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2018-01-22 18:21李婷婷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处分权诉讼法行使

李婷婷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河北 衡水 053000

一、引言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民事诉讼法是基础法之一。而且在日常发生的案件中,民事案件也是最常见到的一类诉讼案件。为了能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解决好每一起民事案件,我们每一个民众都应该遵守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条例,以达到保护自身利益并且稳定社会的目的。不仅如此,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主张有着很强的保护能力。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之一,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法律的公平原则,处分权一般来说指的是当事人拥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拥有一定的决定权和支配权。但是这种自治并不代表绝对自由,在行使这种处分权利的时候一定是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不能够对他人以及国家的利益进行损害。本文系统分析了人事处分权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阐述了处分权实施中的问题,希望可以引起法律工作人员的重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人事处分权

(一)基本内涵

我国在2012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其中包括第十三条中的第二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能够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要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利。处分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实质上是自由权和支配权,自由权指的是当事人自由决定权,能够在所在的纠纷中有主体地位,根据自己的心意来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支配权指的是当事人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当事人能够依据自身的意愿来控制自己的行为。处分权可以说在实质上是给了当事人一定的支配权利。

(二)基本特征

平等性。拥有处分权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人、第三人),所具有的诉讼权利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所享有的处分权都是一样的。这也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主体平等,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定的。平等性说明了国家法律所强调的人人平等,每个当事人都是相关诉讼请求的主体,它们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所处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不允许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权利分配不均的情况。

广泛性。在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中,当事人具有两项权利:实体权和诉讼程序权。实体权指的是当事人可以确定审理主体和审理的范围,并且向法院提交申请的权力,而且当事人还可以追加诉讼或者放弃诉讼。程序权指的是当事人拥有起诉、上诉、撤诉、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定性。处分权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性,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看法来采取法律手段处理,但是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还存在很多滥用处分权的现象,也就会导致处分权出现杂乱无序的问题。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处分权实施中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的规避

很多当事人对于法律条文的态度是比较消极的,这也就使得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都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当事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行为。

(二)权利越级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行使不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权利,就出现了越级的情况。例如有些当事人在已经达成调解的情况下,经常会对调解书上的内容再进行上诉,但是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不被认可的。

(三)行使处分权的无序性

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中,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大家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目的、无组织的情况,这也就使得大家在行使处分权的时候丧失秩序性。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公民的利益。

四、小结

民事诉讼是我们国家法律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众的纠纷,为了能够维护民众的合法利益,对于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因为处分权民众进行法律诉讼并且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让民众的利益得到有力的保护,让社会持久的和谐、稳定。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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