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碳市场建设和碳会计制度设计的思路策略分析

2018-01-17 00:58许骞韦周康
锋绘 2018年4期
关键词:企业价值

许骞 韦周康

摘要:随着我国多个碳试点市场的持续运行和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启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要在碳市场环境的约束下调整其生产经营策略。同时,碳配额、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以及碳信息披露等会计问题亟待探讨和解决。由此,本研究从碳市场的基本特征出发,综合梳理和总结国内外碳市场发展以及相关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争议。进而立足于各个碳交易试点的发展实际,分析我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和碳会计制度设计应关注的重点思路和策略问题,并对未来相关研究给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碳市场;碳会计;企业价值

1 引言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于2014年发布其第五份全球气候变暖评价报告《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2014》。它指出近年来全球变暖的趋势加剧,海平面上升、严重环境灾害、极端气候等问题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经济、社会等负面影响(Monbiot,2006),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1992年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12月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2008年至2012年38个主要工业国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平均削减超过5.2%。2002年,英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碳交易市场,随后欧洲成立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成为世界最大的碳市场。据世界银行公布,相比于正式引入碳交易的2005年,仅六年时间全球碳市场规模增长了15倍以上。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协定》获得通过并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我国是巴黎协议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执行者,在美国退出的情况下世界各国都希望中国能够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引领力量。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大国,我国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碳排放的严峻压力和挑战。早在2008年,国家发改委就首次提出了要建立碳交易所,此后我国碳交易市场进入实质性的快速发展阶段。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并且到2017年底相继成立了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和四川等多个碳交易试点。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由此,更是将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市场建设上升为国家层面战略,成为我国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2018年,全国统一碳市场正式启动,希望更好的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环保目标。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内外研究和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推进这个重要目标的实现。2国外碳市场建设和相关碳会计研究分析

国外碳市场、尤其是欧盟碳市场已经发展了较长的时间,但也不是一帆风顺,到目前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并在不断改进中。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交易的标准,主要是国家计划和分配的欧盟排放配额(EUA)。同时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排放实体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大多为使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ERs)和联合履行项目(JI, Joint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的减排单位(ERUs)。而且,为了解决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欧盟市场的发展也是分阶段进行的。例如,从其市场价格的波动来看EUA的碳价格在2008年7月达到了最高价口29.20,而在2016年9月碳价跌破了口4。到2017年6月,欧盟碳市场日交易均价还在口5上下波动。从交易量来看,市场变化也不容乐观。按照限额交易的有效性原则,可以把碳排放配额按照一定方式在行业内进行分配,方式可以是免费分配也可以是市场拍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拥有较为健全且实力强大的碳交易所,包括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等等,可以进行碳交易的场所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不论是拍卖、场内还是场外碳交易量,虽然从2005年开始一直持续增长,到2013年达到峰值。但是,随后的2014年2015年接连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

分析欧盟市场价格和成交量的巨大波动,其深层次的原因也是我国市场发展必须借鉴的。其一,是欧盟初期的市场机制设计无法剔除恶意搅局者给市场带来的扭曲影响。即正常情况下,受节能减排的成本压力,碳交易市场的排放权在供给上是有限的,而在需求上,理性的企业不会为增加碳排放而进行购买。这预示着,若市场出现一个环境和价格不敏感的购买者,购买大部分和全部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那么碳交易市场将起不到激励减排、惩罚多排放的效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等经济减速时期,在国内投资的边际收益率递减、有效需求不足等因素下,碳排放权价格很难反映其稀缺性。第二,欧盟采取单一的市场交易工具,也难以做到完全有效的激励效应。比如,能耗较高的中国企业单位节能减排的成本就要顯著低于能耗较低的欧美日企业,因为能耗较低的企业降低单位能耗所付出的成本要更高。同样,减排规模越大,其减排的难度和单位成本就越高,但是其在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却是一样的。

从碳会计相关的研究来看,Bebbington and Larri-naga-Gonzalez( 2008)总结了国外碳会计研究初期的文献,认为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层次:碳配额及交易的会计计量、环境风险的计量和报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及碳排放计量和报告的不确定性,但是都还存在研究争议或者视角的不同。首先,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4年发布的碳配额会计计量规定(IFRIC3),学者们一直对其存在争议(Ratnatunga等,2011),如Moore(2011)认为IFRIC3和IAS 37条款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项目以及IAS38无形资产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其次,我国学者对碳会计计量的一些基本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比如对于碳排放权计入何种资产,张鹏(2010)认为应确认为存货,彭敏(2010)支持确认为无形资产,刘金芹(2010)则赞同将其确认为嵌入衍生工具。此外,碳市场和碳会计确认计量会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还需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环保投资降低已有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会负面影响股价(Smith and Sims,1985)。也有学者支持好的环境绩效通常会减少废物而降低生产成本(Schmidhemy,1992),环境问题表现的改善会带来显著正效用(Hart andAhuja,1996)。牛晓叶(2014)结合我国低碳政策背景检验发现,企业低碳行为有利于股东价值提升而且在环境敏感行业这种作用更显著,但是主动低碳行为并未获得更大的股东价值。

