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网格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版

2018-01-13 16:08,,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网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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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 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3)

新时代的检察机关如何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政法思想中全面、准确并富于创造性地实践对其职能职权的宪法定位?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有效促进基于办案的法律监督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全面性?如何立足主责主业,在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有机融入、科学发挥职能作用?检察环节的“枫桥经验”传承创新中产出哪些成功经验,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健全和完善、打造和确立富有持久生命力的“枫桥经验”检察版?[1]带着这些问题,专项课题组深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检察网格化监督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就“枫桥经验”在检察实践中应用和发展的理论问题和制度方案予以聚焦思考,深入解析景宁检察院的检察网格化监督这一样本所具有的必然性、合理性及其特殊性和规律性。课题组对检察网格化与全科网格之间的关系、检察网格与检察机关内部组织结构之间的衔接、多维度、扁平化、集成性的监督平台运行机制、检察网格化的科学界定、制度规范、案例解析等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言。

一、检察网格化的要素、运行与成效

景宁作为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渊源和经济社会面貌。景宁检察院以创新的思想锐气、开拓的实践精神,秉持法治理念、汲取忠勇精神,依托“枫桥经验”,运用社会治理网格系统,构建检察网格化,推动人民监督和检察监督的有机结合,激发了检察监督主责主业的奋进作为,使新时代的基层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展现了新气象,基本形成“检察网格是基础,监督平台是关键,办案实效是根本,人民满意是归宿”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初步探索出“检察网格化、监督显性化、保障社会化”的新型检察监督之路。

检察网格化是指: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即全科网格基础上,根据全县行政区域和执法机构双层划分检察网格,并对接域外网格,网格小组集体开展监督信息收集;监督平台建立和运用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案件信息通报、联动执法等综合研判、对接监督的方法、程序;业务部跟进办案、多管齐下,运用法定职权、手段、方式,并将办案过程和结果反馈至监督平台,接受网格检验评价的三级联动型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一)检察网格

依托社会网格建立检察网格,一体两用,不另起炉灶、不增加成本、不叠床架屋,监督重心下沉,如探针一般切入和感知社会运行,无缝对接法治实情,浮现和绘制“检情地图”。通过“行政区域+执法机构”双层双向划分,构建了覆盖全县21个乡镇街道、254个行政村的检察网格。发挥检察联络员、全科网格员的“五大员”作用(即观察员、情报员、监督员、信息员、宣传员),摸排监督信息。属本地非特殊案件,则根据当事人户籍地、常住地、犯罪行为地制作《告知函》、反馈单,提出线索指向,连同法律文书移送相应网格平台。与此同时,搭建域外网格,通过微信群、回乡会议、视频连线、平安浙江APP等方式,与域外网格的网格长、网格指导员、专职网格员开展对接联系,并明确每个域外网格对应的检察联络员,确保每个域外网格“一月一反馈”,听取域外景商及务工人员遇到的困难、问题,在解决困难中挖掘监督线索。

通过网格负责人(班子成员)、网格小组(检察干警)、检察联络员(乡镇街道、执法部门指定的干部)、全科网格员(政法委确定的干部)等构成的网格小组集体通报信息,网格监督触角更广。不论是涉嫌刑事发案、追诉追漏,还是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监督平台,进而,检察监督“把脉”——以检察监督的高度自觉和集中问诊,以“应检尽检、该督则督”的监督视角和监督思维,夯实、筑牢检察监督作为法律运行实施、基层社会治理的监督屏障。

(二)监督平台

检察网格化不仅是网格的建构,更是网格基础上对检察监督履职尽责的基础夯实、流程再造与全面整合。顺应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依托案管中心建立监督平台,实行案管职能重新定位,不限于案件流程管理和督导,把信息管理、研判、流转职能作为重点综合业务来抓。

一方面,从社会治理参与推动中发现监督线索、转而成案实施检察监督。监督平台(案管中心)筛选、会诊,召开内部会商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办理收案登记,流转至业务部进行审查,开展立案监督、监督移送等法律监督。以此发现和揭示社会作为法治社会的全域空间和运行全程中的法律实施薄弱环节,及时启动和纳入检察监督管道,以监督促进法治意识的保持,以监督促进法律实施和法律遵守的全面有效[2]。

