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方言分布与历时流变

2018-01-13 16:08,
关键词:语素屋子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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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2.江苏师范大学 语言科学与艺术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房”“屋”两个语素在“供人居住的建筑物”的意义上,构成了同义关系。二者的意义及其古今演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注意。洪成玉[1]、向熹[2]、王凤阳[3]、黄金贵[4]曾从词语本义、引申义、语法功能、语用等角度指出了二者在古汉语中的差异。岩田礼等则全面地概括了古今南北“房”“屋”的意义,指出:“普通话里‘房’指house,‘屋’指room,但从历时来看,‘房’‘屋’的所指恰恰相反。”文章将“屋”指房屋整体、“房”指房屋部分(屋大房小)的,视为“原型”;将“房”指房屋整体、“屋”指房屋部分(房大屋小)的,视为“颠倒型”;“房/屋”所指可以是整体或部分的为“无区别型”。认为三者之间经历了如下演变:原型→无区别型→颠倒型。作者进而认为,这种历时的变化,在共时层面的汉语方言中有着清楚的反映:“地图上的分布呈现南北对立格局,即‘原型’主要分布于长江以南地区(湖南、广西以东),‘无区别型’及‘颠倒型’主要分布于北方及西南地区”。发生这种演变的原因,是原型与无区别型中的次类“南京型”(“房”所指大小无区别)发生冲突,从而导致推链式的词汇变化:南京型传到北方,导致在北方汉语中演变为颠倒型[5]。

岩田礼等的上述说法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所谓“原型”存在于什么时段?第二,作者所说的汉语方言“房”“屋”不同意义的南北地域分布,与古今“房”“屋”的意义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第三,“房”“屋”意义的历时演变究竟是怎样的?

一、关于“房”“屋”古今与南北的对应

首先讨论“原型”存在的时段和“房”“屋”的地域分布。

(一) 关于“房”“屋”原型意义存在的时段

岩田礼等认为,古代“房”“屋”的原型是“屋大房小”;但这一现象究竟存在于哪个具体的时段,却并未指出。早期汉语文献显示,“屋大房小”主要见于《诗》《书》等五经之中。

五经中的“房”,指正室两旁的房间。《说文·户部》:“房,室在旁也。”是为本义。以下例句中的“房”为本义,均为“房小”。如:

(1)胤之舞衣、大贝、鼖鼓在西房,兊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在东房。《书·顾命》

(2)羞出自东房,主人共之也。《礼记·乡饮酒义》

五经中的“屋”,多指屋顶。《说文》段注:“屋者,室之覆也。引申为凡覆盖于上皆曰屋。”如:

(3)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诗·豳风·七月》

(4)及其死也,升屋而号。《礼记·礼运》

上述表“屋顶”意义的“屋”,可用部分代整体的借代方式发展出泛指房屋整体的意义,这导致了“屋”的所指大于同类文献中的“房”,如下例中的“丰其屋、富润屋”:

(5)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易·丰》

(6)富润屋,德润身,心广体胖,故君子必诚其意。《礼记·大学》

“屋大房小”在五经中可以成立,但在其他文献中却未必如此。

(二) 关于“颠倒型”和“古-今”颠倒

岩田礼等认为普通话中是“房大屋小”,相对于“原型”,是所谓“颠倒型”。这种说法难以成立。《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对“房”“屋”的释义既有“房大屋小”,也有“屋大房小”的意义——房:房子、房间;屋:屋子、房子。这就与岩田礼等的观点相矛盾。其实,词典对字头的解释,存在历史积淀的语素意义。比较所指的大小,应该以表达概念的词而不是语素为对象。现代汉语双音节词占优势,因此应该考察以“房”“屋”为主要语素构成的双音节词,即加后缀构成的“房子”“屋子”的意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房子”为“建筑物”,可以指整体或部分;“屋子”则只能指部分:房间。CCL语料库中现代汉语的用例也反映出这一点,但存在少量反例:用量词“间”限制即指部分的,“房子”901例,“屋子”925例;用量词“栋”限制即指整体的,“房子”262例,“屋子”12例。不难发现,“房子”所指为整体或部分,用例较多;“屋子”多指部分,指整体的极少。“颠倒型”的说法难以成立。“房”“屋”两个语素没有发生“古—今”意义的颠倒,相应的合成词也不存在这种颠倒。

