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间隔内的二次碾压行为如何定性

2018-01-13 20:44马力李吉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2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黄某

马力 李吉明

[案情]2016年2月15日晚19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四轮机动车载同事陈某和吴某某沿B县环城路行驶,行至某高速路口路段时,将行人王某某(女,殁年82岁)撞倒,李某某驾驶的四轮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当场破碎。李某某继续驾车前行,同车人陈某和吴某某提醒其撞了人,让其掉头查看,李某某遂掉头驶向受害人。正当李某某准备走近受害人查看时,黄某驾驶轿车超速行驶过来,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并在李某某前停了车。李某某告知黄某其压到人了。此时受害人王某某被挂在车底,黄某下车查看周围未发现异常,便驾车离开现场。李某某随后也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1时许,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4时许,民警到黄某家中传唤其归案。从李某某驾驶的四轮车和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底盘上均提取到死者王某某血迹。据证人陈某和吴某某证实,一次撞击和二次碾压之间间隔约10分钟。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大量裂创,下颌骨骨折,外耳道出血,胸廓畸形,肋骨广泛性骨折,四肢多处骨折,推断王某系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经B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和黄某分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案对于李某某、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黄某于王某被撞约十分钟后碾压被害人,不能确定当时被害人在被二次碾压之前是否死亡,也就不能确定黄某碾压的是不是尸体,理论上如果黄某碾压的是尸体,那么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黄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后均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某、黄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四轮车将在马路上行走的王某某撞倒,当时时值寒冬夜晚,无路灯照明,李某某理应驻车报警积极实施救助,但李某某反而继续前行直至同车人提醒才调转车头查看。此时若李某某积极救助或拦截过往车辆仍然可以避免二次碾压,但其并未采取上述措施而是在数分钟后亲眼见证受害人遭遇黄某二次碾压后才招手让叶停车,并告知其压到人了。黄某超速驾驶,停车后本应该详细检查,但其只看了看车辆周围情况,未对车底进行查看,随后驾车离开。二人出于疏忽或放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王某某死亡属于一果多因,李某某、黄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本案经法医检验鉴定,受害人王某某头面部大量裂创,下颌骨骨折,外耳道出血,胸廓畸形,肋骨广泛性骨折,四肢多处骨折,推断王系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可以看出王某某的死亡是李某某第一次交通肇事撞击和黄某二次碾压共同所致,属于刑法上所指的一果多因,李某某和黄某应该共同对王某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关于黄某碾压尸体说,按常理推断,李某某第一次交通肇事撞击受害人后,受害人不应马上死亡,加之黄某二次碾压间隔时间约十几分钟,时间间隔较短,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及时抢救,有可能挽救受害人的生命,黄某碾压尸体一说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李某某、黄某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而驾车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某、黄某的法律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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