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探索: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研究

2018-01-22 12:27叶晓力欧阳光华
大学教育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大学治理台湾地区

叶晓力 欧阳光华

摘要: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是大学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性文件,通过章程的大学共同治理是我国大学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探索。我国台湾地区因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大学发展路径呈现出独特的样态,体现通过章程的共同治理和政府调适的学术自治的价值意蕴。系统梳理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的历史脉络,选取台湾“国立”、公立和私立共4所代表性大学(台湾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市立大学、辅仁大学)为个案,深入剖析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体现的治理意蕴,旨在从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建设中汲取有益的启迪。

关键词:台湾地区;大学章程;大学组织规程;大学治理;共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8)06-0098-07

收稿日期:2018-07-2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治理视野下的美国大学章程研究”( 12YJA880089)。

作者简介:叶晓力(1993-),男,安徽滁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欧阳光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武汉,430079。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双一流”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地方和各大学都在制定关于“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的建设路径与实施方案。纵观世界各一流大学,无一例外都具备一流的治理体系。大学章程是一流大学治理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是连通国家法律和学校内部规则的中介,是大学治理的宪章[1]。因此,大学章程无论从理论维度还是实践层面都应成为我国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内涵。

台灣地区高等教育自“解严后时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学法》的不断修正,逐渐恢复生机与活力,在继承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特色的同时积极探索现代意义的“大学自治”模式,形成别具一格的大学组织规程。研究台湾地区一流大学组织规程,有助于分析台湾地区一流大学的治理特色,可为大陆地区完善大学章程、创新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双一流”大学提供启迪与借鉴。

一、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的历史考察

大陆与台湾同根同源,都是五千年灿烂中华文化的继承者,教育传统具有一脉相承的特性。由于我国近代命途多舛,近代化过程中屡次遭受列强侵略,台湾曾长期被列强殖民侵占,其高等教育呈现有别于祖国大陆的发展样态。纵观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主要分为日据时期、光复初期、戒严时期、解严后时期四个阶段。其大学组织规程在不同时期都被烙上了特殊的历史印记。

(一)日据时期

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为了便于殖民统治,“台湾总督府”于1898年发布《台湾公学校令》等条例,明确规定公立学校的经费由中央或地方负担,虽然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培育听从日本政府的“顺民”,但这些法令对于建立台湾近代公共教育体制起到里程碑的作用[2]。然而,日本殖民统治下“同化教育”和差别对待的教育政策引起台湾人民的不满和抵制。为适应台湾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经济社会所需的人才成为必然选择。因此,1919年,第七任“台湾总督”明石元二郎颁布《台湾教育令》,以法律形式确立当时台湾的教育体制,建立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师范教育和专门教育的教育体系。随后,“台湾总督府”新建和改建了一些高等学校。到1919年底,台湾已有高等学校4所(此处的“高等学校”并非指现代所谓的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而是指实施大学预科教育的机构),教师88人(其中日本人86人,中国台湾人2人),学生457人(其中日本人81人,中国台湾人354人)[3]。在日据时期,台湾教育主要培养听从日本政府的“顺民”,其实质是日本政府实施的奴化教育。

由于日本殖民统治者对台湾高等教育并不重视,直至1928年,为方便在台日本人接受高等教育,也为了阻止台湾青年人岛外求学,以更好地控制台湾人,日本殖民者才开始创建“台北帝国大学”。这是台湾地区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即台湾大学的前身。“台北帝国大学”是一所培养专科及以上人才的综合性大学,是当时日本九所帝国大学之一,也是日据时期台湾唯一的综合性大学。“台北帝国大学”的建立,标志着日本在台湾地区建立起完整的殖民教育体系。日据时期,台湾的高等教育基本上由“台北帝国大学”和一些专科学校组成。这些学校的生源主要是日本人,台湾人在招生和专业等方面都受到限制,有“独厚在台日人,台人入学不易”的说法。这一时期,日本政府通过移植日本本土高等教育体制,意在满足殖民统治的需要。大学运作由日本殖民者掌控,殖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大学运作的相关政令成为大学发展的指导文件,大学自身没有自主性可言。

(二)光复初期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台湾光复,国民政府接管台湾。根据1945年颁布的《台湾省各级学校及教育机关接收处理暂行办法》,国民政府废除日据时期的相关教育法令,取而代之以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矫正日本殖民统治下的教育形态。在高等教育方面,国民政府接收“台北帝国大学”,改建成立“台湾大学”,将大学“学部-讲座”制的日本大学模式改为“学院-学系”的中国大学模式。此外,国民政府根据1934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将三年制的日式专门学校改建为两年制的高等专科学校。1946年,高等专科学校被升格为四年制的省立独立学院。之后,通过合并和更名,台湾地区出现台湾省立农学院、台湾省立工学院,台湾省立师范学院三所省立学院,形成“一所大学、三所学院”的高等教育格局体系。

