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某电业公司的办公室职员,与男友相恋6年,同居3年,只是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續。今年3月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很开心,可是公司却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我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未婚先孕真的违法吗?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徐亦淑(山东廊坊)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但这只能说明,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罚款等,而不等于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电业公司引述的《劳动合同法》条文属实,但您未婚先孕的行为并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不适用该规定。
建议您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