(三) 关于“古-南”对应

岩田礼等认为,“屋大房小”的现象在古汉语和今长江以南的汉语方言中存在对应,即“古-南”对应。这种说法大致不错,但不确切。在长江以南的20个汉语方言点上,大多与五经中一样是“屋”指整体,“房”指部分,但合成词中也有“屋小房大”的例外。下列各项分别为方言点、“屋”指整体、“房”指部分以及例外情形(下仿此):

南昌 起屋;房间;灶屋/黎川 起屋;偏房;平房/于都 做屋;房间;横屋/萍乡 起屋;正房;厅屋/长沙 起屋;厢房;堂屋/娄底 起屋;耳房;厅屋/金华 起屋;外房;侧屋/宁波 起屋;堂房;正屋/温州 屋基;房间;栈房/绩溪 做屋;书房;正屋/梅县 做屋;房间;房契/东莞 起屋;两房一厅;平房/广州 起屋;书房;房产/柳州 起屋;厢房;堂屋/武汉 住屋;正房;堂屋

海口、雷州、福州、建瓯、厦门方言以“房”指部分,但用“厝/室”指整体。亦存在例外(略)。

从总体来看,“屋(厝/室)大房小”现象存在于南方汉语,涵盖了赣语、湘语、吴语、徽语、客家话、粤语、西南官话的全部或部分方言点。而且,各方言大多与五经一样,可以用单音的“房”“屋”表“屋大房小”或“房小”,但一些后起的复合词例如“平房、堂屋”中,其语素出现了“房大屋小”的现象。这说明“古-南”对应只是大致的。

(四) 关于“今-北”对应

岩田礼等认为“房”“屋”意义存在“今-北”对应。这种对应是否真的存在?以下是李荣等记录的相关北方方言和西南官话5个点的用例:

银川 盖房子;堂屋;耳房/西宁 房子;堂屋;洞房/洛阳 房子;屋子;上房/哈尔滨 房子;屋子;厢房、灶屋/成都 起房子;堂屋;厢房、屋脊

从词典的释义和用例来看,其“房子”与普通话完全对应;而“屋子”仅有两个点,与普通话不完全对应。但哈尔滨、成都方言的合成词语素中存在的“房大屋小、屋大房小”现象与普通话存在对应。所以,“今-北”的对应不整齐。

(五) 关于“无区别型”

此类以“房”“屋”兼指整体、部分,主要分布在中部地区,存在少量例外。可分为两类,但与岩田礼等的“房-房”“屋-屋”两个次类不同。有12个方言点用“房”兼指整体和部分,相当于岩田礼等的“房-房”型,“屋”表示整体的意义只残存于少数合成词中。此类主要存在于北部吴语、江淮官话、中原官话和晋语中,下列各项分别为方言点、“房”指整体、“房”指部分以及例外情形:

苏州 房子;正房;屋脊/杭州 房子;房间;屋脊/丹阳 房子;厢房;屋檐/太原 房子;正房/南京 房子;正房;新屋/扬州 房子;上房;屋脊/西安 盖房;上房;屋里/忻州 瓦房;厢房/乌鲁木齐 房子;厢房/贵阳 起房子;厢房;堂屋/万荣 房子;正房/牟平 房子;里房

有5个点并用“房”“屋”,二者都可以指部分和整体,与岩田礼的“屋-屋”型相关但不同,主要分布在北部吴语及其北面的官话中。例如:

上海 房子;厢房。瓦屋;正屋/崇明 造房子;正房。起屋;里屋/南通 起房子;厢房。造屋;堂屋/徐州 盖屋;里屋。平房;厢房/济南 盖房子;厢房。盖屋;屋子。

可见,这些方言就主要情形而言,是所谓的“无区别型”,但也存在少量例外。

综上,岩田礼等所说“房”“屋”意义的“古今颠倒、古今南北对应”存在问题:其“对应”关系并不严整,大都存在多少不一的例外;所谓“颠倒”则难以成立。

二、“房”“屋”意义的历时演变

以下讨论“房”“屋”意义的历时演变。

(一)战国、两汉时期的“房”“屋”意义

战国文献沿用了五经中“屋大房小”的意义。例1的“室屋”与“宫营”对举,其“屋”当指整体。例2“自房观之”的“房”前虽无“东/西”类限定成分,但指“房间”应无异议:

