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谈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范围与法律依据

2018-01-05 14:56梁坤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案情侵权人人身

梁坤

亮亮就读于某幼儿园大二班。2018年3月12日,幼儿园组织大班幼儿到野外开展植树活动。亮亮在活动时不小心摔倒,嘴唇碰到了树桩,鲜血直流。带队教师及时将亮亮送到了附近医院救治,医生为亮亮进行了缝接手术。手术后,亮亮下巴留下了一个疤痕性凸起。

案情一:亮亮父母了解到,亮亮受伤时因教师忙着教其他幼儿植树疏于对亮亮的管理和保护。亮亮父母据此认为,幼儿园对亮亮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辩称,亮亮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幼儿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于野外植树活动系幼儿园组织,因此亮亮应在其教育、管理、保护之下。本案中,亮亮在植树活动中受伤时,教师因忙于教其他幼儿植树,而使亮亮被疏于管理和保护。显然,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没有落实到位,存在过错,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案中,幼儿园对野外植树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既有预见能力,也应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伤害幼儿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事故发生。因此,亮亮的受伤并非意外事件。

案情二:亮亮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64372元。幼儿园认为,亮亮实际医疗费用为12563元,幼儿园不应赔偿那么高的金额。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依照该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亮亮系未成年人,没有工作,无误工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综合可知,亮亮父母可以主张上述各项费用。法院根据亮亮父母提供的相关凭证,最终判决幼儿园赔偿亮亮17283元。

案情三:亮亮父母认为,亮亮手术后留下了伤疤,需要进行美容等后续治疗。因此,亮亮父母还要求幼儿园赔偿后期治疗费。亮亮父母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析: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司法实践中,着重考察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后续治疗有助于身体功能的恢复,如果后续治疗已经无助于身体恢复,则没有后续治疗的必要。

至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本案中,亮亮后期的美容等治疗费用若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给出了具体数额,则可以与其他费用一起主张。若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并未确定,则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受害者需要证实后续治疗与本次事故有关。

案情四:亮亮手术后留下了伤疤,损害了他的容貌和形象。因此,亮亮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费。亮亮父母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析:精神損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精神损害一般是指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影响被侵权人工作、生活的情形。本案中,亮亮手术后留有伤疤,虽然可能对亮亮产生心理影响,但并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亮亮父母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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