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丽娟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近五年内,移动支付以其简洁流畅、高效便捷的特点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喜爱,其应用范围亦逐渐扩大,各类银行、金融相关软件陆续开通移动支付功能,此类功能为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产生部分安全问题,如设备自行授权导致财产损失、支付时虚假授权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手机被盗导致非本人授权现象发生等问题,影响移动支付发展的同时亦触犯相关法律,本文对移动支付展开分析,将未经授权完成支付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相关部分,如对相关责任判定、判定主体,处理方式等方面予以阐述,望本文能够对涉及人员提供帮助。
移动支付概念的界定源于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银联界定亦可作为参照标准。此类界定规则中,单位、个人或任何使用此类手段进行支付的支付者皆可作为移动支付过程中的主体单位,移动支付的主要特征亦为此。移动支付的目的为购买者欲购买某类型商品,商品类型不受限制,任何由购买者、出售者认可,且二者对其价值无异议的购买主体皆可视作商品,支付方式为通过智能移动终端或终端中某类辅助支付软件发出交易指令,完成线上交易。目前我国市场中存在的交易类型大致可归类为银行模式、运营商模式、合作模式及第三方模式。
移动支付过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首先为购买请求的形成,即确认交易开始,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确定价格及购买当中相关细节,随后执行下一步骤;第二步骤为收费请求,即商家通过商家端口向服务器提出收费请求,随后服务器准许商家收费;第三步骤为身份确认步骤,该步骤内确认商家身份,确定收款者为商家,同时平台向消费者发出确认请求,通过密码等手段确认消费者为账户所有者本人,确定身份后向服务器发送准许指令,进行下一步骤;第四步骤为授权请求,服务器向消费者发出授权请求,消费者此步骤中向平台授权,确认其可代替本人完成银行转账,即自动扣款授权;第五步为扣款,消费者验证银行卡密码后向商家支付款项;第六步为商家确认购买款到账,将购买物交付消费者。
此类交易过程中共涉及到两类法律关系,第一类为买卖合同关系,移动支付中交易双方皆具有买卖合同关系,以移动支付中各个步骤展开分析,首先移动支付即为合同关系的展开,移动支付中各个步骤即为合同中的相关细则,皆以履行合同为目的,使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出售者获得利益;第二类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即此类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相关单位,例如移动客户端运营商、款项来源银行、商家信用及购买者信用鉴定组织等。相关机构皆可成为服务机构,区别在于其服务对象不同,但共同点皆为促成此类交易完成,且于交易中作用不一。
未授权支付状况出现的原因较难判定,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各类情况展开分析,一般而言未授权支付多由支付者终端设备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例如手机病毒、恶意软件等,此类软件于支付者不知情情况下发起支付,并略过确认阶段,直接完成支付;另一类情况为支付者操作失误,疏忽确认细节规则的情况下发生,支付者误将其他软件发起的确认行为认作自身发起的支付,此类误导操作并非操作者主观授权,亦属未授权情况。此两类条件中,部分支付者发现支付异常,及时终止操作,相关移动支付机构亦参与到此类停止消费过程中,但无论支付者是否损失款项,此类情况中实际支付人较难查询,若支付者款项已从账户中扣除,相关款项亦无法有效追回。
此类现象中,若想确定相关责任组织,将最终责任归于消费者本人、提供商品者、支付平台、信用鉴定机构中的某一环节,使其承担主要责任,需首先确定归责原则,进而确定主要责任所在,最后完成事件判定,尽可能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我国民法相关体系中,此类事件的相关判定机制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细则可参照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与我国司法体系相似的《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亦有相关规定,英美法系中采取严格责任制,以美国《合同法》及《合同法重述》中具体条例为主。具体司法流程中常使用的原则为归责并用,过错责任原则涉及范围主要为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仅适用于返还财产方便,但需注意的是,无过错归责制仅适用于失效合同前提下,有效合同主要参照上文中过错责任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未具备适应此类流程的相关责任判定,与移动支付关联性较大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中亦无对此类事件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适应民法中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
单责任主体情况多出现于消费者自身信息泄露、误操作等案例中,此类责任主体为消费者自身,属单一型责任主体中较常出现的问题,本文以此类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若未授权支付以此类形式出现,则责任主体为消费者自身,因其交易前与支付平台达成协议,消费者亦对相关协议表示同意,安全程序亦保证此类名义为消费者本身,相关身份确认中亦为消费者本人确定,与其他机构无关,消费者本人应对本次资金损失负全责,并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此外,若非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未授权支付现象出现,应按照上文所述流程进行递进分析,即按照消费流程中的每一步骤进行分析,若该环节出现问题,则该环节所属机构为责任主体,应对消费者损失负责。以安全环节中跳过消费者确认直接进入付款流程的现象为例,应将消费过程中的细节步骤进行分析,确认其原因,如环节中发现相关安全软件未运行,安全机制管制不足等,应对安全软件相关机构进行追责,并以其为责任主体,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责。
多类型责任主体一般指责任主体为多个机构,共同承担责任。若交易过程中资金提供方、移动终端、安全防护机构等相关提供服务机构中出现多个机构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现象,或已提供服务,但因其服务相关制度薄弱,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此类现象按照责任推定原则,此事件中相关机构若不能证明其技术与程序安全性,则一并将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亦有一类情况属于多类型责任主体,即相关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情况中将消费者与其余相关机构视为两类个体,若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有效证明自身操作无误,且其移动终端中不存在病毒软件等能够使其造成损失的因素,且相关机构亦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此类情况下将所有相关机构视为整体,由此整体作为责任主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此类情况下,相关机构可具有部分追查权,若相关机构能够追查到责任单位,则由该责任单位负相关法律责任,若不能彻底清查,则所有机构共同负担。
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107条),此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案例,相关责任主体应赔付消费者本次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律学角度分析,强制要求履行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并无实际意义,赔偿损失可称为最主观且有效的追责处理方式。支付赔偿这一处理方式正确施行的前提在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此为赔偿条件展开的基础,即使支付方式为移动支付,相关用户于使用移动支付产品前亦签署或阅读过相关条例,赔偿应针对合同展开,消费者可与相关机构针对此类细则进行商讨,在补偿消费者损失财产的前提下计算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并于权威机构认证下,或相关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确认合同的条件下交付具体金额,最终完成赔偿流程。此过程中,若某方面存在异议,可向法院提出调解,针对某一争议方面进行研究与讨论,最终使双方满意。
目前关于赔偿金额范围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因案例中消费者支付款项至结案之间存在一定时间,此类时间问题亦为赔偿金额中的重点分析部分,赔偿损失是否应计算此款项于此段时间内的利息成为部分案例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以法律角度分析,消费者支付出发点即为购买商品,而并非为其他既得利益,若非购买增值型产品(如理财、金融类产品),应以消费者购买时损失的本金为限。
移动支付作为我国近十年以来新兴产物,目前尚存在部分问题,其中移动支付的安全性一直以来皆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我国法律中对此类特殊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定较少,但其中设计合同部分亦可采用《合同法》判定。近年来,随技术不断发展,移动支付安全性不断上升,相关机构于加强安全措施的同时,亦需加强相关用户安全意识,使此类事件发生率尽可能减少。国家亦应随移动支付普及率的上升,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障民众财产安全的同时,使相关法律工作者判定此类案件时有更多的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