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涛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家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公认的个人生活的核心概念。能有一处被称之为家的栖身之所是作为人的基本要素。住房的供给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要。它体现了社会成员的集体价值体系,这意味着不论每一位社会成员所属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住房作为重要的生存部分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得以确保。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必备要素。房屋除了提供安全保障,保护人们免受外部因素侵害以外,它还发挥着其他一些关键的功能。思科(Schorr,1996)的研究表明房屋不仅影响对人自身的价值判断,而且还对人的压力和健康产生影响。拉科夫(Rakoff,1977)也对房屋的意义进行过阐述,他指出房屋可以使人感受到持久感和安全感,同时他强调房屋是一处免受外部世界或因素干扰的庇护所和堡垒,它可以使人们实现一种欲望:避开他人和社会的纷争,独处于自己的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下他才能是真实和完整的自己。
拥有一个家可以给人以归属感和“根”的自然感觉。理解归属感的重要性在于明白:在社会体系之中拥有一处住所是生理性和社会性的需要(Solomon,1990)。拥有一个家,也意味着它可以为人们提供舒适感和安全感。正如李博新斯基(Rybcynski,1989)所描述那样,一个家的前门就是控制、归属和分界线的标志。家的首要功能就是在面对人类和非人类的威胁时提供庇护。波顿(Botton,2006)认为人们需要家是基于安全的心理感受和身体感受。另外,家所提供的安全感和隐私的概念也有着紧密联系,换句话说,隐私也是家所存在的部分意义。
如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是一项支持其他社会福祉实现的有效手段,那么强调住房的首要性而不是其他形式就能很容易被理解。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为提供其他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哈曼(Hartment,1998)认为我们的社会正为保障性住房的短缺付出代价:更昂贵的医疗,消防,警务,人力资源,教育和低下的工作效率。而且,随着住房的短缺,情况还在恶化。另外,住房的质量和位置也影响着就业,教育和其他机会。换句话说,如果保障房得不到供给,这有可能对社会成员个人和社区的提升产生长期负面的影响。在解决大部分贫困问题时,住房是唯一被强调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首先,即使住房不能解决每一个引起贫困的问题,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帮助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正如波顿(Botton,2006)阐述道:紧靠住房一项,不可能解决社会中最为普遍的问题,但是,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将会对他们的生活起到不一样的意义。
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之一。它涉及到人们赖以生活的住所,人的尊严和家庭等因素。住房为人提供心理成长的空间,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促进家庭和个人的发展。
在解释住房权存在的必要前,首先需要对“权力”的概念有着清晰的认识。科曼(Jules Coleman,1998)认为诉求的合法性是权力概念的基本组成部分,达沃金(Ronald Dworkin,1978)认为权力不能因为其仅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被否定,也不能因为很小的原因而删减权力的内容。而Hart认为拥有权力的人,其选择应当得到尊重。根据庞德(Roscoe Pound,1958)的观点,权力不是法律创制的,而是促进法律和帮助人们认识法律。他主张,法律应首先认可某种利益,然后赋予权力来保护利益,最后设定义务来保护权力。按照他的理论,要保护住房权,首先要找到住房权中的利益。总结以上学者的对权力的认知,可以看出权力意味着合法性和权势,需要法律来保护,并使权力更具有影响力。另外,在对权力进行界定时,也要考虑一下权力的性质。通常,权力可以被分为自然权力和民事权力。佩恩(Thomas Paine,1791)认为自然权力与人的生存保持一致,而民事权力依附于社会中的成员关系。他认为自然权力和民事权力相互联系,并且自然权力是每项民事权力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自然权力和民事权力可以相互交换。也就是说,一些情形下,某项权力是自然权力和民事权力的集合。
住房权是一种确保人们居住安全,平静和尊严的权力。这种权力人人享有,而不因为收入和其他资源的不同有所区别。因此,住房的供给必须充足,并给予足够的隐私,足够的空间,足够的安全和足够的基础设施。同时,住房权不能把住房限定为只能由市场供给的商品,而是充分地阐述和解释住房是确保人们发展和民权参与的基本条件。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力享有基本的健康和福祉,包括衣,食,住房和医疗。”住房权的内容基本包括:(1)安全性:住房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提供持久的安全。这反映出住房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象征——安全,归属感和永久性。这是因为住房是一个区别于外部世界的庇护所,或者说是一个对抗外部世界的堡垒。可以逃避外界的人,社会的纷争,从而建立一个排除他人的住所,在这个住所里,其可以成为一个能自我控制的个体和真真的自我。(2)平等性:根据达沃金(Dworkin)的权力理论,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得到平等的关怀,而不是平等的对待。他认为,平等的对待是对物品和机会的均分;平等的关怀是以平等的地位对待和尊重,通过政治程序来决定物品和机会如何进行分配。因此,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享有平等的住房权,这就包括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但这不意味着,大家都有住房,住房的面积相同,住房环境和设施相同。所以,住房权的平等性指的是平等的关怀,而不是住房和机会的均等化。(3)可负担性:住房的可负担性指的是个人或家庭在住房的支出(包括租住和购买)不影响其他的基本和必须的开支。依据可负担行原则,租户的住房权应得到保护,而不受到不合理的租金上涨的侵害,或购买家庭住房的消费者不应受到高房价的威胁,而无法获得拥有住房权的机会。因此,可负担性强调,住户在缴纳最初的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使用费用后,仍然可以长期维持一个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4)可居住性:可居住性原则的目的是要区别贫民窟和标准的社区住房。这就要求住房必须提供基本的设施,包括自来水,电和煤气。并且住房的建筑质量须满足法律的要求,并设计门窗,厨房,客厅和卧室。这样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足够的空间来保护他们免受寒冷,潮湿,酷热,风雨,建筑危险和疾病的侵袭。(5)便利性:为了便于生活,社区周围应提供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例如,医院,学校,公共交通,商场和公园。这样,居民就不必再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并解决了看病和上学的问题,使居民在一个完善和便利的环境中生活。另外,住房的选址应远离垃圾和有毒物质,以免使住房的便利性受到威胁。
