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航
(明斯特大学 哲学学院,德国 明斯特 48149)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作为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代表,学者对其道德哲学的评价和争议突出表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否做出了本体论的承诺。 认为康德做出本体论承诺的支持者往往将康德视为道德“建构主义”和反实在论者。 在康德道德哲学中,作为客观有效的道德最高原则能够被认知(从而将康德的立场与非认知主义的反实在论区分开来),道德最高原则的有效性从根本上依赖于我们的信仰、概念或者心理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没有真正做出本体论的承诺。[1]其次,康德的道德哲学被视为一种实在论,道德律适用于每一个自由的理性主体,而无关于对它的信仰,这种理解往往将“先验自由” “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视为康德提出的本体论预设。[2]以上两方面的争论包含了康德对道德规范的论述:道德规范是否依赖于我们的非真实心理状态或活动,康德对道德律的阐述是否在于强调它的客观地位,还是仅仅同其他实体进行比较。
继《纯粹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后,《实践理性批判》是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康德道德哲学中有关道德本体论和实在论的争议大都围绕《实践理性批判》进行。 首先,康德坚持道德律“向我们提供”“立即意识到的” “实践理性”[3]32:“理性指向一个纯粹的理解世界,我们在实践中可以确定它,并且认识到它是某种法则。”[3]43其次,康德宣称实践理性是“超越”自由现实的基础,实践理性必须假设“自由” “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 康德做出的这三个形而上学的承诺具有假定的道德意义。[3]4
本文考察康德实践理性及其实践假设,评价康德道德哲学中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 论文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简述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与《奠基》中涉及的有关实在论或反实在论的内容。 第二部分上半部分考察学者们对实践理性和实在论关系的争论,认为康德提出的实践理性不支持将康德伦理学视为反实在论。 第二部分下半部分考察康德学者们对实践假设和实在论关系的争论,分析并总结实践假设并不支持将康德伦理学视为反实在论。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奠基》往往被理解为反实在论。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为我们的理论认识奠定了先天综合判断的基础。 康德认为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在于空间和时间是“先验的”,它们构成“我们直觉的形式”,“范畴”(或判断的基本概念)构成我们的观念。 在康德的论述中,理论认识必须来自概念和理性直觉在经验中的综合。 康德认为,理论认识仅限于经验对象。 虽然纯粹概念构成了对上帝、世界和灵魂的“思想”基础,但理论理性却无法确定这种超越对象的现实或逻辑上的不可能性。 任何独立于经验可能性条件的理论认识,都会导致欺骗性的“幻觉”,而不是真正的洞察力。[4]
康德对理论认识的论述意味着经验对象是唯一可以被认知的。 康德的论述似乎将“经验实在论”与唯心主义结合,康德先验唯心主义同道德哲学的关系将会是如果所有的本体论问题都是基于先验唯心主义或康德对理论认识的说明,那么康德的道德律就是反实在论的。 同样,如果康德对道德律的论证方法与理性的先天综合判断论证方法一致,那么他的道德哲学就从根本上来说是唯心主义或反实在论。[5]
以上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反实在论解释被许多康德学者所肯定。 然而,最明显的争议在于,康德在《奠基》中称道德律的绝对必要性必须被理解为一种自治或“自我立法”[6]431f,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关于理论认识的本体论阐述是复杂的,因为康德坚持认为,即使我们不能确定自身的超验现实和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纯粹理性有绝对必要的实践应用(道德应用),理性不可避免地超越了感性的界限”,康德评价这样做是“为信仰腾出空间”[7]A380。 康德坚持认为道德律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虽然道德律不依赖于我们的活动,但是它唯有在经验中保持有效,这表明康德的自我立法概念考虑到经验因素,至少并不是完全的反实在论。[8]
