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白露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目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因为其抽象性和不可参照性,其具体内容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确切的说法,但正如我们所知,发达国家已经开始界定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使用的范围,仲裁庭的一些裁决也表现了一些有关于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共性的内容。因此,当前我们可以在理论层面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我们能够在探究公平公正待遇具体内涵的阶段中不去规定它的概念,而是归纳整理出其具体的适用范围、适用规则、发展方向。因此,探析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内涵有着重要意义。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在21世纪初发布的对1105条(1)款的解释,是目前在已经对公平公正待遇进行界定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有影响力的。关于NAFTA第1105条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协定第1105条中的“国际法”具体指的是“习惯国际法”;第二,“公平公正待遇”和“全面保护和安全”这两个概念仅仅要求提供给投资者习惯国际法中最低待遇标准范围之内的待遇;第三,该待遇是独立的,因此违反NAFTA的其它规定或其它独立国际协定的裁定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也违反了第1105(1)条的规定。①
但是,只按照习惯国际法去定义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具体内涵是存在不当之处的:第一,并没有充足法理依据来排除国际法的其它表现形式。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惯例等其它渊源也能作为界定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内容的参考;第二,习惯国际法是变化发展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国家反复一致的实践和基于对某种法律规定的确信而进行实践。用这种原本发展变化就飘忽不定的事物去度量另一个抽象的事物,这让实践中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裁定越发不能有效进行。
因为缺乏对该待遇的详细定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在处理与这项待遇有关的案件时,往往采用比习惯国际法最低标准更加宽泛的定义,因此逐渐提出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作为裁定是否违背此待遇的依据。其要点如下:稳定及能预见的法律和商业背景条件必须为东道国所提供;不影响投资者的基本预期;不要求必须存在传统国际法所谓的恶意;如果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被违背,东道国应当提供相关赔偿。②
投资条约的宗旨一般都是相互为投资制造有利条件,因此给予投资一个恒定、良好、可预期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是必然的。为了实现公平公正待遇,东道国应当提供给投资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商业环境,并且投资者也应当承担一定义务。第一,投资方应当有能力承受一般的商业风险,投资方要清楚地认知到投资的风险,对有高风险的投资应该谨慎地评估,不能有着把投资条约当作投资失败的保险条款的错误心理。第二,东道国总体的投资环境也是东道国务必要把握的内容,必须在完全充足地把握东道国总体的投资环境的基础上,分析投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期待的利润是否能实现。
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本来是行政法上的概念,指的是法律应当保护相对人由于信赖法律的稳定性和政策连续性,而产生的对政策合理的期待利益③。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即保护信任,保护投资者基于对东道国的法律政策和政府管理的信任,采取相应行动而产生的利益。这种信任能促进贸易交流和扩大,对投资的稳定活跃也大有裨益。如果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变化无常,或者违背在订立约定时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就会极大损害投资方的利益。保护投资者合理预期这项内容作为仲裁庭裁定东道国给予投资者一定赔偿,就能起到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公平公正待遇实现的作用。
21世纪以来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大多开始认为,不应当以存在恶意作为适用公平公正待遇的条件。一方面,不公平不公正并不能与恶意等同,国际投资中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并不一定是存在恶意而采取的措施,也存在因为某些不得已的客观原因而做出该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行动。另一方面,如果东道国政府处理相关投资问题时,即便没有恶意,但是显著地疏忽或者滥用职权也可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因此,近年来仲裁庭认为把恶意作为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关键因素是不适合的,违反该待遇不要求以恶意为条件。
赔偿责任是指东道国如果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就要向外国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减轻投资方受损利益。随着近来这些年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一些仲裁庭认为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通过采取这个观点,当出现传统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无法或者不适宜调整仲裁案件的纠纷时,就可以适用公平公正待遇。在投资方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撑其诉求时,便可以引用公平公正待遇支撑索要赔偿诉求,仲裁庭也能以违背公平公正待遇为理由裁决支付赔偿。这样对外国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 注 释 ]
①余劲松,周成新.国际投资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34.
②余劲松,梁丹妮.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发展动向及我国的对策[J].法学家,2007(6):152.
③王锡锌.行政法上的正当期待保护原则述论[J].东方法学,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