责任人从经济方面、政治方面乃至刑事方面都做到严格的处理,使得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不正当竞争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四,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工作做到有效的规定,增加他们的侦查和执法手段,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得到有效的实施,确保相关部门可以很好形式其相关的权利。比如对涉嫌不正当竞争企业可以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并且让他们提供相关的资料等。并且对那些涉嫌不正当经营的文件、合同和备忘录等都可进行查看,并复制,对于涉嫌到个人或者企业财务的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或者暂时的扣押。而且在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时,如果有企业人员对其进行妨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我们应该开到这样耀眼的成绩,但是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背后存在的问题。就法律方面,随着新型经济主体的出现,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滞后性更加明显。所以我国的立法部门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度,并且对执法程序作到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整个市场的发展做到有效的规制,使社会经济更加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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