这一时期,1948年制定的《大学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大学法》由此成为台湾地区大学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光复以后,国民政府教育部负责大学的管理,台湾地方当局全面负责学院和专科学校管理以及经费问题。但高等教育制度的转型复杂且困难,加之国民党当局一党专政,试图通过教育立法对教育领域实施完全的控制,台湾高等教育由此陷入党化教育的困境。虽然《大学法》的颁布实施为大学组织规程的制定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效力,然而由于台湾高等教育体制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严密操控,当时的大学组织规程并未普遍设立,自然就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可言,大学自治成为主政者党化教育的牺牲品,根本无法实现。

(三)戒严时期

1949年,“国民党政府”退居台湾,随即开始实施“戒严”。1950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发《戡乱建国教育实施纲要》和《台湾省非常时期教育纲领》,这两份文件成为台湾高等教育重要的指导纲领。“国民党政府”在台湾地区做出诸多改革尝试,其中包括通过教育立法实现对台湾教育全面严格的掌控。因此,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党意专政化严重。至20世纪60年代前后,行政命令俨然已成为操控台湾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力量,而且台湾当局也并不想改变这一现状。这一时期台湾地区受政府权力和政策摆布的现象与日据殖民时期遗留的恶果不无关系,高度集权的台湾高等教育体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此后,随着台湾经济的较快发展,台湾地区政治局势渐趋稳定,高等教育规模也随之迅速扩大。然而,虽然台湾高等教育发展较快,但是由于缺乏与实际相符合的教育政策,台湾高等教育开始出现教育质量下滑、高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在台湾民众的呼吁下,台湾当局开始尝试修正《大学法》《私立学校法》等法律,以期通过教育法律的修正带动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1972年,《大学法》在颁布实施24年后被首次大幅修正,其目的在于确保台湾地区大学能够适应时代的需求。1976年,台湾大学组织规程首次被台湾“教育部”核定。1982年,《大学法》又经历两次修正。这些修正实质上逐步推动了台湾地区的大学法治进程。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台湾高等教育摆脱殖民统治,却又被政党操控,仍然没有较大自主发展的空间。大学严格根据政府当局的政治意志运行,学校章程只是规范学校运行发展的学校制度,服务于政治,缺乏实质的自主性。正是由于长期的集权式管理,大学发展受限,大学的学术群体等开始在集权制度下呼吁大学回归学术自治并开始抗争,大学改革迫在眉睫。

(四)解严后时期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台湾社会各界民主意识的觉醒,岛内一直呼吁当局解除“戒严令”。1987年7月,台湾当局正式解除戒严。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呼之欲出。最终,改革以《大学法》的修正为依托迈开了步伐。虽然台湾《大学法》在1972年、1982年均曾全文修正过,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并未得到改善,大学也未获得足够的自主权,政府对大学仍然有过多的控制。

1994年1月,新一轮历时5年审议过程的台湾地区《大学法》颁布实施。尽管各方就部分议题最终并未能达成完全统一,但此次修正案为台湾高等教育改革确立了新的方向,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开始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4]。新的《大学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各大学应依本法规定,拟定组织规程,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政府、社会和大学自身对大学组织规程的关注和建设愈发重视,大学组织规程开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2002年,台湾出台“大学教育政策白皮书”草案,推动台湾高等教育朝着“质量平衡,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5]。2005年,十多年没有整体修正的《大学法》在不断的民间教育改革运动中被推向风口浪尖。为改革大学校长的遴选方式、推进大学组织灵活弹性,《大学法》又一次被修正,将大学校长的遴选权交还给大学本身。这无疑是台湾地区大学制度改革的重大里程碑,大学自主权由此得到鞏固和提升。

纵观台湾《大学法》的修正历程,不难看出,伴随着台湾高等教育改革和大学制度建设,《大学法》修正愈发频繁。《大学法》修正的主要特征是在形成基本稳定框架的基础上,不断修正不适用的具体条款。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中,“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重新被提起。以新《大学法》为指导,各大学组织规程进行全新的修正,大学组织规程逐渐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运用法律实现驯化高等教育行政权力、建立科学完备的法治体系的方式,使大学法治地位和权威得以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对台湾高等教育改革具有推动作用。

