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状况的分析
——以S省C市检察院为例

2018-01-05 02:39龚亚明钟会兵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审查逮捕人身

●龚亚明 钟会兵

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状况的分析
——以S省C市检察院为例

●龚亚明 钟会兵

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提请逮捕、批准逮捕及不批准逮捕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后得知,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细化,进一步降低了逮捕率,提高了逮捕质效。但同时,审查中仍存在公安机关够罪即报捕、审查批捕较封闭、重罪行危险性分析轻人身危险性分析、捕后轻判率仍较高等问题。因此,建议,在审查逮捕中应明确公检双方责任;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落实听取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制度,以提高审查批捕的诉讼化程度和公开性,最终使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适用更为科学、更具可接受性。

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要素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逮捕的条件尤其是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这些修改更加深刻地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也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以来,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情况如何,侦监部门是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存在哪些问题,都是值得认真探究的问题。

本文以某基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情况为样本进行研究,以分析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因素,并为完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与评估体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样本情况及研究方法

本文所选取的S省C市,是西部某省会城市下辖的县级市,位于成都平原西北部,总人口67万。该市东部为平原,近年来由于招商引资,第二、第三产发展迅猛,人口密度较大、外来人口较多、社会构成复杂;该市西部为丘陵山地,为典型的农耕区,人口密度较小,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其东西部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反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全面反映出不同社会结构的犯罪特点。

笔者从该院案管部门获取2010年1月至2015年8月侦查监督部门的提请逮捕、批准逮捕以及不批准逮捕的数据进行统计。同时,特别对对侦监部门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的73份《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进行了统计分析。初步发现,其中有45份是因为无社会危险性而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在这些文书上直观地记载了认定这些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原因。这些实践资料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实证基础。

二、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整体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审查逮捕有什么影响,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细化,能否真正降低逮捕率提高逮捕质量?我们想通过对这一基层检察院新法实施前后的逮捕数据情况进行分析,以得一些有益信息。

图表1 2010年至2014年C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情况统计表

从图表1分析来看,2010年、2011年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数分别占受理总人数的2.9%和3.3%,处于低位平稳阶段。从2012年开始,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受理总人数的比例逐年攀升,分别为6.7%、10.4%和14.1%,平均每年以4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2014年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受理总人数的比例为2011年4.3倍。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出C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情况变化趋势,本文将上述数据转化为柱状图和数点折线图。

图表2 2010年~2014年C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人数、无社会危险性人数占受理总人数百分比柱状图

图表3 2010年~2014年C市检察院无社会危险人数占不批准逮捕总人数百分比折线图

从图表2可以看出,在C市,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无论是不批准逮捕率以及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人数占受理总人数的百分比,都非常低且相对平稳。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2012年以后,不批准逮捕率和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人数比率逐年攀增。

从图表3可以看出,从2012年开始,无社会危险性占不批捕的比例不断加大,从27.1%增长到59.2%,社会危险性要件越来越受到重视。综合图表2、图表3可知,在C市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危险性条件的细化,与逮捕率的降低呈较高程度的正相关关系。

为进一步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批准逮捕的整体情况,笔者统计了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新法实施以来C市检察院的不批捕情况: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52件1265人,逮捕974人,不捕291人。其中无社会危害性不捕163人,占不捕数的56%。

图表4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C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情况饼状图

同时,笔者对该院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录入案管系统已获得生效判决的318件逮捕案件2进行了分析。318件455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不包括本数)的124人,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277人,被宣告缓刑、判处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的77人,其中,逮捕后轻判的占16.9%。可以说,捕后轻判率控制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但是仍有一定的空间降低逮捕率。

图表5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C市检察院捕后判决情况饼状图

整体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新法实施后,C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否满足,因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捕已占不捕总数的一半以上。另外,“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细化,与逮捕率的降低,有较高的正相关性。

