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坤
(青海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研究生,青海 西宁 810008)
医疗纠纷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每次一旦有医疗问题出现总会引发社会级的全民讨论。要想调整好医院和患者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之间协调共进,必须要合理的使用医疗纠纷法律解决机制。通过对存在纠纷的医院和患者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和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程序来有序地处理医疗纠纷事件,通过从客观和多面化的角度来分析事件的缘由,安排多个机构和参与者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从而使得医疗纠纷案件能够在独立且有序的状态下得到有效解决。
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是由于医院和患者双方中的患者对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医疗服务存在不满,单方面认定医院一方存在某些过错,或者使其自身的财产和安全受到侵犯等问题,进而引起医院一方的反驳的问题。医疗纠纷通常会被划分为民事纠纷案件且具有以下五种特点:其一,纠纷的主体只包括医院和患者两方人员;其二,纠纷的客体只能是患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三,纠纷的内容必须是以医疗服务为主;其四,引发医疗纠纷的发起人不一定局限于患者,也有可能是医院一方;其五,医疗纠纷事件具有不可避免的特性。
在医疗纠纷的赔偿案件中,因为其往往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医疗知识,具有极高的技术性和专业型,所以对其进行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就此种状况,法律机构专门制定了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规范。若是在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和其它证据不能判断患者受到的损害和医疗行为具有必然联系,那么就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申请。而且因为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往往具有不可再现性,所以即使是进行鉴定,也只是按照事故发生的结果和相关文件对其责任关系进行判断。但是,显而易见,此种判定方法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所以,对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关系进行鉴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缺陷,如何准确合理的判定是一大问题。此外,鉴定费用的承担方也具有一定的争论。而且随着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使得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长此以来,医疗结构方面所承担的压力也将不断增加。所以,本人认为,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只能安排相关的医疗领域的专家负责,然后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确保鉴定的有序和公平性。至于鉴定费用,可以由患者个人事先垫付,待到确定过错方为医疗机构时,再提供相关的鉴定费用的支付凭证,让医疗结构将该笔费用返还给患者,若是医疗结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全部由患者个人承担。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对病历对于医疗纠纷的证据功能存在认知上的缺陷,在进行病历的填写时,没能细致地了解患者的具体情况,对患者以往的病史掌握的不够全面,而且一般也不会深究,所以,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很难判断患者经过鉴定确认的医疗损伤是否是由当前与之发生纠纷的医疗机构造成。
2.3.1 诉讼
诉讼这一纠纷处理方式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而且有着来自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所以,是在医疗纠纷中较常使用的处理方式。但是其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医疗纠纷案件往往需要有着较高的专业性,所以判决时间较长,一来拖延了纠纷处理的时间,二来增加了案件的成本。而且医疗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最终结果,但是相关的鉴定委员会自身的行政级别将会对鉴定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效力,导致出现重复鉴定的问题,既耽误了时间,也造成过多的花费。
2.3.2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便是申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来对纠纷进行处理,其主要具有方便快速便捷、节省花费、效力较强的优点,而且若是对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再次处理。
2.3.3 和解
和解即协商。和解在诸多纠纷处理方式中花费的成本最少,但是和解需要以纠纷双方对有关实施以及此次纠纷的权益处理的原则达成一致认识。不过由于国内在这方面的教育存在缺陷,所以医疗纠纷案件的和解成功率不高。而且在自我需求、平等意识以及私权观念等方面意识的缺乏,导致医疗机构方面对自身的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得不够清晰,而患者一方也没能形成正确的就诊理念,导致纠纷双方都排斥使用和解这一途径,或者没有达成和解的基础。
2.3.4 仲裁
由于仲裁员的选派具有特殊性,所以,既可以由医疗方面的专家来担任,又可以安排法律方面的专家来担任,若是将这两个方向结合起来就会更加有效率。但是国内很少使用仲裁的方法来解决医疗纠纷,不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以及第3条规定可以得知,医疗纠纷并不属于不可仲裁的案件,其性质归属于侵权与违约的竞合责任,所以在仲裁的受理范围之内。况且,仲裁制度在我国已经具有成形的体系,所以只需将其延伸至医疗纠纷领域加以使用,安排医学方面的专家一同参与便可。
完善的法律规范是能够公正合理解决好医疗纠纷案件的基础。面对国内当前医疗纠纷案件难以解决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细化各项规定。应当对当前使用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缺陷和漏洞的规定进行完善,然后将医疗机构行业的专业性和具体状况一同归入制定相关法律的考虑因素中。
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所以,国内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鉴定规章制度。首先,可以成立与医疗机构完全独立的鉴定机构,并且对其内在制作和规范、资质等进行明确。然后,创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对鉴定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规范,并梳理清楚其各个部门的细致划分,以及业务的考察和审核等工作。
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需要对其治疗规范和操作规范进行不断地完善,协调医疗工作者进行规范的医疗工作,辅助法院方面的证据采集工作。此外,医疗机构需要强化对病例的管理,使得其证据功能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当前,国内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人们去对其进行深层的探索和解决,从而优化我国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使医患双方的关系更加的融洽,同时,在对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时能够更加符合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从而使得纠纷处理的每项决定都有据可循,处理结果更加具有信服力。同时,医院方面的管理人员也需要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处理知识,改变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牢固自身的法律基础实施,能够活用当前实施的医疗方面的相关法制法规,从而能够高效且及时地处理好相关医疗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