同在第一批判和《奠基》中出现的争议相比,康德的第二批判并没有将本体论作为中心考虑,而是将重点放在实践领域的两个方面,即实践理性和实践假设。 当今康德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来对这两方面进行阐述,从而得出支持或反对康德道德哲学实在论的解释。 学者们对康德实践理性的阐述通过作用、内容、“事实”性质、实践假设的特征四个方面来分析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
奥尼尔认为,实践理性是反思性的精神行为,其功能仅仅是“使人在实践环境中可以使用道德律”[9]83。 奥尼尔认为,康德在第一批判和《奠基》中确定了这一点。[4]451因为实践理性的提出是在《奠基》之后,所以不需要涉及任何本体论的承诺。[9]实践理性可能有助于向普通人揭示或展示道德律,普通人的道德认知可能为康德道德概念的纯粹或先验起源提供依据,这些道德认知按照康德的“合法”“推论”概念从而构成了“事实”基础。 奥尼尔一方面认为康德道德哲学具有反实在论特征,另一方面认为实践理性是必要的。 这种看似“矛盾”的产生取决于道德律和自由的合理性。 理论辩护存在的问题是,它本身只能提供理性权威有条件的或假设性的辩护(这取决于人们与其他人的共同理性),理论理性并不能充分证明那种实践运用中的理性要求。[10]在其他一些文段中也可以找到这种反实在论特征,来源于第一批判的理论理性已经很难解释第二批判中实践理性的作用。
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三部分中,康德认为理性的判断能力为自由奠定基础。 在第二批判中,康德并不认可这样的论点:“道德法的客观现实本身是牢固的,不能通过任何推论来证明,而且不需要证明”,相反,实践理性是“理性的原则” “自由的能力”[3]47。
在第二批判里,康德通过对逻辑可能性和实践可能性区分来阐明实践理性作用。 康德坚持认为,“任何客体的真正可能性不仅要求其概念内部不存在矛盾,而且要求客体具有某种实际存在的基础”[11]。 康德对理论认识的论述是为了表明自由在逻辑上不是不可能,同时他坚持认为,这个说法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理论论证可以断言自由的真实可能性或现实性。[3]5,47,134实践理性的核心作用是唯有它可以作为实践可能的基础。
尽管实践理性的基础性作用同奥尼尔的反实在论理论不同,但是在方法上,强调实践应用的实践理性与注重内容的反实在论是一致的。 康德对实践理性有多种描述,例如实践理性是道德律,或是绝对命令,亦或是对法则的意识。[12]劳舍尔认为,通过康德提出的实践理性,人类立即感受到的是道德律而不是绝对命令。[13]人们假定了纯粹的实践理性、自由和道德律。 如果像劳舍尔所说,假定本身就是一种反实在论,那么康德的实践假设(并由此延伸到道德法则)就仅仅是与现实无关的思想。 绝对命令不仅仅来源于观念,如果普遍的人类心理的特征仅仅来源于“经验条件的理性”,那么绝对命令就只是一种“特殊的”或“特质的”东西。 劳舍尔认为,道德律必须作为假设被引入。 首先,劳舍尔坚持认为,在康德的叙述中,道德律必须被假设,因为道德律包含绝对命令的概念。 劳舍尔认为康德更倾向于道德律,因为道德律以纯粹的实践理性和完全理性存在为前提; 然而,就康德而言,道德律的概念“被包含在”绝对命令的范畴之内,两者都需要纯粹的实践理性。 劳舍尔认为,康德需要区分作为自由的实践基础(即绝对命令)和作为自由的道德律,因此,康德做出假设以避免自由陷入“恶性循环”。
笔者认为康德没有必要做出这种区分。 在自由和道德律之间不存在任何恶性循环,康德的自由和道德律涉及到一些真正的本体论承诺。 我们假设实践自由,因为自由是实践理性中道德律的本体论前提。 道德原则不是假设,而是理性决定意志的法则。[3]132在本体论范围中,道德律是自由意志的规律。[3]29自由是真实的,它通过道德律来体现。 虽然实践理性的内容还不清晰,但不足以得出劳舍尔反实在论的结论,即道德律必须假设得出,而绝对命令只具有经验意识的特征。
道德律是“给予”而不是“寻求”或“发明”[3]31,47,105,更一般地说,道德法则不是任何心理行为或事件的产物,而必须以“事物的本质”为基础,作为“适当的”规律。[6]457,458,461把实践理性解读为实在论是片面的,虽然康德实践理性引发一些认识论争论,但应当看出,康德在实践理性基础上提出的实质性规范和本体论的承诺是有限的,他对实践理性认识道德律的阐述是有些模糊的。 他建议我们注意道德律,“注意理性给我们必要的规定”[3]30。 道德律的接受不能仅通过感官直观的经验主体,康德否认我们对道德律的认识来源于“任何直觉,无论是纯粹的还是经验的”。 道德律不能如同经验事实[3]31那样被“给予”。 由于道德律是“纯粹的概念”,他认为我们的意识必须包含对行为的理解。 尽管康德没有对意识如何能够产生确切作用做出解释,但Proops认为,实践理性的广泛经验将为它的真实性提供支持。 罗尔斯强调,康德为实践理性提供了确定的自由概念,与理论理性相结合。[3]48