三、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的要素分析

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是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所在。从理论上来讲,社会危险性是指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的危险的可能性。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嫌疑人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基于嫌疑人“人”这个要素,评估其实施新犯罪或者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罪行危险性”是将犯罪行为这一“事”作为评估要素,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可能。

(一)“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分析

“人身危险性”指行为人人格上具有的犯罪倾向性。人类的人格特征总是通过一定的长期性行为,外化为标签式的身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亦不例外。因此,有必要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人格特征入手,探究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估的要素。

C市检察院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共受理952件1265人,不批准逮捕291人,不捕率为23.0%。笔者对其中的不批准逮捕人员的身份进行了统计。

图表6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C市检察院不批捕人员身份统计表

图表6显示,在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无业者中,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的不批捕率均高于平均不批捕率,其中工人的不批捕率最高,达到39%;只有无业者的不批捕率低于平均不批捕率,仅为19%。可以理解的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职业固定,有一定经济基础。同时,不批捕率排名靠前的工人和个体劳动者有稳定的居所,便于取保候审管理,其再犯或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较小。反观无业者,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社会流动性较强,其再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可能性较大,且取保候审管理的难度较大。

从图表6也可看出,嫌疑人平时表现,是否为累犯、是否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对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评估有较大影响。统计数据显示,累犯、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受过劳动教养人员的不批捕率分别为6.3%、11.6%、16.7%。也可以得到理解的是,这三类人员曾经故意犯罪或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极有可能再次给社会带来危险,有必要将其羁押。如果嫌疑人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属偶犯或过失犯,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而言要小很多。通过访谈及工作观察,笔者也发现,在实践中,C市检察院对于累犯,只要不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予以逮捕的可能性非常高。

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除了要衡量其行为外化后的标签及一些人格、身份特征外,还需测评其犯罪后的表现,如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是否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等。笔者对C市检察院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的45份因认定为“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进行了统计梳理:笔者发现,在对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进行阐述时,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成为高频词汇。其中,自首出现了7次、认罪出现了11次、悔罪出现了6次、赔偿被害人损失出现了13次,获得被害人谅解出现了11次。这也可以得到理解,一般来讲,如果嫌疑人犯罪后隐匿赃物、毁灭证据、逃跑、抗拒抓捕,拒绝认罪、拒绝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其人身危险性就大;如果嫌疑人犯罪后自首、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人身危险性就比较小。

(二)“罪行危险性”评估要素分析

罪行危险性评估,主要围绕犯罪事实展开,以犯罪事实本身来说明嫌疑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大小。对犯罪事实进行危险性评估,主要从犯罪行为本身是否特别恶劣、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两个方面入手。

C市检察院掌握的标准和原则是,嫌疑人罪行大小、性质恶劣程度,与其社会危险性存在正向关系:罪行越大、性质越恶劣往往表明其社会危险性越大。笔者查阅数据发现:C市检察院对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涉嫌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五种重罪的195名嫌疑人,除了一名抢劫罪嫌疑人及十名贩卖毒品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外,其余184人全部批准逮捕,无一人因无社会危险性而不予逮捕。

笔者还了解到,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C市检察院针对嫌疑人罪行大小、可能判处刑期长短及所涉罪名,确定不同刑罚档次,然后对不同档次案件的逮捕必要性,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嫌疑人,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对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外,原则上予以逮捕;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只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原则上予以逮捕;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则需要根据犯罪前的表现,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是否有悔罪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

至于犯罪情节是否严重,C市检察院主要是衡量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结果、后果、形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综合判断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进而得出其社会危险性的高低。比如,笔者了解到的:在受灾地区盗窃比在一般地区盗窃危害性更大;出于贪财的杀人比因受迫害、侮辱而激愤杀人的严重;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比数额较小的严重;犯罪既遂比犯罪中止社会危害性大;主犯、首要分子比从犯社会危险性大,等等。