二、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的治理探索

台湾地区大学沿袭民国时期的优秀传统,在政府宏观管理调适下,以《大学法》为指导,以大学组织规程为治理载体,体现出依章治校和共同治理的价值追求。本文通过选取台湾“国立”、公立和私立共4所代表性大学(台湾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市立大学、辅仁大学)的组织规程为个案,系统分析台湾地区大学的运行模式,从而归纳总结台湾地区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价值共性。

(一)学术本位:学术与服务兼顾的价值追求

现代大学的使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都阐述了本大学的宗旨或使命,这种阐释是将台湾地区大学法中“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的宗旨具体化。值得关注的是,台湾交通大学在其组织规程中阐述大学宗旨时特别强调“在学术自由的原则下”或“受学术自由的保障”,旨在说明大学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治权,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的大学改革密切相关。台湾威权时代,政府高度集权,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受到严重的桎梏。1994年以后,《大学法》又开始数次重新修正,明确规定大学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自治权。大学组织规程成为规范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文本,对不适宜学校发展的相关条文都几经修正。

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通过第一章总则概述本大学组织规程的订定依据。关于大学宗旨和使命,可以提炼出三个关键词,即“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服务社会”,这和现代大学的功能不谋而合。台湾大学组织规程规定:“本大学以追求真理、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人群为宗旨。”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大学强调学术本位的大学逻辑,希冀回归大学的自治。这种理念体现在章程内容的诸多方面。正是因为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从一开始为大学设计一套学术本位的价值体系,使得台湾地区大学在其治理中时刻追求学术自治,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办学。

(二)多元参与:横向与纵向融通的决策体系

台湾地区大学的决策体系分为横向与纵向融通两个方面,主要由各级别的会议机构组成。从横向来看,台湾地区大学的决策体系由校务会议作为最高治理机构实施统领,旁设行政会议、教务会议、总务会议、学生事务会议、研究发展会议等负责学校各项相关事务,并设立校务发展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教师评议委员会;从纵向上看,由校务会议统筹,下设院务会议、系务会议与所务会议等负责相关决策,其中下级会议的审议事项和审议规则需经上级会议通过后施行,实现自上而下的分级管理。在“国立”和公立大学中,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校务会议,其成员来源多元,包括校长、副校长、学院院长、系所等单位主管、教师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等。校务会议对代表成员名额、资格、产生、任期等也有详细具体的要求。例如:台湾大学组织规程在代表名额方面明确规定,系所及非属学院单位主管代表“推派所属系所主管或单位主管总额之三分之一出任”,教师代表“应为校务会议代表总额之二分之一”,学生代表“应为校务会议代表总额十分之一”,“研究人员代表一人,助教代表一人,职员代表一人,工友代表一人”等等;在代表资格方面,要求教师代表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占教师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产生及任期方面,各方代表都由各自内部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得连任二次”。其他各级会议的组成均由相关各方组成,有明确具体的规则。

由此可见,决策体系的融通意在吸纳学校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参与学校治理,提供各方智慧,表达各群体意志。而对于最高决策的校务会议以及各级决策会议,均要求半数以上教师代表参加,特别是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代表。这为教师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决策、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制度平台,体现“以师为重”的价值追求。同时,台湾地区大学校务会议由大学运行的相关利益主体代表组成,共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反映台湾地区大学希冀多元民主参与的价值追求,体现现代大学共同治理的價值特征。

(三)结构分明:学术与行政分明的治理结构

台湾地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特色之处在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运行模式,重大事项决策反映学术群体意志,同时又将学术权力管控在恰当层次。一是大学行政长官必须具备学术性资格。台湾地区大学的校长、副校长、各学院院长等各级主管官员都必须具备副教授及以上学术性资格才能任职。例如,台湾大学组织规程规定“副校长应具备本大学专任教授身份”。这项规定实际上成为“教授治校”的制度保障,使学术力量主导学术管理。二是学术群体参与大学官员的遴选。台湾地区大学校长产生机制主要分为大学遴选和教育主管部门聘任两个环节。大学遴选委员会除占多数的教授之外还包括大学各方代表,反映大学利益共同体的意见。例如,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对于拟续任的校长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十二个月,本大学成立校长续任事务委员会进行校长满意度调查并参考“教育部”校长续聘评鉴报告,收集整理后向全校报告,并办理续任投票,由全校专任教师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只有得投票总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者才能够获得续任资格。三是政府严格管控大学岗位编制。例如,台湾大学组织规程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经校长核定后设一名副院长。这些条件对学院的系所学科数量、教师结构、学生规模提出一定的严格要求,有助于预防大学岗位的膨胀。