另一方面,改变司法办案方式,延长检察监督工作链条。从案件审查拓展延伸到监督,以办案质量体现监督力度,同时又不拘泥于办案,不孤立办案,而是从“在卷”审查到“在案”审查,以“审查+调查”的方式,将案件反馈到监督平台,再推送到检察网格之中,第一时间审阅文书,细致分析受案信息,逐个推敲案件背后潜在线索,及时向相应网格推送,并做好归集整理。这样反过来促进依法办案、实施依法监督、依法追责和依法督促、增加基层群众的办案参与度。通过监督平台的这种双向、互动和上下两“统”,确保全网格“分”而不散,确保检察监督点面结合、“合”而有力;同时,推动检察监督在社会治理“面”上的作用。

举报受理在平台,信息汇聚在平台,研判成案在平台,主业协同在平台,实效发力在平台。监督平台就是投诉举报中心、检察指挥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监督反馈中心。监督平台担负着在网格化监督架构与流程中的中枢功能。检察网格与内设部门之间形成既统筹又分流的格局。在组织上,在院党组、检察长领导下,将检察院内部管理的签批制改在监督平台作为议决制,增加了业务部门相互之间横向的信息传输与业务协作以及内部监督。监督平台作为案管中心,又是案件分流、进程监控和质量管理与绩效评价的内部机构,将有效监督信息导入对应的业务部,严格按照法定证据、程序标准和工作职责进行审核并启动办案流程。这样就消解了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业务隔阂,能够多角度、全视域地对线索进行甄别、对事实进行监督视角的判别,拣选和凸显其中全民守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反面情形,进而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强化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上开启聚合式地运用检察监督的法定职权类别与方式。反过来,又将办案进展及结果反馈到监督平台,并横向和下延到各个(或一定范围的)网格,接受群众评价,检测是否有定性偏颇、遗漏证据或遗落涉案人员等。这就如有关学者所指出的,形成了“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检察权管理机制”两个相对独立的对外、对内分别指向的检察机关运行机制在监督平台上的有机衔接、合力对接*赵培显,祁堃: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完善检察权运行。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academic/201807/t20180705_1882316.html。。

(三)全域监督

首先,检察网格化体现检察监督一体化、社会化的监督格局。通过一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现社会治理需求和检察监督实情,运用系统性思维方式整合监督资源,统分结合,克服此前检察业务碎片化、办案与监督相游离、孤立办案的旧有情形。检察网格化不仅是移植和嫁接全科网格作为检察监督主责主业的基础载体,而且由此牵引和带动检察监督步入坚持法治担当和专门监督相结合、坚持办案与监督相统一、坚持监督与保障相融合的新时代的新形态,促进了监督机制的健全,初步塑造了检察监督在社会全场域中隐性与显性相结合的存在形态,为监督有力、监督实效和监督覆盖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如所监督的夏某盗伐他人林木案件,线索即来自网格小组,有力纠正了私了而未立案的情形,增强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尤其进一步在诉讼过程中,又接到发案地全科网格员反映,此案仍有共犯未被追究,仍有盗伐事实没被查证,从而督促森林公安进一步侦查,消除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盲区,促使侦查机关案件办理彻底性得以提高。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法律目标实施实现上,生动诠释了维护法律权威需要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合力。

其次,检察网格化实现了从审查监督向审查监督和调查监督并重转变。确保网格广度与精度的前提下,通过对监督对象和事项的研判分析,遵循监督规律,以法治思维中的法治监督思维、检察监督思维,注入监督动力,维护法治公益,使得检察监督在检察网格进而全科网格之上,在社会全界面“在位补位”“备而不用”“蓄而不发”“发则强力”。“实行网格化后,各网格还要根据各方信息情况继续跟踪监督。”这种跟踪监督,既是对该案件的,又是对有可能存在的同类案件的;既是对该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公诉结果的,又是对该案件关联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活动的。这样就始终使得在监督的基础和网络中办案,在办案的过程中基于和反馈在网格之中。比如地下六合彩案件的诸多线索,全部来自全科网格,来自检察网格上的案件梳理和深度挖掘、持续监督、跟踪监督,破解案中案,防止侦查机关就案件办案件,将办案和监督真正统一起来,既是立足办案、狠抓办案,又是立足监督、过程监督。

最后,检察网格化实现了检察监督向着全覆盖、全程化的转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囿于若干主要的围绕诉讼过程的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的监督,并未全面充分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宪法角色以及宪法要求,检察监督尚未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应有地位。随着包括检察体制改革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必须有所调整和完善,必须聚焦在法治监督体系的全面强化和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特有的本质属性来确立和回归主责主业。这就是检察转型发展的内在理据。检察转型绝非仅仅是转隶所带来的职能职权职责的结构性、组织性调整。检察监督的全覆盖和全程化成为其步入新时代扶正固本、增强检察监督的在场感和接受度以及最终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公平正义和满足民主法治需求的获得感和公信度的首选。“检察网格化”恰逢其时,应运而生,是时代的产物、实践的必然。

