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的自然主义价值准则研究

2018-01-14 09:22:23
关键词:伦理思想万物准则

周 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习近平指出,到2035年,要确保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美丽中国。要避免生态危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是要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根本性变革,在价值领域,寻求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指引,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提供伦理价值指导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生态伦理学里人类与自然的价值关系

人类与自然的价值关系的产生、发展、演变过程,是伴随着人的主体意识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而产生和变化的。在人类与自然存在的先后关系上,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类是自然发展的产物,人类作为自然的存在物,不仅由自然界而产生,其生存与发展也是完全离不开自然的。在人类社会早期,人类完全依赖自然的恩赐,在自然中获取现成的食物,人们匍匐在自然的脚下,对其顶礼膜拜。对于这样的状态,马克思是如此描述的:“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已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1]这也表明,这个时期的人,是没有主体意识的,人的主体意识是在人作为主体存在之后,在自身的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到了农业社会时期,人类对自然才有了一定的影响和改造能力,这也预示着人的意识和主观能动性的产生,但其对自然的影响与改造能力仍然低下,在强大和神秘的自然面前表现得弱小和无知,完全听命于自然,也受制于自然。人类对自然的充满了崇拜和敬畏之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也主要表现为原始素朴的统一:即人类就是自然存在物,与自然是完全的统一,也没有主体与客体之分。

人类与自然的价值关系的产生,是因为人的自我感觉和意识的产生,在西方,从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苏格拉底主张人要“认识你自己”,这时期的人开始转向自我的主体意识。人具有的独特的思维意识能力使人意识到自身不同于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人不是完全的消极的依赖自然界,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能依据自身的需要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作出各种解释。但这一时期的思想仍然主张,作为一种有意识的存在,人的地位是不能超越神的,但人的地位也仅仅只是低于神,上帝接照自己的模样创造了人,就赋予了人可以利用自然万物以满足自身物质需要的权利。人类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伴随着人的主体意识的出现而正式诞生。

到了现代社会,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人类还能够依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改造、调节或影响自然环境,通过认识到自然界的客观属性及其发展规律,在利用和改造自然过程中,趋利避害,使自然环境朝着有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发展。这时,人类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最初的对大自然的顶礼膜拜、对自然的顺应和受自然摆布的仆役的地位完全转变为利用自然、征服自然,成了部分自然的主人的地位;由过去对自然、神的崇拜转变为对自身的崇拜,人类成了上帝。在人类的眼里,自然世界就是纯粹的物质世界,而人是物质和精神的结合体,人具有本质的理性、意识和精神,因为这种意识和理性的优越性,所以人类就是上帝,可以为自身和自然立法。自然世界就成了可供认识和改造的物质客体,人类是主体,人类正是在对客体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过程实现自我的主体地位,也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样一种人类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的彻底改变,在现代社会引起了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生态环境的危机问题。

现代社会,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是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这种主客体关系的价值序位所带来的主体人类对客体自然的意识、态度及其行为的问题。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才是有意识的存在,在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具有主导性地位,人类总是基于自身的需要去面对自然、认识自然并利用自然,思考与评判自然的价值。在传统的伦理学价值观里,什么是价值,价值首先表现为事物的属性或功能范畴,即事物的有用性。其次,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价值是以人的主体性为尺度的关系范畴,它反映了客体对主体人的需求的属性,即客体能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客体能满足主体的需要,那么这个客体就具有价值,否则就不具有价值。从现有的人类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的观点来看,自然就只是主体人类的客体,客体的自然的事实属性就彻底表现为怎样满足主体的人类的需要的效用,人类总是从自身的需要思考自然的各种价值:如经济资源价值、艺术审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医疗价值和生态价值等等,这些都是人类某种单方面需求性的满足,思考的主体永远是人类自身,是从人类自身出发的,是从人本主义、功用主义的角度来思考人类与自然的价值关系。