(1)宫营大而室屋寡者,其室不足以实其宫。《管子·八观第十三》

(2)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左传·昭公元年》

两汉文献亦然。由《史记》《说苑》《汉书》《论衡》《风俗通义》五部文献看,仍维持了“屋大房小”的意义格局。例3“起屋”的“屋”为“房屋”;例4的“房”应指房间。

(3)越俗:有火灾,复起屋必以大,用胜服之。《史记·孝武本纪》

(4)赏赐累千金,僮奴以百数,后房妻妾数十人。《汉书·史丹传》

但是,这一时期的“屋”仍然多见“屋顶”义,如《淮南子》中的“是故十围之木,持千钧之屋”。两汉时期“屋”“房”的意义与先秦时期一脉相承。

有些文献中的“房”所指大小似难区分,但已出现泛指一般“房屋”的用例:

(5)姓利相更,成而不迁,乃能摄固,保其土房。《国语·晋语四》

(6)夫牛蹄之涔不能生鳣鲔,而蜂房不容鹄卵。《淮南子·汜论训》

“土房”中“房大”无疑,但属个例,可以理解为部分代整体的修辞用法。例6为比喻,“蜂房”的“房”虽可以理解为指部分,但未见有“蜂屋”指“大”的比喻,意味着“房”以部分代整体、大小兼指也是可能的。先秦两汉的主流虽是“屋大房小”,“房大”的演变自战国也已见端倪。

(二)魏晋至唐五代“房”“屋”的意义

这一时期“房”的意义多沿袭先秦两汉,“房小”的现象较为多见,如下例中的“妾房”“紫房”:

(7)桓玄诣殷荆州,殷在妾房昼眠,左右辞不之通。《世说新语·言语第二》

(8)乘舆乃御太一之玉堂,授军令于紫房。《隋书·虞世基传》

但是,“房”也与“舍、屋、宇”等连用,形成“房舍、房屋、房宇”等同义组合,说明“房”可以泛指“房屋”整体,“房大”现象逐渐增多:

(9)时彼瓦师,为辟支佛,去家不远,作一房屋。《佛本行集经》卷三十四

(10)遂造屋舍,世间于是始有房舍。《长阿含经》卷六

“屋”也常见与“舍、庐、宇”连用,形成“屋舍、屋庐、屋宇”等词语,指称房屋整体,即其连用的语素“舍、宇”与上述“房”的连用语素趋同:

(11)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桃花源记》

(12)辛勤三十年,以有此屋庐。《示儿》

连用对象趋同,二者的意义明显趋同,都可以指“大”。例10“屋舍、房舍”并用,“房”“屋”均指整体。同时,“屋”的所指出现了新变化,也可指“房间”:

(13)于东都观文殿东西厢构屋以贮之,东屋藏甲乙,西屋藏丙丁。《隋书·经籍志》

(14)俄而风止火息,堂屋一间免烧,其精诚所感如此。《晋书·孝友列传》

“东屋”“西屋”应指房间,“堂屋”显然为房屋中的部分。常与“房”搭配的“东、西、中”与“屋”搭配,从而“屋”也可以指部分。这应该是“房”“屋”在指整体的意义上趋同后同步引申的结果。

由《三国志》《世说新语》《北史》《隋书》《朝野佥载》五部文献看,这一时期“屋大房小”的用例仍然较多,但“房大屋小”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少。导致后者出现的原因,虽然与“房”指整体的修辞用法不无关系,但最主要的应是:“房”“屋”与“舍”“宇”等词的连用和“房”“屋”本身的连用,促成了两个词的词义分别向对方衍生。张博指出:“同义连用是上古汉语双音节组合中的强势组合。这种强势组合带给语言社会的影响是,人们习惯于把两个组合在一起的词的语义关系理解为同义关系,从而用其中一个词的意义去类推另一个词的意义”[6]。相同的连用对象,使得“房”“屋”的意义趋同,从而出现了同步引申。值得注意的是,《全唐诗》中已出现“房子”,虽为莲蓬之喻,但可理解为指整体:

(15)西风团叶下,叠縠参差起。不见棹歌人,空垂绿房子。 李群玉《伤思》

(三)宋元明清“房”“屋”和“房子”“屋子”的意义

从《朱子语类》《全元杂剧》《初刻拍案惊奇》《儿女英雄传》来看,这一时期二者意义趋同。

1.“房”。“耳房”中“房”指房间即部分,“盖房”中“房”则指房屋整体。这一时段的“房”同现代汉语普通话一样,可以指称整体或部分:

(16)您子母且去这耳房中安下者。《全元杂剧·郑廷玉·包待制智勘后庭花》

(17)俺家里又不盖房脱坯,你都来做甚么?《全元杂剧·刘君锡·庞居士误放来生债》

2.“屋”。上述4部文献中,“屋”在保存“屋大”古义的同时,向“房”的古义同步引申,出现了较多“屋小”的现象,与普通话趋同。以下“屋”在“田屋”中,指整体无疑;但在“正屋、东西屋”中则指称部分:

