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啸天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0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事后抢劫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窝藏赃物以及抗拒抓捕甚至毁灭罪证等目的,不能将事后抢劫罪的目的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现阶段刑法理论界研究成果来看,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先前行为触犯刑法中的盗窃、抢夺以及诈骗罪,而且仅限于上述财产犯罪。对于盗窃罪而言,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数额较大;抢夺罪、诈骗罪定性时,要求的数额也较大。针对二者对数额都有较高的要求,司法实务中容易出现矛盾,比如上述罪刑中如果行为已经实施,然而涉案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犯罪情形。虽然刑法规定的犯盗窃罪以及诈骗罪和抢夺罪,但是并非行为已构成上述几种犯罪既遂,说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即构成本罪既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犯罪,不代表都是既遂犯。如果将犯罪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肯定其犯罪既遂状态,多数情况下有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以笔者之见,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即可。本文所研究的事后抢劫罪,存在在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行为人窝藏赃物,同时还包括采用暴力手段毁灭证据、抗拒抓捕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没有既遂(处于未遂状态),那么其为了抗拒抓捕以及毁灭罪证的行为,依然应当分情况讨论;比如,行为人当场以暴力手段相威胁者,构成犯罪。
通过刑法例示,构成事后抢劫罪的时间条件应当具有当场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当场”不能进行狭隘性理解。在一定条件下,虽然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而且这些行为与获取财物之间存在着时间间隔,但如果整体上具有连续性,笔者认为也应当将其行为是当场取财。从时间来看,当场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的犯罪现场,同时也可以是作案后刚逃离犯罪现场即被发现或者追捕。总之,一旦与犯罪现场联系在一起,追捕过程中没有出现间断,应当以犯罪当场论。举例说明:犯罪嫌疑人廖某在一家大型商场盗窃顾客钱包,并且被便衣警察盯上;离开超市以后,廖某又在另一超市准备作案,结果被警察及时抓捕,廖某为抗拒抓捕而将随身携带的匕首拿出来预准备反抗。在本案中,廖某正在连续作案,便衣警察跟踪后将其擒获,可认为犯罪行为连续,即满足事后抢劫罪的“当场”构成要件。架设盗窃、抢夺行为已完成,场所以及时间上有间隔,即行为整体上不连续。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廖某盗窃钱包以后,失主马上反应过来并对其采取了措施,廖某随即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反抗,该种情况不符合“当场”这一构成条件,所以也不能以事后抢劫罪论处;在此过程中,如果廖某的盗窃行为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的法益,则应当按其他罪名对犯罪犯子依法惩处。
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中还有手段条件,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采用暴力手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理解何为暴力,包括暴力的程度以及内容和后果等。同时要与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相区分开来,同样是暴力,后者致人受伤害或者使其意志上不敢反抗。手段层面上来讲,即暴力以及威胁手段没有特定限制。有学者研究认为,事后抢劫罪多数情况下是在已获取财物时采取的暴力以及威胁行为,其所实施的暴力等手段较之于普通抢劫罪要轻。笔者认为,在对事后抢劫罪进行定性分析时,所采用的暴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应当达到抑制被害人或者他人反抗的强度,只要程度达到了层次,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抑制了当事人反抗。
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暴力行为,其目的在于窝藏赃物或者抗拒抓捕。其中,窝藏赃物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意图将已置于个人控制状态的财物据为己有,不让其他人或者被害人夺回,而非特指为藏匿赃物而对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抗拒抓捕,即拒绝拘留以及逮捕和被扭送。此外,还包括另一个目的,即毁灭罪证,行为人在逃避打击过程中意图将罪证毁掉。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在盗窃以及抢夺和诈骗过程中,虽然在没有获取财物时就被发现,但是行为人采用了威胁方式或者暴力手段,应认定为抢劫行为。
总而言之,在分析和研究案件时应当注意,任何一种类型的犯罪都有其构成要件,实践中我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重视构成要件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不妄判,才能不放过坏人和冤枉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