这种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观念决定了,自然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一种资源,人类是“按照自然有益于人的特性赋予它们的价值”。[2]自然唯一具有的价值是工具价值。这种对自然的工具价值的认识千百年来成了人们对待自然界的传统方式,也容易产生无限地征服自然和掠夺式开发自然的恶果。伴随着自然生态危机的出现,20世纪兴起了一门新的学科—生态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核心认为,自然世界具有的不只是对人的工具价值,也具有其“内在价值”,要承认环境伦理,就必须承认“一切非人类生命体的内在价值”。[3]围绕这一理论核心,环境伦理学家们作了一系列的论证。从最初的动物解放和动物权利论思想,代表人物有澳大利亚的伦理学家彼得·辛格,美国伦理学家汤姆·雷根。到生物中心论思想,生物中心论思想把自然的内在价值由动物扩大到大自然的所有生命,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内在价值。如泰勒所说的,所有的生物都以自己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善”,这个“善”就是“内在价值”。再到生态整体主义思想,这种思想主张要将一切生命物和无生命物都视为具有与人类平等的内在价值,应该纳入到道德的价值体系里来。

生态伦理的思想出发点是普遍认可非人类存在物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发源于主体的主体性,主体性不应该只属于人类唯一具有,从广大的生态系统整体来看,生态系统中一切事物都相互关联、彼此作用,都是自己的主体和互为对方的客体。自然的价值应该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作为客体对人类和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二是它保存自身生存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它即作为自身的主体也作为自身的客体。前者是它的“工具价值”,后者就是它的“内在价值”。犹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所说的“工具善”和“目的善”,“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当作目的的。”[4]这就是目的善,是最高善。最高善以自身就是目的,可以经由别的事物为目的,但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这是一种实现自我的善,实现的是自我的内在价值。工具善是实现、达到最高善的手段,要经由它们才能达到善,所以它们具有的是工具价值。从以上工具价值与自我价值关系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一是虽然已经将人类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作了全新的诠释,肯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认为自然具有与人类平等的主体性地位。但在这个价值关系之中,有意识的存在永远是人类,在人类与自然的价值伦理关系中,能主动作出价值判断、行为抉择的仍然只有人类。虽然提出在人类与自然的价值位序关系上,强调“正义位序高于自由和平等。”[5]但正义的价值判断仍然是由人类作出的,自然与人类的平等地位,必须由人类“视”自然具有平等地位,才能得以成立,这种“视”的逻辑前提就已经决定了自然与人类永远不是处于平等的。二是无论生态伦理思想的出发点是从自然的工具价值出发,还是从自然的内在价值出发,这种主客体关系的颠倒,仍然是由人类停留在功用主义的层面作出价值判断。从同一个层面的价值维度而不是站在更高的价值维度上去思考和解决人类与自然的利害关系,这是现代环境伦理学不能有突破性发展的瓶颈所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跳出人类与自然同一的价值关系,站在一个更高的价值维度,寻求一个更高的价值准则,以协调人类与自然的价值关系。

二、“道”——中国传统自然主义伦理思想的价值准则

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有效的。……它们不易遭受侵犯……这些规律的尺度是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仅此而已……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人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是截然不同的。”[6]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的存在,虽然这种一般规律是最高真理,但人们要考察和服从的是那被设定的东西,人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这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础思想。从中可以发现,自然是有一种价值规则的,并且它们不易遭受侵犯。

