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效力

2018-01-22 23:16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动产物权法处分

苏 苗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在罗马人那里不仅指一种可以使人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还要求主人必须有处分物的实际意图。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一般是指一种事实状态,这种状态中主体可以对于物进行实际控制。

当前关于占有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分别是事实说与权利说。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占有的性质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一般来说,占有包含两个要件“体素”和“心素”。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体素”,也即占有的客观方面。所有人需要有进行占有的意图即“心素”,是占有的主观方面。

二、占有的法律效力

关于占有的法律效力,每个国家的立法主张都不一样。主要包括占有的推定效力、取得效力和保护效力。

(一)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支配状态不确定时,推定占有人可以在占有物上合法地实施该占有。占有的推定效力通常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德国民法典》中有“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等内容。我国民法中关于权利推定的规定有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只有经过特定的方式公示才能具有社会公信力。动产以占有为公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另外,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具体指占有人在对他人的动产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若占有人不法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也是基于善意,第三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推定的规定不尽全面,如《物权法》在第106条没有规定无权处分的举证问题,且该条仅仅规定了“善意”,没有规定善意的证明方式及其内涵,缺乏明确性。

(二)取得效力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占有人根据法定条件占有某物时,该占有人就可以直接取得该占有物的权利。这种法律效果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主要包括因时效而取得权利与因善意而取得权利。

德国法中规定,占有的取得时效不光有不动产取得时效和动产取得时效,还包括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法国则采取统一时效制度,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一起规定。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只有消灭时效。一方面,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不适用取得时效;另一方面,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功能不同,二者无法相互替代。在消灭时效中,一方的权利消灭,但是相对方并不能自动取得权利。

(三)保护效力

占有的保护效力是指占有人的每一种占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用私力改变其状态。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应该具备三个要件:1、一方的占有必须存在被妨害、侵夺或者有妨害的危险。当第三人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并且这种行为并非基于占有人意思是就是我们所说的侵夺占有。2、一方对于某动产或者不动产存在过占有,曾经存在过的情况也包括在内。3、该侵害行为的发生没有合法事由。通常,行为人对于合法地剥夺、妨害占有的行为无须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的救济机制有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四种。其中侵权返还占有物针对的是占有物被他人所侵占。排除妨害中的妨害有可能是某种事实上的妨害也可能是某种法律上的妨害。与排除妨害不同的是,消除危险针对的不是现实性的、对占有人形成障碍的某种状态,而是某种未来发生的危险。最后一种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的责任形式发生并用,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要求存在对占有的侵害或者妨害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通常给占有人造成损害。

我国目前对占有保护的主要为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没有规定。我认为现代法律中禁止自力救济,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禁止自立救济,我们应该在一般情况之外充分考虑特殊情况,我国民法中应该尽早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否则不光占有人的权利会被过度侵害,占有人的损失也将会随之增加。

[ 参 考 文 献 ]

[1]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

[2]石佳友.《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8(10).

[3]程潇,尹飞.论物权法中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J].法律科学,2006(6).

[4]王利明.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J].浙江社会科学,2005(6).

[5]廖林华.我国《物权法》对罗马法占有制度的继受,2012.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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