由此可知,台湾地区大学的行政长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格,一方面使“教授治校”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保障政府管理与大学学术自治的有效分离。从实际来看,台湾地区大学的行政单位长官是以校长为核心的管理共同体,下级主管对上级主管负责,最终对校长负责。当校长卸任时,有关部门的主管、副主管必须请辞,这就赋予台湾地区大学校长“组阁权”。如此,校长能够缔造一个上下统一、运作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大学运行体系的和谐性与一致性。而对于大学教职研员岗位的控制,是政府科学管理大学的重要手段,尽管与大学自治的学术逻辑背道而驰,却在大学追求学术自由的过程中生成了另一种合理性。严格的岗位标准,有效遏制了大学追求学术权力时滋生的学术腐败和机构臃肿问题,形成政府科学管理调节下大学学术自治的治理氛围。

(四)反馈畅通:申诉与评议结合的保障制度

申诉评议制度是大学组织规程对教职研员和学生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教职研员和学生可以通过有效途径表达自身的合法诉求。例如,台湾大学组织规程有专章专款规定“教师、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就解聘、停聘、不续聘、不予升等或其它决定不服者,得以书面向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本大学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处理学生或学生会及其他相关学生自治组织申诉案件”。辅仁大学组织规程规定,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由“校长指定之人员、人事室主任、教师代表十一人、教育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各一人、地区教师组织或分会代表一人组成之”。为更显公平,各校组织规程大都对申诉评议委员会的成员有明确规定,如“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台北市立大学组织规程还要求十五名委员中要有十名未兼任本校行政职务的教师,这种做法能够充分保障利益关系的有效回避。从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来看,成员多来自基层的各方代表,可以集中体现各方意志,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由此可见,申诉评议委员会的成员一方面来源多元,且以申诉者群体中的成员居多,可以帮助委员会更加清晰地了解申诉者的核心诉求;另一方面,大学组织规程规定涉及到利益相关的个人不能作为申诉评议委员会的委员参与评议,最大程度地保障委员会评议的公正性。台湾地区大学在组织规程中将申诉评议制度化,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具体施行,这样充分保障了教职研员和学生“有法可依”,赋予了制度文本内容真实的实行机制,为大学共同体的各方搭建起沟通、交流、反馈的平台。这既是一种矛盾解决机制,也自然构成了大学组织规程的自我救济途径。

三、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的价值启示

多年来,在政府集权化的管理和大学疯狂追求学术自治的双重作用下,台湾地区大学一直谋求在政府科学管理下最大限度地达到“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状态。而在大陆地区,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体制,一直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改革目标[6]。因此,台湾地区大学治理的价值追求和运作形态,对大陆地区大学章程的建设、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创新具有启迪意义。

(一)明晰大学办学的自身和社会价值

大学精神是一种文化基因,传承着自身的价值追求。回归学术本位和服务社会发展的大学精神体现着现代大学不懈追求的自身和社会价值。明晰大学办学的自身价值在于肯定大学学术本位的价值取向;明晰大学办学的社会价值在于突破大学作为象牙塔固步自封的误区。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将追求学术自由和服务社会发展纳入其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大学的使命和宗旨是研究、育人、服务社会。纵观大陆地区大学章程,千篇一律的大学职能陈述将大学精神淹没在条款中,并未能够成为章程设计的价值原点。大学章程的内容也没有集中体现出大学自身和社会的价值追求,似乎沦为缺乏灵魂的一纸空文。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应在清晰认识自身的基础上,明晰大学学术本位的核心价值追求,以此为主轴设计内容,融入学校自身的特色和时代的要求,使大学的价值追求嵌入大学治理过程之中,使大学治理真正能与大学存在之逻辑相得益彰,切实对大学发展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臻善多元参与的决策和保障体系

台湾地区大学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的组成以“学术自治”为根本价值导向,集中体现在大学权力和决策机构主要由学术群体组成,大学行政长官的资格、遴选和去职集中观照和反映学术群体的意志等方面。在台湾地区大学的治理结构中,各级权力和决策机构的成员都由关乎学校发展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且学术群体成员占据多数。这种治理结构其实可以理解为追求现代意义上的“教授治校”,是基于大学追求学术自治所作出的与时俱进的努力。因此,大學决策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反映各群体的价值,又可以集中反映教授对学校发展的意见,使大学利益相关主体共同治理成为可能。大陆地区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方面可以汲取其中的智慧。一方面,建构多元参与决策的制度体系。各级代表大会由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在名额分配方面,教师应当占多数,同时将职工、学生、校友以及社会代表等纳入其中,既有教授专家,又有政府代表,还包括职员和学生等,利益相关各方共同行使决策权,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同时,通过大学章程的具体规定保障各方共同参与治理过程。通过专门条款说明,或拟定学校规章作为补充,为共同治理的决策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政府在大学共同治理的基础上进行宏观的管理与调适,政府可作为利益方参与大学共同治理并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探索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共同治理的重要尝试,将会使大学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体现大学学术本位的逻辑和共同治理的未来走向。

