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伟 陈晓丽 王艳郁 王胜男 赵玉晗 尹训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群体性中毒以及因其他原因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如其来,不易预测,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容易引起群体性行为,造成公众恐慌或焦虑情绪的传播,对人们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3-4]。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后开展及时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是国家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6],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心理危机干预的实践,构建本土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围绕法律、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人员队伍、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心理恐慌的传播和科研建设等内容展开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法律体系能够保障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以法制、规范的方式进行,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心理危机干预问题[6]。目前,我国也已经出台了与心理援助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法》、《精神卫生法》[7-9]等,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就应急预案、组织和人员培训做出了说明,但对心理危机干预涉及到的机构、组织运行、人事调配、经费安置、资格认证等一系列问题都未作出详细的解释[10-11]。其他国家如日本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代表已经建立起了由52部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对相关内容的规定非常健全和细致,一旦危机事件发生,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12]。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对心理危机干预涉及到的人、财、物、信息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将其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管理制度应涵盖预警制度、应急响应制度、人事任用和调配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五方面。(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预警制度,注重日常心理危机教育的普及,各机构、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心理健康的意识。(2)完善危机的应急预案,对预案的具体内容做出详尽地解释,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在应急响应阶段,要保证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的组建速度,合理分配心理干预的任务并结合危机干预对象的特点实施不同的心理危机干预方案。(3)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任用标准,对准入资质、考核标准和培训经历等做出详细说明;建立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调配制度,实现资源的最优整合,保证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地利用。(4)在财政方面,做好心理援助的财政预算,确立心理援助专项基金,保证心理重建得到足够的物资保障,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监管。(5)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平台的管理制度。在信息发布方面,确定主流媒体对危机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透明的公开,防止谣言扩散和恐慌情绪的散播;确定和规范多样化的心理危机干预平台,如公众号、微博等,加强舆论监督和网络巡查制度,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对公众的误导。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的实践经验表明开放透明的信息有利于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恐慌,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13]。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多是为应急而组织起来的,主要考虑短期目标及效益,缺乏长期的规划,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体制不明确,彼此之间缺乏协调机制,不同的政府部门、心理机构和社会团体各自为阵,开展心理援助[14-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建设要建立“政府主导、专业援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各部门、机构应积极配合、协调运作[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民间组织、国际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
1.政府行政机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主体,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1)政府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执行力,可以协调各组织机关、各部门合作,履行职责。(2)提供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3)完善、健全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形成本土化心理危机干预模式。(4)有效整合心理危机干预的人力资源,构建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并开展与心理危机干预有关的系统的科研工作。但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建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机构,导致心理危机干预管理层级较多、职责不清。
2.与心理学相关的事业部门,比如高校、心理学研究所、协会以及医院等组织应积极参与到心理援助行动中,为心理援助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3.社区能够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顺利转移到基层,他不仅能够缓解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资源的压力,而且在帮助个体回归社会、提高服务可及性、节省医疗费用、保护个人权益、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也发挥着巨大的效用。
4.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心理援助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作用也是非常有益的。但在“5·12”汶川地震后,因缺乏管理、协调机制,各类非政府组织与个人无序涌入、单兵作战,导致援助场面非常混乱,造成受灾群众对心理危机干预的不认同甚至排斥。因此,尽快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调机制势在必行。
5.国际组织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力量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本国无法完全承担心理危机干预任务时,国际救援队伍应得到重视。
6.心理援助热线作为一种迅速便捷、超越空间、及时有效的心理服务形式被各个国家所接受,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SARS流行期间,各地开设了许多心理援助热线,为公众寻求心理支持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缺乏组织管理,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13,17]。2008年卫办疾控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热线咨询员的职责、热线服务质量、实施硬件、人员配置等提出了要求[18],但目前仍缺乏统一的组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无法快速组建多支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是目前我国心理危机干预的现状,一方面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较少,心理学从业者缺乏心理危机干预的经验;另一方面心理资源分散且分配不均[19-20],因此亟需建立心理援助人才网络,一旦危机事件发生,可统一调动,组织心理危机干预人员。
1.应建立专家资源库,主要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制定等工作。资源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制定心理危机干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协助制定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原则、预案内容等。(3)协助制定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培训计划、考核标准和干预技术的操作流程等。(4)推动国际、国内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合作。(5)制定日常的宣传教育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2.建立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才资源储备库。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心理从业者,自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以来,已经有100多万人获得了心理咨询师的从业资格,但目前心理咨询师队伍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监管[21-23]。汶川地震后,中科院心理所免费培训了2 000多名心理服务人员,但真正到灾区时只找到20多人[23]。因此,应建立政府部门主管的心理危机干预人才队伍。具体措施可包括:(1)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专业人才建设应涵盖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其他医护人员等心理学相关人员。(2)完善资格认证制度,严格考试标准,加强正规学历审核。(3)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增强实践操作技能。(4)构建督导体系,实行终身督导制度。