现有自然主义伦理思想认为,人类对于自然,不能只作科学的探究,除了自然的“真”,运用我们的直觉,还可以从自然里发现“善”和“美”。承认价值是与自然事实相关的,自然事实蕴含着价值观念。同时认为人、人的思想、经验都具有自然的属性,人自身就是自然的存在,人类对于有关事物的形成的“理念”也是自然物质、客观事物在我们内心世界激发的“本质”,具有自然性。人类在对自然的态度上,应该用一种回归的心态,去发觉宇宙的神智,自然的智慧,体会自然的灵性与自然合而为一,寻求人类与自然的共生和发展。这些自然主义的表现,仍然是把价值当作一种主体性的感受,不以为自然是具有主体性质的存在。“价值不是因为被‘判断'、‘偏好'或‘选择'才产生或存在,价值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物质主体之间的矛盾形成的。那么在自然世界里,所有的事物都可以成为主体,它们之间包含着一种相互的关系,甚至存在着一种在所有相互关系之上的总的关系。”[7]价值不是单方面的判断、偏好或选择,而是从物质主体之间的矛盾中形成的,这种关系的协调,需要服从一个更高的总的关系,那是一个更高的价值原则。

那个总的关系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被称为“道”或“天道”,在中国的伦理思想里,“道”即是万物的本源,也是一个本体上先验于世界而存在的或真或善或美的最高价值原则。“道”是什么?老子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8]它远远的在人与自然万物之上,恍惚不定,但其中有象,有物,所以“道”是创生万物的本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8]道就是这样创生万物。《系辞上传》曰:“是故《易》有大(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9]“大极”就是“太极”,“太极”就是“道”,是原始混沌之气,是宇宙的本源。太极生阴阳,阴阳二气交感而生第三者,如此生生不息,衍生万物。这个万物包含了天、地、人、物。

自然万物自“道”产生后,“道”又作为统一的法则贯穿于万事万物之中。道自身是抽象和变化莫测的,具有形而上的品格,道创生万物后它又寓于自然之中,万物因循它的准则而生存发展。但它与西方传统所讲的形上本体不同,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里,道不是超越独立的存在着,而是“弥纶”[9]在天地万物之间。天地自然就是“道”之化身,人也是“道”之化身,超自然主义的“道”就存在和贯通于天、地、人、物之中,对于“道”所生生之“世界”或“宇宙”,人通过原始的“浑伦直觉”,经由自然去领略感悟它,就能将其转化为人的内在的道德性、觉悟性,进而表现在人的实践活动和精神生活之中。这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大特征,是一种自然主义价值观,但是不同于西方思想世界自然主义价值观。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关注自然,看到的不是其自然层面,将其视之为实然状态,而是要将其不断地予以超越化,看重的是道德理想化的价值层面。天地自然就是道存在的本然状态,也是人道价值原则的根源。中国先民们在日常生活中“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近取诸身,远取诸物。”[9]力图通过把握天、地、人、物、我,及其之间的因果联系来认识自然、社会、人身与人生之间的各种关系。

这种对宇宙变化的自然法则,地上万物自然变化的规律的认识,其目的不是为了看待人与自然之间的表面利益关系,而是要经由自然来通晓道的神明之德,从而为人类的行为提供价值准则。神明精妙的道,衍生万物后就与万物合而为一,如庄子说“今彼神明至精,与彼百化……万物畜而不知。此之谓本根,可以观于天矣。”[10]“道”时时存在于自然万物之中,但万物却不知道“道”的存在,道是万物存在与发展的根本,人们要把握超自然主义的“道”必须从天地自然万物之中去寻求的,但究其根本,人与自然终极要攀附与遵守的是超越人与自然的形上之道。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里,无论儒家还是道家,都将“道”视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本源,和一切事物的价值准则,儒家的道是“天、地、人三极之道”,道家的道是“自然之道”。儒家的“道”具有“仁”的性质,而道家的“道”是无为之道,具有自然而然之意。人与自然都必须共同遵循的更高一层的价值原则——“道”,它是人类与天地自然和谐统一的价值基础。天、地、人,都遵循这个本源“道”而产生、变化、发展,为“道”这一超大神圣宏力所贯通,也彼此相通。道是一切自然万物之公理,也是人类行为之标准。