(18)员外祖上置田屋,攒下家私传父母。《全元南戏·徐仲由·杀狗记》

(19)正屋三间,东西屋三间,前开一门。《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一

3.“房子”“屋子”。这一时期“房”“屋”两个词基本同义,显然是一种赘余现象。于是,双音化使二者构成的复合词出现了意义的地域分化:宋代出现了“屋子”;唐代始见的“房子”在南宋也有用例(话本:赁得两三间房子,与同浑家王氏年少齐眉),元代多见。两个词都可以指整体和部分,其所指可能与作者的方言有关。以长江为界,南方作者多用“屋子”指整体(例20),“房子”指部分(例21),反例不多(例22):

(20)譬犹此屋子,只就外面貌得个模样,纵说得著……《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二

(21)就在门缝张看,只见一并连五间房子……《七剑十三侠》第二十二回

(22)今曹逢扰攘,不能立功于天下,反顾恋数间屋子乎,诚可痛也。《五代史补》卷三

朱熹是尤溪人,《七剑十三侠》作者唐芸洲是苏州人,其作品多“屋子”大而“房子”小。但《五代史补》作者陶岳是永州人,其“屋子”却指部分。

长江以北的北方作者则常用“房子”指整体(例23),“屋子”指部分(例24):

(23)兀那高房子那人家少我一担草钱……《全元杂剧·孙仲章·河南府张鼎勘头巾》

(24)将这三间屋子另行打出,开了门,租与韩瑞龙居住。《七侠五义》第十一回

孙仲章是大都(一说高陵)人,石玉昆是天津人,这些北方作者的作品中多是“房子大屋子小”。但山东人高文秀也有“房子”指部分的用例:

(25)官人,请里边来,有头一间房子干净,正好住。《全元杂剧·黑旋风双献功》

这一时期的“房”“屋”以及北方作者笔下的“房子”“屋子”,意义与普通话一致。

以上讨论说明,“房”“屋”的意义流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先秦两汉阶段。五经中一般没有例外的“屋大房小”现象,在战国、两汉时期基本延续。但是出现了极少量的“房大”用例,导致“房”“屋”意义出现了趋同的端倪。第二,魏晋至唐五代阶段。“房”“屋”分别与相同语素的连用和二者自身的连用,使之在沿袭前一阶段意义的同时出现了意义的趋同,从而同步引申出对方的意义。第三,宋元明清阶段。语素“房”“屋”均可指部分、整体,与普通话相同。“房子”“屋子”用例渐增,北方作者多为“房子大屋子小”,南方作者多为“屋子大房子小”。

三、关于“房”“屋”意义演变的思考

综上所述,岩田礼等所说的“房”“屋”意义的古今颠倒、古今南北对应并不确切。方言的接触尤其是普通话的推广,导致普通话词与方言词掺杂使用,从而使得各方言中的“房”“屋”作为语素的意义比较复杂,因而出现多少不一的例外,这不难理解。

但是,岩田礼等认为所谓“古今颠倒”,是“原型”与“无区别型”发生冲突,导致了推链式的词汇变化,似难成立。首先,如一(二)所述,“古今颠倒”不能成立。其次,无区别型方言存在于北部吴语、江淮官话、中原官话和晋语区,这个地区在宋元明清时期文化、经济发展较快,其方言词汇影响官话是可能的。问题是“无区别型”中的“房-房”型南京方言是怎样把“原型”改变为普通话“房”“屋”意义的现状的?这难以说清楚。

事实上,这种演变主要来自词汇系统的内因。如二(二)所述,上述演变是在历时发展中“房”“屋”二者互相渗透造成的——两个近义词互相影响,在各自原有意义的基础上进行类同方向的引申,完全可能产生出相同或相反的引申义[7]。在这个过程中,“房”的演变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房”向“房大”的意义演变,与“屋”趋同,战国时期始见端倪。自魏晋南北朝至唐五代,“房”“屋”的意义进一步趋同。两个基本词同义,是一种赘余现象,于是逐渐在两词词义的互动中发生改变。在双音化过程中,“房”在唐代率先构成“房子”指称整体,并且此后可以指称部分。这种现象在北方汉语中稳固地存在着,占据了先机。而宋代首见的“屋子”虽在南方以指称整体为主,但在北方的“房子”已指称整体的情况下,只能指称部分。当确认了普通话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房子”“屋子”的所指对象,就只能是二(三)中所述北方方言的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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