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兰兰
(丹东市中医院急诊科,辽宁 丹东 118000)
慢性心衰病主要是由于心气不足、虚损而衰,导致复感外邪、心气本虚、导致全身血行不畅从而出现血瘀、血虚等状态[1]。阳虚气虚为慢性心衰病的本,而血瘀水湿为其标,临床中主要表现为运动耐量受限,液体潴留引起肢体水肿及肺淤血。我院对慢性心衰病患者实施中医综合护理干预,效果较满意,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选取我院收治的50例慢性心衰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关于中医症候的分型标准及《心血管疾病防治指南》中关于慢性心衰的诊断标准[2]。纳入标准:符合慢性心衰病的西医及中医诊断标准,临床资料完整的患者,知情同意且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排除标准:排除合并恶性肿瘤疾病、肝肾功能障碍者、自身免疫性疾病者;排除合并意识障碍及精神疾病者;排除合并心肺功能障碍、凝血功能障碍患者。
1.2 护理方法:实施中医综合护理干预,具体干预措施如下:
1.2.1 饮食调护:慢性心衰病患者由于胃肠道瘀血,会引起患者出现脾胃损伤及纳差等现象,因此应告知患者多进食一些易消化、低胆固醇、低热量等食物,多进食一些半流食食物。气阴两虚证患者,应多进食一些健脾和胃、滋阴降火的食物;对于阳气虚衰证患者,在饮食时应注意限制钠盐及水的摄入,应多进食一些养血补气的食物;对于气虚血瘀证患者,应进食一些易消化、清淡食物,禁止进食一些辛辣厚味的食物。
1.2.2 心理调护:慢性心衰病患者多会出现焦虑、抑郁情绪,因此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的情绪变化,注意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及时发现患者的情绪异常,并针对患者出现情绪异常的原因实施针对性的情绪疏导,帮助患者疏解不必要的情绪压力。
1.2.3 辨证施护
1.2.3.1 心肾阳虚证:心肾阳虚证主要表现为心悸喘息卧床不能,肢体及颜面出现水肿,大便搪塞,形寒肢冷,舌体胖大,小便短少,脉沉细无力。对于该型患者应告知患者卧床休息,取端坐位或半卧位。尽量将患者的病房安排在向阳病房,室温一般保持在20 ℃。建立静脉通道,并做好出入量的记录。根据患者的情况,适当进食虫草炖鸡、桂圆汤、海参汤、羊肉汤等益气的食物,进食应少食多餐。输液量控制在800 mL/d以下,滴速控制在20滴/分以下。同时指导患者养成按时排便的习惯,若出现便秘则予以开塞露等。
1.2.3.2 气虚血瘀水停证:患者主要表现为脉细涩、苔白滑、舌质有瘀点、唇颊青紫、面色晦暗、下肢浮肿、颈部青筋暴露、胸胁作痛、心悸气短。由于水钠潴留,因此告知患者低盐饮食,每日的食盐摄入量控制在2~3 g,多食用一些谷类、豆类、蔬菜等、取伸筋草15 g、薏苡仁20 g、木瓜20 g、鸡血藤20 g、当归20 g、红花30 g等中药煎至2000 mL,予以足浴,足浴温度为40 ℃。注意若患者出现足部皮肤破溃,禁止足浴。
1.2.3.3 气阴两虚证:患者主要表现为脉细数,舌质红,五心烦热,口干咽燥,动则出汗,神疲乏力,气短,心悸等。该型患者病情较轻,告知患者应多注意休息。同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散步、打太极拳、练气功等。同时予以高蛋白低盐饮食,忌油腻、生冷等食物,可多进食一些养阴益气食物如扁豆粥、莲子粥、黄芪粥、豆制品、蛋类、鱼类、红枣、山药等。除此之外,该证患者极易感风寒,因此应随时关注天气的变化随时增减衣物,以避免伤及心气。
1.3 观察指标:比较干预前后患者的NYHA心功能分级变化情况。
1.4 统计学方法:NYHA心功能分级护理前后的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表示统计结果差异有意义。
护理干预前,50例患者的NYHY心功能分级为Ⅰ级1例、Ⅱ级22例、Ⅲ级18例、Ⅳ级9例;经中医综合护理干预后,患者的NYHY心功能分级为Ⅰ级18例、Ⅱ级11例、Ⅲ级14例、Ⅳ级7例;经χ2检验,护理干预后患者的NYHY心功能分级明显优于护理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慢性心衰病属于“胸痹”、“水肿”、“心悸”“喘症”范畴,中医认为寒邪侵体、情志不调、饮食不节等是慢性心衰病的病机,同时将慢性心衰病辨证分为心肾阳虚证、气虚血瘀水停证、气阴两虚证[3]。本研究根据慢性心衰病的基本病机及辨证分型,对患者实施中医综合护理干预,包括饮食调护、心理调护、辨证施护,通过饮食调护,有效保证了患者的营养,有利于患者免疫功能的提高,而通过心理调护,可减少不良心理对病情的影响。经护理干预后,患者的心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结果表明,在慢性心衰病患者中实施中医综合护理干预,能有效改善患者的心功能,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1] 文杰,马琳琳,黄砚萍,等.心衰病中医护理方案临床实施效果分析[J].护理学杂志,2015,30(5):9-11.
[2] 郭盈盈,常丽.穴位贴敷配合中医护理方案对心衰患者症状改善的效果观察[J].湖南中医杂志,2015,31(4):125-127.
[3] 程昌艳.手法按摩与情志护理联合干预对慢性心衰心功能的影响[J].四川中医,2016,34(5):20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