基于对住房权内容的剖析可以看出,住房权涵盖了民事权力和自然权力。但在更大的意义上涉及到的是自然权力,它包括了人们生存的所必须的方方面面。因此,住房权是体现了自然权力,它为住房权的存在提供了法理基础,为住房权的民事救济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接受对房屋和住房权的重要性阐述的前提下,可以得出结论:住房是一项基本的权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应得到保护。然而,如何对资源进行分配需要一个标准。本文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阐释,主张正义论中两项原则可以被理性地作为这样一个标准。
罗尔斯(Rawls)是在洛克(Lock),卢梭(Rousseu)和霍布斯(Hobbes)之后的另一位传统的契约理论家。他们都认为一个国家对其公民的义务扎根于一个假设的社会契约中。这个社会契约对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都进行了约定。而罗尔斯(1971)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把契约理论和康德(Kant)的传统道德中的一些元素相融合:认为道德原则的渊源存在于理性之中,因此每一位理性社人都是平等的,并因受到尊重。
只有理性的人们一致同意被确定的规则适用于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前提下,包括规则的制定者,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时才会公平。然而,如何认同适用每个成员的规则是一项很困难的任务。罗尔斯(1971)提出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难题。罗尔斯(1971)提出一种假设的前提——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没有人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阶层和身份,也不知道他的能力,智力,社会财富分配的运气等等,甚至假设协商者也不知道利益的概念和他们自己的心理脾性。当每一位社会成员不知道自己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对待时,他就不会偏袒任何一个社会阶层的人,他宁愿选择制定对所有人都公平的正义方案。罗尔斯(1971)认为在这样的最初的状态,人们只有选择遵守两个原则,社会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1)每一人和其他人一样都有着最为广泛的自由的权力。
(2)在最大程度上为最平困的社会成员增进福祉(区别原则);在同等的机会的条件下,所有职位和位置都必须对每一位社会成员公开。
罗尔斯所主张的这两项原则就是要指导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规范整个社会中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他认为只有在增进最不富裕的群体的福祉时,不平等的情形才可以被接受。为了达到分配正义,哪些福利需要得到公平分配呢?罗尔斯指出了五大类: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尊严。
住房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属于罗尔斯界定的财富范围,其不能完全由市场来提供。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应该得到保障。
达沃金(Dworkin,1978)和克曼(Coleman,1988)都曾对权力和自由的关系做过论述,他们认为权力和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就是一个伪命题。克曼主张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是积极的,而非是消极的。权力的创制就是为了提高自由和福祉,同时权力为自由划定了范围。通常的情况就是权力保护自由,而不是威胁自由。社会为低收入和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住房,是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这是基于对住房是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力而做出的分配。
然而,对住房进行了权力的判定将会产生两个影响,第一,权力可以带来权威和合法性,尤其是对少数群体而言。与目标、政策、承诺和非权力因素相比较,权力更具有权威性。和目标不同,如果对房屋进行了权力判定,他就可以提供一定水平的专一性来激励公共住房供给的持续性。而且,权力可以为诉讼提供基础,如果持续性没有得到维持。更近一步来讲,权力可以为一些事物创建合法性基础来实现这些权力。使住房成为一项权力也可以激励公共住房的建设。人权的认定意味着住房权可以适用所有的人,而不用考量他们的财产和出生地。最后,权力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在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时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权力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是对抗由多数人主导的要求获得利益的合理抗辩。
第二个影响是权力对界定人格,市民身份和群体价值起到重要的作用。理解什么是一个人的权力,需要对这项权力的个人和社会成员的意义进行解释。首先,社会给予的人格和市民资格的价值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重要方面。诺基克(Nozick,1981)在他的“尊重原则”中认为:没有对权力的尊重,对人的尊重就不会存在。黑格尔(Hegel,1896)认为权力为人际间的义务确定了具体的内容,并且帮助人与人之间的最为基本的联系。其次,认可某事物是一项权力同样对群体社会产生重要意义,因为这可以反映出该群体的价值观取向和基本的道德特质。
住房作为稀缺资源,市场可以对其进行有效配置。然而,由于社会成员彼此之间存在能力、机遇,智力等的差异,造就了尤其是低收入和弱势群体无法从市场上获得住房。由于市场的缺陷,政府进行干预提供公共住房弥补市场不足。克曼(Coleman,1988)认为市场的先天缺陷,为权力的运行提供了空间。根据他的观点,权力可以矫正市场失灵。当市场无法正确的分配资源时,权利必须被直接分配。因为市场作为唯一的供给者有可能不是很有效力,也就是说市场有可能不是一个可靠方式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稀缺的房屋资源。但是要实现社会正义,必须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根据罗尔斯(1971)的正义论,房屋是一种公共产品,公共住房属于社会财富和机会,需要进行二次分配。这是因为正义要求每一个独立个体都应获得自己应有的份额,这样对他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是有帮助的,尤其是在市场分配中失去机会的和被剥夺享受社会财富的低收入群体。只有他们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收益,社会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住房对每一位社会个体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和“家”的概念紧密联系,而且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基于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住房需要权力的庇护,认为住房是一项人权;同时,关于住房分配的原则,要倾向保障社会中的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将是实现住房分配正义的有效方式,是追求整体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