儒家思想将道表现于事物之价值关系,视为一种价值秩序。道之大德是生生之德, “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9]乾元化生万物,万物依赖它有了开始,并且天道的变化使万物各自端正性命,万物要尊重天道规则。“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9]地道坤元,配合乾元生物,顺承乾元大天道之创造力,广厚而载万物,养育万物,使乾元的创造力得以扩展绵延。天道与地道的顺承关系,从而使全体生命进入生生不已的持续发展历程之中。《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9]“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错。”[9]这是儒家思想所理解的道之价值秩序,由自然世界到人类社会,都应该遵循这种价值秩序。在这样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之中,道也将其价值理想融合于万物之中,即“乾,元、享、利、贞。”[9]元是善之长,享是嘉之会,利是义之和,贞是百事的主干。这四德亦成为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运行之价值准则,使天地万物各得其生命与本性的正常状态,从而宇宙自然具有盎然生机。

道家思想里,老子说“道法自然。”[8]道法自然就是道以自身为原因,犹如“道生一”[8],一也是道自身。所以道就是自然,自然也就是道。自然万物是道的创生物,自然万物自道创生后,道又在自然之中。自然是一种自然之应然状态,万物遵循各自之特性,自然生长,其特征就是自然无为,大道就顺应事物的特性,表现为“自然而然”的状态,同时 “无为”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道无所不在,而所在皆无也。”[11]。“无为”而顺应,“因其所有而有之,则万物莫不有;因其所无而无之,则万物莫不无”[10]是最好的万物存在之道。物即自尔,至道者乃至无也。人生于这一过程,应。顺物顺时,各任其自为,无为而无不为。所以以老子为代表的遵循道家思想的人将自然之则——“道”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人只需以天地之本为精微,以外物为粗略,以有储为不足,心灵恬淡清静而无为。恍惚寂静,没有形体,没有生死,与天地同体,与万物合一,恍惚间返回太虚,达道之极体。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天人观念,是将天道之则、自然之则应用于人的自身的内在世界的小宇宙,在天道的价值原则下,寻求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作为具体存在与超验的价值原则的协调统一。中国传统伦理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我不以为有多少是主动意识的关于保护环境的见解,而是一种心灵向宇宙本体的回归,是个体精神向天道的攀附。如老子认为,“孔德之容,惟道是从。”[8]大德之人都是以道为自身的行为之则。庄子更是寻“天地”的境界,寻求那飘渺的道,不以物累形,逍遥自在,达到一种“与天地参”的气象,去物、忘我、去私。儒家将道视为人支撑生命的信仰,“道之将行也,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12]道是宇宙自然之则,也是人生智慧,是人安身立命的先天准则,是无论如何不能忽视与废弃的。“朝闻道,夕死可矣”[12],把握了道,就意味着人获得了宇宙人生的全部智慧,人应与天地同心,努力追求与达到这种宇宙人生智慧,只有得到了道的智慧,到生命走向终结时,才不会有遗憾。人之为人在于人之有“性”,能“尽性”“体道”。尽人之性,体察天道,将人的精神向上提,由现实的物质世界进入理想的精神世界,进入审美的道德境界,这正是以形而上的道为价值追求的中国伦理思想的使命。

在整个人与自然的大系统中,对于道之准则,没有意识和自觉能动性的自然万物,会无条件的遵循道之自然法则。而人作为有意识的主体,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12]只有人真正效仿道之价值秩序,也要效仿道的厚生之德,畏天命,顺天道,对天下万物、有情众生的内在价值,产生一种博大的敬佩心、认同感,才能在一个更高的价值原则的指导下真正实现天人和谐,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共生发展。

三、自然主义生态伦理思想对生态发展的现实意义

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是重建“天人和谐”的思想,“对立”与“和谐”都是一种关系,人类与自然之间本就有一种价值关系,这是一种内在的价值关系。马克思要求人们确立这样一种观念:“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3]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类,仍然是自然界的一员,其本质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与自然的统一。这也预示着人类与自然是一体共存,和谐共生的关系。和谐的关系,要求人类与自然的真正和解,甚至不只是和解,而是一种融合。