虽然以上解释有一些合理性,但还是留下了许多疑问。 有人可能会怀疑这种对道德律的明显意识是否是真实的,并怀疑这种对道德律的意识实际上是“人类超越自我想象力的幻想”[6]407。 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体系中对这种道德怀疑论没有反驳,这并不意味着康德是道德反实在论者。 康德倾向于认为,我们的道德认知仅仅是头脑中一种特殊的“幽灵”,不是道德反实在论,而是道德怀疑主义。[6]407,445道德哲学和其他哲学领域一样,不需要为了支持实在论而去反驳怀疑主义。
康德在第二批判实践理性假设中引入上帝、自由和灵魂不朽,作为实践理性相关争论的解决方案。 实践理性揭示无条件、绝对的道德律,但是除非超越了自由,否则如何合理地承认和遵守道德律呢?康德认为我们理性地相信这是可能的:我们有责任推动最高的善,以获得美德与幸福。 然而,如何理性地达到这一目的?如何理性地相信灵魂是不朽的?康德认为,理论理性无法证明或者否认“理论命题”[3]122,因为判断需要经验概念和直觉相结合。[3]54-56,134,135康德清楚地表明,对“超验”对象的理论认识的否认并不排除“同意或认为它们是真实的”[3]6,56,135。 他把这三种要求都称为实践假设,因为每一个假设“依附于先验无条件有效的实践法则”[3]122。 当解释这些假设的本体论意义时,重要的是要理解:①康德如何认为实践假设“附加”在道德律上; ②这些实践假设涉及什么样的认知地位和本体论的承诺。
2.4.1 自由和道德律
康德主张,自由的假设直接地“附于”道德律:自由不是对道德法则的认知,“自由是道德律的基础……如果没有自由,就不会有自己的道德律可言”[3]4n。 康德宣称,上帝和灵魂不朽的假定通过最高的善的概念附加在道德律上。[7]A818,B846上帝的存在是最高的善真正可能的唯一条件。 实践理性为自由和道德律的概念提供了“确定性”,“适当”的自我立法揭示了这些概念的目的。[3]105这些概念的真正可能性即最高的善的真正可能性,通过实践理性证明上帝和灵魂不朽的真实可能性和现实性。 上帝和灵魂不朽不是道德律的条件,而只是道德律所决定的必要意志对象的条件。 它们把道德决心的意志运用到事先给予它的对象(最高的善)上的条件。 通过自由的观念给上帝和不朽的观念提供了客观实在,存在主观的必然性(需要纯粹理性)来承担它们,尽管理性的认识并没有因此而延伸。[3]4,5实践理性在这里被认为是“超验”对象真实可行的认识论基础。 在本体论上,假设道德律是真实的,它的客体(最高的善)是真实可能的。[3]143
2.4.2 实践假设
一些康德学者认为,实践假设和康德对最高的善的论证的“主观”性意味着康德对实践假设从根本来说是心理层面上的,仅出于某种解释意图。[14]这种看法忽视了康德坚持理性一致的要求,康德提出的实践假设具有理性规范的意义。 这些假设本身并不涉及行为规范。 实践假设从表面上看,既包含了假设内容,又符合本体论。 所以实践假设不能被简化为单纯的意图来达到最高的善,而只能被表达为一个人“仿佛”有这样的想法。 虽然这样的想法是否存在不得而知,但将实践假设独断地理解为确切的认识论或本体论就会有争议。
笔者认为,康德的实践假设不是完全本体论意义上的承诺,我们必须注意康德强调实践假设具有典型特征。 即实践假设作为假设,人们对这些假设“表现得好像我们知道”,康德警告不要有这种“幻觉”而轻信假设。 只要康德认为“主观的”实践理性认同上帝、自由和灵魂不死,那么康德的立场就会具有认识上和本体论上的双层含义。
实际上,康德抵制自由被各种“一厢情愿地”给予:他要求实践假设与理论认知保持一致,即它们都从理性出发,理性被道德律束缚作用于实践。[3]5,134,142,143康德并没有说他证明了假定客体的现实性或真实可能性,他只是为了确立“相信意义上”实践假设是真实合法、合理可能的。 正如我们所提到的,康德在有限的论证基础上搁置了规范和本体论的承诺。 除了前面提到对实践理性本身怀疑之外,人们也可能怀疑“实践理性”可以使诸如实践假设的本体论承诺合法化。 康德没有证明这种超验客体是真实的,并不意味着他致力于反实在论。 康德的立场是道德怀疑主义,虽然实践假设在本体论理论和道德实践上都存在争议,但是康德的意图是清楚的。 如果实践假设是有道德用途的,那么道德就不能被认为是单纯的假象。 如果康德的实践假设是合理必然的,并且具有道德用途,那么假设就不能仅仅被视为想法或者幻想。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实践立场的两个论点——实践理性和实践假设,他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律或者道德规范一方面无关于我们的主观立场、信仰和心理活动,另一方面,康德指出实践理性要求做出自由、上帝和灵魂不死的假设。 《实践理性批判》指出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实在论方向,康德道德哲学实在论的解释者面临的挑战是,需要澄清这种实在论的理解是否与康德先验唯心主义(他对理论认识的限制)一致。 而反实在论解释者面临的挑战更为艰巨:在康德先验哲学和道德哲学批判的范围内,如何进行最为合理的反实在论解释,或者将在第二批判中的实在论倾向进行最小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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