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婧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总论:中国法学界对于人权的呼声并不高。“人权”一词由西方传入中国,但是该词在古代中国早已有所体现,古代中国人权一词常常与尊严紧密相连,不同的地方在于,西方的人权观念自产生之日起就在发展与深入,从伦理自然法到经验价值法再到情感伦理学,直至法律社会学,但是反观中国,人权观念从进入到新中国才逐渐深入人心。那么,如何将西方优秀人权观念注入到我国的法学领域之中就成了考验。本书从自然法理论的演进着手,系统的论述了西方主流人权观在社会中的一系列的优与劣。
斯多葛派的伦理自然法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自然法包含的普遍理性概念旨在论证“人生而平等”,但这一平等过于绝对,在一些案件中平等是必要的,但却不是绝对的。①其二普遍平等。他拒绝承认奴隶制的任何道义力量,承认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这一点对于世界法律条文做出良性引导。②其三人道主义精神的自由与尊严。③古希腊时期的许多流派的宗教色彩都会产生不合理性,因为宗教的约束难以实现个人的升华。其四,法律的思想的渊源。这一特点给中国的司法判例提供了理论基础,现今,我国民法总则中已将习惯作为法源。
休谟思维缜密且具有逻辑性,他认为这些自然法学家对数学逻辑领域,经验科学领域和人类行为领域这三大领域不了解,导致很多自然法学家对因果关系缺乏逻辑性。④
而休谟将逻辑,事实和价值三者区分开,摧毁了自然法的合理性,他认为自然法学派不能单纯划分,他提倡用灵活的方式来替换理论自然法。休谟的经验价值论说明很多事件的发生是一果多因的,不能简单的看待事件,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问题。
“我什么都感觉到,却什么也看不清”是对卢梭思想的一句话概括⑤。
卢梭有一个理想国,这个国是一个大同社会,整个国家就是道德,他以公众利益为准线,这是一种相比较较为公平的办法。而这一观念,已经根植于我国的法学领域,也,根植于我们中国公民每一个人的内心。
但卢梭还是受到了时代局限与个人情感的支配,但却给我们后世提供了一个大同社会的蓝本和一个理论的指向标。
《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具有科学性与逻辑性。他的理论成果首先在承认万物的公道之法的基础之上,来论证法的精神,⑥他同样不认可绝对的自然理性运用于社会。他认为不需要所有的国家运用一种法律,法律应顺应该国历史潮流,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是行不通的,必须有自己特色的一套法律制度。
对照这一理论,近代中国受到英美日三国法律思潮的冲击,在立法领域造成了四不像,提醒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考虑现实生活,将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发扬光大。
如果说孟德斯鸠发现了法学与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的话,那么伯克则善于从一个事件中去发掘制度变迁对于法学的影响。
伯克认为法国大革命动摇了国之根本,他认为旧的制度应该辩证的去看待。⑦伯克的思想精髓就在于“观”字,他认为,真正自然的东西是传统和习俗,伯克十分赞同于根植于历史,生长于文化,适应自身环境的制度,这是不可替换的。
伯克的这一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有很大的启示,我们国家有五千年悠久的文化与厚重的历史,地大物博,我们的制度是国之根本,就像伯克所说,革命不能一蹴而就,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自己的法学领域开辟出自己的一条路,既吸收西方优秀法学思想的精髓,又要兼顾到东方多年文化的积淀,只有如此,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才能更进一步。
[ 注 释 ]
①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47-62.
②同上.
③同上.
④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56.
⑤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60.
⑥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65.
⑦同上.
[ 参 考 文 献 ]
[1]卢梭.论科学与艺术[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0.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
[3]伯克.法国革命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