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青 项磊
摘 要:伪造证据提起虚假劳动仲裁应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捏造事实,提起虚假劳动仲裁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了重点分析,并对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了评析,最终得出结论性意见,以期对实践中本类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虚假劳动仲裁 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毛某和时某进入温州某光学有限公司上班,当月16日该光学有限公司文员将劳动合同交予毛、时二人签字。而毛、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事后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交于该光学有限公司。毛、时二人离职后于2015年9月27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以该光学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两倍工资9100元和8092元。2015年12月两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企业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认定,最后骗取该公司9100元和8092元。
2015年9月,毛某、时某进入温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上班,次月16日15时许该公司生产车间统计徐某将劳动合同交与新进厂的员工毛某、时某与沈某、廖某等人签字,沈某、廖某二人当场签署劳动合同,而毛某、时某二人拿到劳动合同后并未当场签署,等徐某再次来收取时,毛某、时某二人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上交。2016年10月12日,毛某、时某二人离职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以温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两倍工资51257.71元和41711.69元(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一、本案的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毛某、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时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毛某、时某制作了虚假签名的劳动合同后,捏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提起仲裁。而仲裁属于广义的司法活动。毛某、时某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并且毛某、时某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侵害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权。本案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时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毛某、时某经预谋,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而后制作和提供虚假签名的劳动合同,通过仲裁方式,欺骗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定,达到骗取公司赔偿金的目的。毛某与时某二人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最后的结果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之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罪。就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来看,成立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犯罪嫌疑人毛某、时某在进入温州某光学有限公司和温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上班时,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交于该两家公司。而后,以两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毛某、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关键在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劳动仲裁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范畴。
(一)对“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解
诉讼作为国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方式,相对于社会成员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争议,属于“公力救济”的性质。诉讼的实质是国家对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预,其目的在于制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就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體凭借国家力量实现民事权利的司法程序。[1]
具体到民事诉讼应当包括哪些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诉讼程序。行为人在任何一个程序中提起民事诉讼的,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由于法律规定的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限于民事审判活动,显然执行程序也应当包括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另外所谓“提起”,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串通,通过主动的方式,引起了诉讼的发生。至于原告基于正当理由或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提起,而被告伪造证据以图逃避债务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无论是从文义还是目的解释出发,都难以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通常来讲,积极惹起虚假诉讼的一方才具有较大的非难可能性。[2]
(二)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是否包括仲裁程序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有观点认为仲裁在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为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促使仲裁机构作出错误的裁决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其性质与虚假诉讼相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实际上赋予仲裁机构事实上的司法权,或者说,仲裁是“准司法”的方法。[3]因此,虚假诉讼不应仅限于民事诉讼,而应包括仲裁程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