检察网格化之中,第一,业务部门、检察室、乡镇街道的检察网格力量充分发挥信息员、情报员的职能,有广度、有深度、有指向的向检察网格反馈监督线索;第二,在监督平台,全科汇集各业务部精干力量,在检察长、检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多角度、多法域、多环节地进行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的“会诊”,在实体法益、公共利益和救济权利、监督权力的四维共振中评判和运用检察监督的法定职能手段,介入侦查、案件受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实现线索实时上报,开展全网流转,扩大了审查范围和视野;第三,业务部根据汇总的信息开展全案审查和法律监督,确保了审查的全面性和彻底性。由此,一点触动、全网响应的检察网格化,有效地破解了检察监督广度与强度之间的矛盾。

二、检察网格化的“枫桥经验”意蕴

(一)“枫桥经验”的人民性、协同性和创造性

“枫桥经验”是依托和发动群众进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经验。从枫桥到高桥,在与时俱进的发展深化中,“枫桥经验”在机制、策略和目标上,既有传承性又有创新性。在目标或效果导向上,“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在机制上,将群众自治、社会共治发展为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在策略上,多方协同、道德感化、信用约束、志愿调解、网格治理、互联网+等多措并举。在功能上,日渐发展为基层社会治理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乃至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中的标本。一般认为,人民为中心、依托和发动群众是“枫桥经验”的原点;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府主导,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一核四元”的治理主体结构,是“枫桥经验”的基本表现。多元化、社会化和智能化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突出特点。

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固然“枫桥经验”主要是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但也需要在多层次上进行解读,尤其应当在其精神、原则的层面提取其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作用的成分,而不仅仅是其治理格局和方法策略。或者可以说,方法策略—体制机制—理念原则依次构成“枫桥经验”的三环同心圆的架构。调解工作室、义务巡逻队、乌镇管家、红枫义警等,是群众路线的外化表现,属于方式策略的层面;而共建共治共享的多主体协作机制、协同治理则是在框架、结构的层面;人民性、协同性和创造性则是“枫桥经验”的底蕴所在。由是观之,富有人民性、协同性和创造性的社会基础的治理模式或样本,汲取借鉴“枫桥经验”的这一价值、理念和原则,哪怕在具体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上各有千秋,都应属于“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创新。“枫桥经验”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段的发展演进本身就是秉持这一精神内核和基本准则而不断更丰富其具体机制的。甚至可以说,“枫桥经验”的演进史就是其价值主轴和目标导向寻求所契合的运作方式、运动形态的历史。

(二)检察网格化对“枫桥经验”的弘扬创新

也正是由此,一方面,不同政法机关在弘扬“枫桥经验”精神的过程中,既有其内在的一致性,又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创造性或个性;另一方面,不同的职能机关在践行“枫桥经验”的精神之中,既有在基层社会治理系统或体系中的协作性、共同性,又有(也应当有)在其职能定位和职责领域中的差异性、特殊性。因为,毕竟职守所在和法定职责是不同职能机关的特质。那么,检察机关对“枫桥经验”的学习和汲取,也不是要将自己改造成为枫桥镇派出所一样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而是在有其共性的同时,更多的要为其法定职能适宜的实现而接入“枫桥经验”的可接纳成分。

所以,第一,检察系统将“枫桥经验”的重点运用之一,是在其方法策略上,将“枫桥经验”视为一种创造性地化解矛盾的方法。如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群众参与、调解、协商,在组织形式上,采取检察诉调中心(杭州市拱墅区)、检调委员会(金华市永康市)、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对接(温州市平阳市)等方式,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赔偿、公诉等吸纳社会支持因素,如基层社区、亲友、律师等进行说和调处。宽缓处理后,基层检察室、检察官联络室、社区检察室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共同制定和实施帮教计划。又如乐清县人民检察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促进环境污染的实施者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以及时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再如,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实行“三分两集中”的侦办起诉网络犯罪工作机制,被誉为“互联网 +”背景下的“新枫桥经验”。然而,这些办案的前后延伸的处断与举措,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反映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针对违法犯罪的全面社会关系恢复的功能作用,但是否都属于对其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强化?是否属于将“枫桥经验”的内在理念与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职能之间的有机融合?值得进一步思考。