(三)规制各级运行的学术和行政权力

台湾地区大学在平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探索中,遵循学术本位的逻辑,由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调适。为防止大学学术权力泛滥滋生腐败,政府直接对大学进行一定的规制,其中包括核心利益决策必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方能通过、大学岗位的编制尤其是教职员名额的确定在章程中有严格详细的规定等。近些年来,大陆地区的大学管理过程中行政化倾向严重,行政权力左右大学决策,严重地影响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汲取台湾地区大学的治理经验,规制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运行。一是大学主要行政官员必须具备学术性资格,且必须要通过由学校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代表委员会投票通过。这既保证大学行政反映学术群体态度,又集中体现全校各方代表的意志,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大学章程作为制度安排具体化,落实在文本中,实现可操作化。二是各级学术机构和行政机构的主要决策必须由上级单位或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为决策的正确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可以促进上下级单位之间工作的沟通。三是建立各级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对大学学术与行政权力起到规制作用。权力的监督机制应当在大学内部形成自上而下的融通体系,而不是单一的部门。通过建立横向与纵向融通的监督体系,可在大学运行过程中发挥监督职能。监督部门成员的遴选应当坚持多元化的原则,监督部门成员的组成应广泛吸纳大学各方利益相关代表。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博弈是大学治理的基本矛盾,现代大学制度创新旨在平衡这两种权力,达到彼此适配的状态。二者任一强势,长久以后都不利于大学发展。通过章程共同治理的大学自治逻辑,在政府调适下,使学术与行政交叉、互相制衡、加强监督的模式将成为新方向。

(四)健全师生反馈的申诉和监督制度

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有专章或专款说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诉评议的内容,申诉评议制度是台湾地区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大陆地区大学章程鲜有关于申诉和评议的相关条款,多为教职员工与学生权力、义务的陈述。大学章程应将申诉评议机构的设立纳入其中以保障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通过设立教职员工申诉评议委员会和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等类似的部门,作为专门负责受理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其中,为彰显公平和救助原则,大学章程对申诉评议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有明确要求。申诉评议委员会的成员应主要来自基层,且没有担任利益相关的职位。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未曾涉及有关大学运行监督的相关内容,但在多处涉及大学核心利益之决策时均强调“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定之”等。由此,不难看出,台湾地区大学运行的监督方是政府部门。大学运行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是大学治理的有效保障,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大学以章程为依托,订立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各级监督机构,专设监督委员会用以监督大学权力运作和管理决策,形成覆盖各级学术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网,使各级别的决策机构运作受到多重监督。这种辐射面广泛、影响力交叉的监督网以政府支持、学校建设、师生广泛参与、利益相关各方纳入其中为基础,可切实发挥出各级监督的实效。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管理的基础是权力,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是多个方面的、多种利益相关者的权力[7]。而依章治校是从大学治理的顶层设计出发,规范大学运行、发展和改革的必然选择。贯通大学治理共同参与的制度逻辑和学术逻辑,能够为“双一流”大学建设塑造高效率、高水平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模式。

纵观我国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集中完备地反映大学内部的基本运行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可为我国大陆地区大学章程建设厘清思路和提供方向。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大学必须“依章治校”,为一流的大学治理提供制度化的规范和保障。但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变革并非一蹴而就的,是历经几代甚至更长时间的继承与探索。想要根治大陆地区高等教育长期以来的弊病就必须从顶层设计出发、从制度层面着手,科学严格地规范大学生存与发展、破旧与立新,这才是我国“双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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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陆亭.当前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两个着力点[J].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04):12-13+22.

[7] 潘懋元.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解读与思考[J].现代教育论丛,2015(06):2-4.

Abstract: The university charter is the carrier of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and the basic document of university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It is an important exploration of the reform of the universities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by the university charter. Due to the comprehensive influence of many factors,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universities in Taiwan of China presents a unique pattern, reflecting the value implication of the joint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charter and the academic autonomy regulated by the government. This paper conducts a holistic analysis by selecting the charters of four representative "national", "public" or "private" universities in Taiwan, including a longitudinal analysis of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university charters and a horizontal 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 in order to summarize its core values. It is expected to draw useful implicati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charters in Taiwan.

Key words: Taiwan; university charter; organizational regulations and rules at universities; university governance; co-governance

(責任编辑 黄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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