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靖,陈 平,章艳碧,徐锦佳,普海娇,左 强*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云南 红河 661100)
德国牙科职业教育所行使的“双元制”,在国际上影响颇深,德国之所以在职业教育中取得了不菲成绩,很大原因取决于德国的双元制教育模式,我国与之相比较而言,没有相关的完善体系和职业教育制度,对此,我国应当大力借鉴德国牙科职业教育“双元制”,以此来不断完善和修正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
取长补短:教育体系的完善是保障德国牙科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根本,德国职业教育有许多优势值得我国借鉴,例如教育体系的完善、教育的覆盖面积、科学的教育模式等,相比较之下,我国职业教育就凸显出一定的不足,就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而言,虽然在我国现行了20年之久,但是我国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仍然有待提高,此外,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也存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牙科职业教育的模式,取长补短,取德国的长处来补自身的短处。
顺势而为:我国15年政府公告指出,要积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步伐,让社会中的每一位公民都能够享有通过教育来改变命运的机会,由此可见,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然成为了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此外,在《中德合作行动纲要》中也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和德国也要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吸引和吸纳各种力量来有效的支持中德职业教育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已然成为了社会新形势下的必要选择。
(1)“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对象具有双重身份。双重身份即培训企业的学徒和职业学校的培训生,符合培训年龄的青年要想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第一点要做的就是寻找愿意提供职业培训的企业,其次,要签署相关的职业培训合同,当成为企业正式的学徒之后方可寻找与之相匹配的职业学校,在职业学校入读之后,才能成为职业学校的正式学员,这一过程意味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对此昂具有双重权利和义务。
(2)双元制职业教育师资共有两部分组成,分别为企业培训人员和职业学校老师。
(3)双元制职业教育教学制度有两点,第一点是培训条件,第二点是教学计划。企业所有的实践培训课程都要依据培训条件来实施,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也要遵照教学计划来进行,培训条件是德国职业培训工作中最具约束力的一种法律文件,在德国职业教育中能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和指导作用,此外,德国牙科职业教育也会有相对的培训章程,对牙科职业教育培训会行使相对的培训条件。
(4)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大多数都由德国企业来承担,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经费多由国家或者是相关政府来承担。
(5)“双元制”职业教育主要以实践教育为主,同时以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为辅,主要表现在:①学生入学前,首先要找到相对的培训企业,例如牙科职业学生要找到牙科企业,而后获取到企业的具体位置再进行培训,同时还要与牙科企业签订培训合同,进而才能成为牙科企业学徒,当正式成为学徒之后,才能寻找牙科职业培训学校;②牙科职业学校的理论教育课程相比文化课程重要的多,占总课时的一半之多;③牙科学生结业时可以不进行毕业考试这一环节,但是必须参加有企业联合会举办的企业技能培训才能完成结业。
(1)社会需求量大,职业人员供给量不足。这是因为我国缺少职业教育的共识支撑,发展职业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但我国不少人认为发展职业教育主要依靠的是市场力量,进而导致国家和主体责任之间出现了一定偏差。
(2)就业能力提升,社会吸引力不足。这是因为我国在制度供给方面和财力保障方面较为薄弱,职业教育预算中的教育经费比例呈明显下降势态。
(3)公平教育目标与政府责任缺失。这是因为我国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建设体系,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教育体系不健全,各项之间也不能有效连接。
(1)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和“立体化”。德国职业教育所实施的“多元制”虽然名为“多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确存有一定的立体化特征和多元化特征,德国职业教育不仅仅只有职业学校和企业两方参与,还会有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等的多方参与,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虽然规定了事业组织单位和行业组织单位要参与到职业教育当中,但是其具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尚未有明确表示,且参与职业教育的机构不完善,进而导致了我国职业教育的格局变得较为单一,对此,我国应当大力完善职业教育法,通过借鉴德国教育的多元化和立体化,来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的形式和内容[1]。
(2)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分级管理”为参考,明确职责划分,将监管有力、保障到位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点改进方向。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将《职业教育条例》、《联邦职业教育法》以及各个地区的“学校法”所归总到一起,进而形成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对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德国的“双元制”,加强我国的分级化管理机制[2],此外,还要明确企业、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职责和权限,进而细化我国职业教育中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