第二,对“枫桥经验”的运用,需要在全局上促进检察监督全面对接基层社会治理,也需要坚持专业化。所以,“枫桥经验”在检察系统的应用目的,并不在于将检察机关都塑造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调解机构,而更应是在检察职能法定范围和法定职权方式基础上的体制机制优化,要以转型发展的检察主业主责是否得到加强作为衡量的尺度和标准,由此才是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机关职权关系的遵守与实现,才是对职权法定性与效果的充分性之间有机统一的准确追求。既要强调在以社会治理的共同目标——安全、和谐导向下的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其整体性,又要强调不同法律实践活动、不同法律部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专门化、专业化。两者不可或缺,相辅相成。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孕育和确立的,后者是前者的源头和依托。检察院的辖区既是地理空间,又是社会空间,更是需要呵护和构建的法律空间,检察机关不能缺位,法律监督要发挥作用,是应有的担当和作为。

检察网格化建立在社会治理网格化之上,体现和服务于检察的主业主责,以“枫桥经验”的理念为指引,在其运营下自觉践行创新: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一体化基础上孕育的专门法的监督,寻求切入发挥职能的新型机制;是检察体制改革适应性、能动性、专业性有效增强的重要载体;是“枫桥经验”的人民性、协同性与创造性等三大理念在检察机关的自觉运用。检察网格化是检察主业巩固拓展的有效载体,既是巩固,又是拓展,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的重塑激活,是“枫桥经验”增进检察实效的实践成果。检察网格化是“枫桥经验”的检察版,不是在其网格化上,而是在通过网格化实现检察监督与人民监督的融合上,在由此促使检察监督的实效与效果上,在探索检察转型改革发展的方向性和启发性上。网格化原本是一个普适性的范畴[3],不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依托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检察网格化”,所实现的转化和转变,是促进实现了检察监督在动力源泉、工作机制(运行机制)、组织体制方面的协同性、系统性的发展,提升监督主业针对性。检察网格化的景宁探索,是“枫桥经验”融注检察主业的典范样本。

三、检察网格化的特点、优势与启示

(一)检察网格化中人民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融合

检察监督与人民监督更加紧密地结合,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和职能所需。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覆盖宽、信息多、角度广、全时态、最直观,见之于青萍之末、察之于毫厘之间的独特优势。既要接受人民监督,又要贯通人民监督与检察监督。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接受人民监督的体制机制。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第一道防线。人民监督是基础,是人民权力的体现和运用,是最基础、最直接和最具有持久性的监督。对党和国家权力而言,人民权力具有本源性,人民监督权力具有根本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监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民主性和必要性。将人民监督法治化,是民主与法治有机融合的必然要求,是宪法规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意涵。“群众对他们的情况最清楚、最有发言权”[4]。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监督党和国家,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保国家的人民主权性质和人民主体地位。群众监督是人民监督的直接表现形式,舆论监督是人民监督的社会情绪与社会心理上的直观反应。

检察监督只有更为有机地与人民监督相融合,才能保持强大功能和旺盛活力。检察监督作为公众监督的延伸予以保护。检察机关要在法律监督主业上提供满足人民群众这些方面需求的丰富的检察产品。这就必须将群众监督与检察监督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将群众的监督作为更加广泛的法律实施的监督与保障的根本力量,将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专门力量,使之贯通衔接、转换及时、无缝对接,促进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内生动力的增长。人民监督不只是人民的力量、社会的力量,在法治的层面上来看也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职责在同样的机制当中得以有参与、有主导、有推动、有回应,从而生成合力,使得人民群众监督与检察监督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检察网格化在主体互动上,将检察力量下沉,深入到畲乡村寨之中、深入到工厂企业之中,在内容贯通上,既注重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广泛性,又注重对林林总总的一线信息立足“案件化”进行分析和甄别,将孤立的信息联系起来,将同类的信息汇总起来,将涉及同一执法机关和人员的信息排列起来,将覆盖面和办成案统一起来。由此,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既是检察监督获得更为深厚的动力、更为广泛的线索,又是对检察业务和检察干警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治监督体系,以监督合力来推动法治落地,有着重要意义。