3.招募志愿者,将其作为心理援助人才备用库。志愿者作为心理援助的辅助力量,应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对心理学、医学或社会学知识的学习,熟悉主要的心理危机干预技术,按照自己的专业特长分担不同的心理援助任务,志愿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接受心理危机干预培训或短期心理健康知识的紧急培训。
以上三大人才资源数据库构成心理危机干预人才网络,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人才资源的备案工作并及时更新人事动向,当重大危机事件发生后,便于紧急就近组织、调动心理危机干预相关人员参与到心理救援任务中。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公众的心理危机状况,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信息[24]。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评估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严重程度,根据公众的心理反应建立心理危机预警等级,制定相应的预案并进行分级处理。其中心理危机的预警指标[13]可选用:(1)对疫情风险的不合理认知和评价指标。(2)心理障碍的症状和负性情绪指标。(3)对疫情发展的预期指标。(4)社会适应功能指标。(5)应对方式等行为指标。
可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平台[25],分享公共信息,增加与公众的互动,把握公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存在的心理问题。同时,利用微媒体的话题设置,宣传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自我保健的知识,宣传与引导公众的正确舆论导向。一旦发现心理危机的状况,可启动相应层次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开展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应急响应体系的重点是紧急心理援助,主要采取分级的形式进行[2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危害范围及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如重大危机事件发生后,可启动市级统一调度;较大或一般危机事件,可由县或区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迅速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并指派应急事件联络人,将联络人的信息在相应级别的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负责评估和分析收集到的公众心理社会情况,联络人负责每日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以便帮助制定相关的心理援助方案,同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应在最快的时间内迅速传达到应急事件联络人。当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无法提供相应的心理援助服务,需要国内或国际援助时,应向组织提出援助申请,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并得到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协助国内或国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理论上,网络结构相较于层级结构和官僚结构,被认为是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有效模式[27]。
心理恐慌,是指个体在面对想象或现实的威胁时所产生的特定心理反应,是个体对当前环境的掌控能力丧失后的应激反应。从某种意义上说,心理恐慌是个体进行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但是,过度的恐慌反应,常常会导致比危机事件本身更为严重的消极后果。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人群心理恐慌进行及时的干预,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常引发人群的心理恐慌,损害公民的安全感。主要的原因有:第一,就事件本身而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们具有可能的危险性和威胁性。这种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或利益形成的威胁,可导致个体心理安全得不到满足,从而引起心理恐慌。第二,从政府应对的角度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传播不畅及歪曲传播,会导致人们对于危险性或威胁性的错误和夸大评估以及个体环境控制感的丧失,从而引发心理恐慌。第三,个体认知偏差产生的不安全感可导致心理恐慌的产生。
心理恐慌传播的传播机制按照传播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个体传播。个体传播又称为自我传播。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首先会根据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判断对事件信息做出最初步的评估。继而,个体会凭借个人的经验和常识,对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与自身的相关程度等做一个大体的定位和判断,而个体对事件的评估则会受收到个体理解能力、生活经验、人生阅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个人传播很难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信息。第二类为人际间传播。人际间传播即人民群众常说的“口耳相传”或“口口相传”。这类传播的基本来源是亲戚、同学、同事、朋友等,传播手段包括打电话、发信息、发邮件、见面聊天等等。这类传播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容易取得信任,但最容易失真、误传。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也非常容易造成心理恐慌,许多人都会将自身的行为和思考方式同邻近的群体相联系,极易形成非理性的恐慌情绪。第三类为组织间传播。最常见的形式是政府发布会。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于核心领导位置,不仅掌握了主要的信息资源,事态动向,也具有极高的社会威望。在各种心理恐慌肆意发酵、信息误传的混杂时刻,组织间传播具有澄清、震慑和稳定群众情绪的作用。但在社会恐慌事件中,组织传播的效果并不是单一的,它既能够起到澄清事实、安抚民心的效果,也可能会引起更大规模的心理恐慌。对组织传播方式的运用一定要注意观察事态发展、环境变化。第四类为大众媒体传播。即通过现代化的传播媒介-报纸、广播、电视等,对广泛的受众进行信息传播,近些年,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也成为了新型的大众媒体传播平台。同组织传播方式一样,大众媒体在心理恐慌的传播过程中也是一把双刃剑,各种大众媒体既能进一步扩大组织传播的优势,把组织传播的权威性落到实处,安抚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同时也会由于新闻报道不当而适得其反,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恐慌。
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科研的政策支撑和财政支持水平较低,美国政府进行的与灾害管理相关的心理服务项目已超过82 000项[28],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全文搜索“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援助”的文献共19 512篇。我国心理危机干预的科研体系建设应从专业的科研机构和经费支持两方面着手。
国外已有的很多心理危机干预的技术和方法并不适用于我国国情,我国的心理学专业院校及研究机构应主动承担起心理危机干预研究与创新的责任,在汶川地震中,中科院心理所将心理援助服务与科研紧密结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9]。专业的科研机构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研究,探索心理危机干预的本土化理论体系、重点解决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管理、实施等关键问题,开发操作性较强的心理危机干预技术,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心理危机干预模式。另一方面,开设心理危机干预专业并设置相关课程,培养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才,充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援助的后备力量[30]。
此外,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还缺乏长期的经费支持,汶川地震后,壹基金计划开展“壹基金-北大童心康复项目”,为灾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长期的心理援助服务,但此计划只进行了1年,因未获得第二、三年的经费支持,导致项目无法持续[31]。在经费支持方面,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公共财政的经费支出,明确经费预算;另一方面可拓宽公益事业的心理援助融资渠道,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心理援助领域。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构建尚处于理论和探索阶段,缺乏一个全面的、完整的、系统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框架,未来政府应发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总结理论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得到多方面、全方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