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婕葳,李 鹏,张劭俣,马 冲,单佳蕾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 100125)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得到广泛关注,农业农村部也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而近年不断出现的生猪注药注水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对生猪肉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生猪注药注水会降低生猪肉品品质,也可能因水质问题引入病原微生物,更会因为使用违禁(不明)药物而影响人体健康。
经查处,此类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新用”,被不法分子制作成针剂用于屠宰前生猪注射,从而达到生猪注水非法牟取暴利。第二类是使用盐酸氯丙嗪、盐酸肾上腺素、硫酸阿托品等药物作为注射针剂,实施注水。这些药物是市场上的常见药物,容易购买,有些药物既无法检测,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违禁药物,这给监督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016年7月,群众举报A省B县从外地流入一种技术。生猪经纪人王×在生猪宰前3小时为其注射×种药物,可使每头猪多喝水10余公斤。经B县执法部门长达2个月的暗访、蹲守,成功端掉了该待宰生猪注药注水窝点,现场查扣运输工具、注射器、无标签药品和盐酸异丙嗪、注水管等若干及问题生猪29头。通过检测该窝点生猪的尿、肝、肉样及查扣的无标签药品,发现无标签药品和尿样中均检出肾上腺素。据了解,不法商贩利用盐酸异丙嗪的镇静、催眠、镇吐作用,同时与肾上腺素共同使用产生“肾上腺素作用翻转”现象,使得血管舒张作用充分表现,实现最大限度增加注水量,迅速增加宰后生猪产品重量。该案已于2017年3月,由B县畜牧兽医局移送至B县公安局侦办。
2014年6月12日以来,S省C县的孟×在×食品公司屠宰车间从事生猪屠宰工作,为提高生猪出肉率,其雇佣郑×在生猪屠宰前为生猪注药注水,郑×将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和葡萄糖注射液勾兑制成药剂,并雇佣高×等人为生猪注射该药剂并注水。截至2014年11月17日,孟×通过郑×等人,先后为4万余头生猪注射药剂并注水,并将屠宰后猪肉销售至山东济宁等地,销售金额四千余万元。该案已于2016年12月23日在C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孟×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郑×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中对猪肉水分含量规定为≤77%。但有研究表明,生猪注射×类药物后,经多次间隔注水后,对其猪肉进行检测,水分含量仍能保持在国家标准以下。同时,一些地方生猪屠宰执法机构也反映猪肉水分限量标准值偏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一些明知注过水的猪肉进行水分含量检测,其值仍未超过国家标准,因此也难以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现行标准单一、不科学,如《畜禽肉水分限量》只笼统规定了畜禽肉水分含量的最高上限,没有考虑到动物品种间、不同部位间以及不同年龄阶段间水分含量的客观差异情况[1]。
随着各种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给屠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已大大减少,转为由专门人员对生猪在进入屠宰厂(场)前的运输环节或临近屠宰厂(场)的窝点注水,其违法行为更加隐蔽,给生猪屠宰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生猪收购贩运环节是目前监管的盲区,因此目前多数注水案件发生在这个环节[2]。特别是A省B县的案件中,嫌疑人利用肾上腺素和盐酸异丙嗪共同使用能产生“肾上腺素作用翻转”的机理,其背后可能隐藏着专业技术团伙。而对专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难上加难。
由于存在注射药物行为,执法机构在查处案件时,需要对药物和问题生猪进行检测,但经勾兑或混合后的药品往往无标签或成分不明,检测机构难以筛查检验,而对注射了不明药品的生猪产品进行药品检验,更是难以实现。以A省B县案件为例,现场查获无标签药品的盐酸克仑特罗和沙丁胺醇快速检测呈阳性,但实验室定量分析检测时均被排除。B县检出无标签药品是肾上腺素可以说是偶然,各地执法机构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很难每次都能顺利检测到。
对生猪注药注水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考虑涉嫌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这些违法案件,在移送公安部门时往往会因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而被拒绝立案,如涉案金额不够、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等。一些涉案线索,往往因缺乏部门间协作机制,无法得到进一步有效调查。涉刑案件难移送,使得本应得到严惩的违法人员逍遥法外。
猪肉水分含量是衡量猪肉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关乎百姓食用猪肉品质水平的高低。屠宰行业管理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尽快修改完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猪肉水分含量限定值。同时,有研究提出构建“注水肉”监管技术体系的新思路,可借鉴发达国家“消费理念引导”和“市场行为约束”的理念,提出以“正常为主”的判定原则[1]。
现阶段生猪注水或利用注射沙丁胺醇类物质进行注水等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定点屠宰厂(场)外,注药注水的生猪更易流入管理制度不完善、不严格的屠宰厂(场)。此类生猪若在管理规范的屠宰厂(场)按规定时限进行待宰静养,则或在屠宰前就已发生死亡,或注入水分会从生猪体内排出。因此,各地生猪屠宰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督促各屠宰厂(场)落实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杜绝注药注水的生猪进入屠宰流水线。
生猪注药注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已不仅限于屠宰厂(场),因此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往往因无法采取限制涉嫌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措施,而错失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建议各地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联手[3],通过完善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管理机制,建立生猪屠宰违法涉嫌犯罪行为的线索移送制度,建立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生猪屠宰违法涉嫌犯罪行为查处的制度。
随着生猪注水违法行为手段的不断翻新,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往往严重滞后,而最终导致案件移送被拒绝接收,或即使被立案,也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建议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对屠宰生猪注射药物或不明物质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松山,刘丽华,孙宝忠,等.试论我国“注水肉”监管技术体系建设[J]. 中国动物检疫,2018,35(1):41-42.
[2] 王小军,佴梅. 生猪屠宰注水监管中的问题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4,31(9):31-32.
[3] 邓勇,肖颖,姜东平,等. 畜禽屠宰监管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处置[J]. 中国动物检疫,2015,32(1):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