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和谐社会环境下刑事和解

2018-01-22 15:30黄凤琦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加害人犯罪人被告人

余 乐 黄凤琦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又被称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人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而创造条件。

二、我国新刑法中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

(一)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条件

1.主观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该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真心悔过,并愿意积极承担责任。此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已经大大降低,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很小或者消除。

2.客观条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行道歉,请求被害人的原谅,从而使得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得以弥补。赔偿损失则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在物质上进行赔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一条件可以保证被害人无论在物质还是在精神上的损害均可以得到有效的弥补,以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

3.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是否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这也要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和解要做出明确的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般要求是书面形式。

4.被害人自愿和解。只有在被害人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才有效,如果被害人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无法达成刑事和解。当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1.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二是除读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这两种案件必须都是公诉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三)刑事和解的参与人

1.被害人。被害人是刑事和解的主要参与人。

2.加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就是加害人。

3.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或加害人死亡或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进行和解,被害人或加害人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进行和解。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作用主要是有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向相应机关提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建议。

三、刑事和解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201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将刑事和解立法,立刻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否会影响刑事实体法价值的实现,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会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本人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现阶段,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的。

第一、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刑事案件往往是由司法机关审理和判决,而忽略了被害人的诉求,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无法修复,即便犯罪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也很难得到被害人的真正谅解。而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加强两者的沟通和交流,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合理的赔偿,使得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真正原谅,真正化解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有利于预防犯罪人重复犯罪。作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往往都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青少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一念之差而犯罪的不在少数,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这些犯罪人认真悔罪,改过自新,有利于其尽快回归社会,避免了服刑期间的犯人之间“交叉感染”,其重新犯罪的概率也大为降低,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第三、调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刑事诉讼作为一个严谨的司法程序,一旦启动,一个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疑难复杂,从侦查,提起公诉到审判,都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间耗费的司法资源并不因案件的简单而有所降低。而刑事和解制度则可使简单的刑事案件通过和解途径解决,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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