(二)检察网格化对检察监督合力与实效的增进

在监督实效与监督合力的发挥上,作为以国家名义的法律监督,检察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等各种监督要衔接,也都要和群众监督有效衔接,以期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这需要坚持主体互动、内容贯通、形式对接、机制协调,切实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实效性[5]。在体制机制衔接上,“检察网格化”以网格基础和平台枢纽,实践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执法办案信息的鲜活源泉、实时传递、分析研判和资源共享,同时,实现了检务公开的改革与深化,不仅将一般公务性质的检察事项进行常规公开,而且发展到对能公开的执法办案信息的实时公开、过程公开和引导性的公开,既把法律监督工作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监督评判之下,取得信任支持;又是对实际办案、法律监督工作在健康开展、依法合规上的精细化、过程化检验。这不仅是社会以及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机制的健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中,使之能够促使监督范围得以明确、监督基础更加厚实、监督程序更为健全、监督手段方式更加清晰,在一定意义上积极探索和有效克服某些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松软甚至空白,以及破解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畏难、监督乏力、监督茫然等现象,使得检察监督作为专门法律监督能够耳聪目明、及时反应、线索跟进、监督切实。

检察监督实效的构成有以下三个层面:办案实效、监督实效和社会实效。监督实效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的发挥,在办案实效基础上所产生的扩展性的法律监督效果。监督实效和办案实效紧密联系,但是并不完全同步。办案实效是监督实效的前提,但监督实效取决于办案实效能否转化和扩展为法律监督的主客观作用的发挥。社会实效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程度,对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评价中的认可程度,即获得感、认同感。检察监督实效的影响因素有五要素:第一,检察监督的职能和职权的法定配置。现实中,检察监督的实权范围并未收缩,而在延展;职权手段有转变和转隶,但也有拓展,比如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第二,检察监督体制机制。在检察监督体制机制的法定性和统一性之下,还会有来自于其自身能动性的特色化、创新性设置,对此要以改革、发展的眼光看待。原有监督体制机制(部门化、碎片化、消极化)的不适应,需增强其适应能力。第三,检察监督的能力。第四,检察监督的信息。其中有初始信息,也有成案信息,就是从初始信息中筛查、聚焦、锁定以及应用成案信息。第五,检察监督的资源。不只是物化的设备装备,在广义上,还包括检察监督所处的社会政治生态、法治文化、民情风俗等。

就此影响检察监督实效的五个要素而言,在检察监督职能职权的法定前提下,检察网格化能够分别作用于检察监督体制机制的优化、检察监督信息的吸收和丰厚、检察监督能力的提高和资源的社会化,着力点多,促使检察监督实效得到真正的提升。

(三)检察网格化对检察主业履职和转型的探路

将检察监督建立在诉权支点上?诉权是否就是法律监督权?*刘哲:以诉权为核心重构检察权迫在眉睫_搜狐社会_搜狐网 https://www.sohu.com/a/213030810_650721。法律监督是否就是可以归于“通过诉权的监督”或司法(化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及其宪法解释的匮乏或者说时过境迁)和现实之中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之中的具体层面的职能、职权与职责的配置、配比之间的落差是有待于弥合的[6]。进入新时代,这种检察转型的宪法依据是明确的、不变的,即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没有改变。甚至不能说“人民检察院在职能上发生新转变”,而是这种职能的实现的具体职权,在职权的手段方式、程序机制、对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等的一系列实践操作的技术规定性方面,即关于“怎样监督、监督什么、监督如何”这些问题上,将适应监督的体制变革(监察法立法以及检察机关转隶)、刚性强化(从严治党)、党政分工、全面覆盖的全局变化,获得新的法律上的规定和确认[7]。尽管目前集中表现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若干主要“试水”领域,并因此牵引而促使人民检察院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机关人员等的能动资源要素,实现检察机关的内外兼修的重塑。在检察职能的宪法确认前提下,根植检察实践在实现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的针对性、特殊性、协调性(与其他监督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定性,优化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在其机构设置上需要调适[8],以切实服务于办案并最终服务于监督的强化。

在检察网格化的运行机制不断健全的基础上,牵引和回溯到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上来,促使作为监督机制关键组成部分的办案机制更加科学合理,促进内设机构的设置与工作协同更加密切高效,按照这样的一体贯通思路进行疏浚和归整。景宁检察院以网格化实现全域化,以平台化实现案件化,在监督平台凸现监督,造就了信息化成案、办案促监督、效果双向化中“化”的中介、桥梁。检察网格化是检察监督主责主业突破最后一公里直抵群众实践之中的组织载体和科学机制。与检察网格化一样,全国首家公益保护和诉讼活动监督举报中心的设立,异曲同工,都是在深入培植检察监督在人民群众监督中的信息收集能力、敏锐反应能力、精准研判能力以及监督纠举能力。当然与此同时,必须厘清检察监督的范围和边界,厘清检察监督职能与其它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厘清检察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并注意突出监督的重点应还是监督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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