肯定自然内在价值的现代环境伦理思想,指出了生态系统自身的价值与意义,提出了生态系统内部不同物种间互为主体和客体、互为目的和手段、互相满足以及相互制约的关系,也提出了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价值关系。这对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有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同以上内容所分析的那样,那仍然是在一个维度上的需求的平衡,纵然有公正、自由这样的价值准则在其上作高高的指导,而作为有意识的主体人类与无意识的自然世界,对这种准则的把握的主导权是永远掌握在人类的手中,这种公正的价值理念也是人类单方面的理念,公正的理念可以在都具有主体意识的人类之间构建,可以通过彼此的协高、相互妥协得以实现,但在不具有初始就平等地位的人类与自然之间是难以达成的。

现代的人类对于自然,不能只从功利的角度对其作科学的探索、研究,而是需要我们适当的远离科学、不完全诉诸理性,用一种回归的心态,运用我们的直觉,除了自然的“真”,我们还可以从自然的世界里发现“善”和“美”。发觉宇宙的神智,自然的智慧,体会到自然的灵性。西方世界,到了近现代,惠特曼、爱默生已微微以察觉宇宙的更伟大的智慧,这是一个更高的准则,不同于宗教的神,与其说是神秘主义,不如说是自然主义,这就是自然主义的最高价值准则——“道”。它广泛的存在着宇宙自然之中,看不见摸不着,但我们可以在广泛的自然世界中体悟得到它,它是最具有公正性的准则。如《吕氏春秋》言:“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14]日月天地是万物得以生长成长的基础,但是不独偏向人类的。人是自然的人,自然是人的自然,道家思想以为万物各自“独化”而又不可一日而相无,人在精神气质与形体上是与自然万物同一。万物间“无为而为”,人与自然万物应该在一个更高的价值准则的指导下,以一种不妨碍—彼此尊重—彼此又相依的方式存在。中国传统自然主义伦理思想正是构建了这样的最高价值准则,它能促使人对生命意义的思考,保持顺应自然而生活的价值追求,与天地合德的向往,使人安静的存在于宇宙之间,作为天地、神与万物之枢纽,达到与自然宇宙的真正和谐一致。这是一种人在心灵上达到与自然的融合,不只是物质上的同一,是一种真正的契合。这正是中国传统伦理自然主义思想里才有的感召力与魅力。

如果中国传统自然主义伦理思想的最高价值准则“道”,可以成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终极价值与道德命令,成为人类和自然都必须服从的,那么在这样的价值体系里,就不存在人类是人类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唯一价值主体的问题,也不存在以何者为中心的问题,人类与自然万物都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各部分都将服从终极价值,人类要谦卑的接受出现在自然世界中的每一个微小的启示,沉思生命不朽的秘密,尽可能扮演好存在于自然万物之中的我们的角色。如果人类能抱着这种敬畏的精神面对世界、面对自然,人类也只能以一种更谦卑态度、更敬畏精神面对自身所处的世界,才能真正走出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改变生态危机的现状,真正意义上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美丽,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也最终实现人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虽然有不同于自然的特殊性,但人类社会历史仍然是自然进化史的一部分。工业文明以来,人类盲目的、疯狂的对大自然进行开采、盘剥与掠夺,认为大自然有永不枯竭的资源,可以任由我们随意开采利用。人类过度地砍伐森林、破坏植被,无情地猎杀野生动物,大肆地开发土地、利用地下矿产资源,同时目光短浅地排放污水、污气,其引发的生态危机已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了严重的“天人对立”。传统工业发展模式引发了经济与生态的矛盾,它的“深度缘由是人类价值理念的偏差和行为模式的不当。”[15]当今时代,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正在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对于如何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探索。而从理论范畴和价值准则上,对人类与自然的传统范式进行思想和观念上的更新,是重要的思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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