3 我国碳市场和碳会计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分析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碳市场从试点市场启动开始就规模巨大,而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和国情。中国当前的环境可承载能力,可能已难以承载多少碳排放量绝对值的增加。因此,我国确实需要从碳排放绝对值增长方面制定一个确定的减排目标。而要实现碳排放绝对值逐年下降的目标,除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等行政强制手段外,更主要还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是说,提高企业等社会实体的碳排放成本硬约束,这方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通过参与碳市场,企业会真切的体会到超额排放带来的压力和节能减排带来的收益,理解和认同国家绿色发展政策的意义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进一步来讲,随着我国多个碳试点市场的持续运行和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启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要在碳限额、碳交易和市场政策等约束下调整其生产经营策略,进而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鉴于碳市场在我国长远的发展前景、全社会环保意识的提升以及政府的政策引导,应该抓紧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并对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但是碳市场显著区别于其他市场,不应该只是实现“多排要买”或者“少排可卖”等交易的场所,而要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利用碳会计在整个会计期间对碳资产、现金流变化以及节能减排的投入产出等进行确认计量,来分析碳市场对企业影响的程度。只有让企业感到足够的现金流出压力或者现金流入激励,或者技术革新后的单位碳排放成本低于市场碳价格,才能激励企业节能降排。更为独特的,我国各碳交易试点从碳配额发放、碳交易价格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使得同样的碳交易在不同市场进行对企业的价值影响显著不同。通过这些分析应该意识到,我国碳市场虽然起步晚但是体量巨大、发展迅速,无法照搬国外经验而是要走出适合自己的道路。基于我国试点市场实际以及碳会计确认计量等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后续碳市场参与者、相关政策制定和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参考。

4 需要思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分析

首先,已有对企业行为策略的分析和价值的估计中,没有考虑到在国家强制碳交易市场约束和绿色环保大趋势下,碳市场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应该将碳因素考虑进来,分析碳市场机制促进企业碳减排并带来切实的价值效应的可能影响路径和实现条件,为后研究提供新的分析视角,也可以在市场建设中更好的关注参与者受到的影响。

其次,企业在加入碳市场环境后面临多排买、少排卖带来的或多或少的“真金白银”变化,进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的关键还是要看投入产出比。不同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成本差异巨大,需要进行大量对典型案例的调研和分析,尤其是针对电力、煤炭等重点管控行业的典型企业。由此,才能分析其在参与碳市场后的节能减排情况和随之产生的价值效应,进而探究已经运行几年的碳交易市场给企业的减排压力和激励是否转化为减排行为和环保效果。

第三,我国碳市场环境下碳资产、负债以及相关交易的会计确认、计量问题仍争议很大,现金流会如何变化并影响企业也就很难量化。我们必须关注于整个会计期间并了解和总结各个试点的规则和运行,才能对碳交易的经济后果有完整而系统的认识,企业才能相应制定不同的交易和节能减排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方式获得的碳资产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卖出、持有,或者发生自创碳汇、碳捕捉、节能减排等行为,都需要根据会计计量属性进行处理。此外,碳超排和碳节约企业的碳会计处理也会有很大的不同,进而显著地影响企业价值。由此,碳市场规则的设计必须了解和借鉴不同碳试点市场的经验,分析其对企业切实的影响程度和差异。它不仅是影响企业碳市场参与行为和程度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必须关注的问题。

第四,中国碳市场有一个的独特之处必须加以考虑,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湖北和四川等各个试点在价格、交易政策、初始排放权发放等多方面的差异,使得同一交易在不同市场带来巨大的价值差异。需要通过详细的数据统计和计算,直接量化这些不同造成的企业价值效应的差异程度,从而在制定全国统一碳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则时充分加以考量。

参考文献

[1]Bebbington Jan.and Carlos Larrinaga-gonza Lez.CarbonTrading: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Issues [J].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2008,17(4):69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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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oore,David R.J.Structuration Theory:The Contribution ofNorman Macintosh and Its Application to Emissions Trading[J].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2011,22(2):2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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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mith J.B.,Sims W.A.1985.The impact of pollution chargeson productivity growth in Canadian Brewing,Rand Journal ofEconomics,16(3):4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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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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