四、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存在的问题

C市检察院通过细化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内容,对不同刑期、不同犯罪设置不同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建立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制度,规范了社会危险性审查标准。从其效果看,降低了逮捕率,提高了逮捕质效,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够罪即报捕,其《提请批准逮捕书》对逮捕必要性分析不够。公安机关在报捕的时候,往往只要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申请批准。统计的45份因无社会危险性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中,有21份无逮捕必要理由中含有“犯罪情节轻微”,占到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近半数。同时,《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往往仅列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未对逮捕必要性做出论证。虽然,该院与公安机关会签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据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在该文书中对必要性分析论证,并将社会危险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在这些文书中,只是简单提到“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方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并未对社会危险性展开论证,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二是捕后轻刑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逮捕率有待进一步下降。上文统计得出,该院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仍达17%,其中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占5%、拘役实刑占8%、拘役缓刑占3%,单处附加刑占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限定的前提条件为“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该院在逮捕后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高达12%(该数据还不包括逮捕后在提起公诉阶段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加上此项统计不当逮捕率还会更高),也就是每十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里面至少有一个人是属于不当逮捕。捕后轻刑主要涉及到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等罪名。据了解,在审查逮捕时检察人员一般会参照法院的量刑标准预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通常情况下不会予以逮捕。在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如此明确的情况下,捕后轻刑问题仍得不到有效根治主要有一下三方面原因:一是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轻伤害、寻衅滋事类案件,在报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尚未赔偿被害人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既符合逮捕“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标准,又具有与逮捕相当的“社会危险性”,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与谅解协议,在审判时这一类案件往往被法院判处缓刑或者拘役。二是案外因素影响导致逮捕标准把握不严,对于盗窃、寻性滋事等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地方公安和党委往往以社会安定为理由,向检察机关施压要求从严打击此类犯罪,于是一些盗窃数额较小但属于惯犯,有吸毒史的犯罪嫌疑人也被检察机关予以逮捕。三是出于节约司法成本考量部分本应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逮捕,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既不提供保证金也不提出保证人,按照新法规定应当予以监视居住(此类嫌疑人多属于外地人,在本地无固定居所,只能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罪行与监视居住成本极不相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往往选择司法成本较低的逮捕。

三是审查批捕环节较封闭,以审核公安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主。刑诉法修改后,审查逮捕虽强化了对嫌疑人、辩护人意见的听取,但仍未改变审查逮捕较封闭的弊端。一方面,虽然检察人员在审查时对嫌疑人坚持每案必问,并听取意见,但讯问内容大多限于核实犯罪经过,而嫌疑人也往往对羁押无任何意见,导致此环节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审查逮捕期限仅有七天,除去周末只剩下五天,如再加上讯问嫌疑人、制作相关文书、领导审批、送案等相关环节,真正留给检察人员的审查时间往往只有一两天。他们在如此短暂时间内,既要审查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要排除非法证据,还要分析社会危险性,希望其将每一样做扎实,是不现实的。所以,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公安所提供的材料,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可能主动调查一般在卷外的社会危险性证据。比如,该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嫌疑人在村组团年会是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在卷材料显示嫌疑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但在审查批捕阶段,该院收到嫌疑人所在村组全体村民的控告书,称嫌疑人平时横行乡里、经常严重扰民,要求对其严惩。收到控告书后,检察人员对嫌疑人的日常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报复心极强,曾因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辱骂、恐吓、殴打他人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仍不知悔改。因此,虽然其犯罪情节较轻,却有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最终予以了批捕。本案中,如无村民控告书,很可能就不会对嫌疑人日常行为调查,也就很可能因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而作出不批捕决定。

四是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分析中,重罪行危险性分析、轻人身危险性分析。在45份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中,与罪行危险性相关的“犯罪情节轻微”出现了21次,而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认罪”、“悔罪”分别出现了11次和6次,“赔偿被害人损失”出现了13次,“初犯”、“偶犯”出现了4次,“平时遵纪守法”出现了1次。可见,检察人员在评判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时,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其考察的最主要权重因素,其次为是否认罪悔罪、是否积极赔偿,最后是嫌疑人平时表现。显然,审查时检察人员主要围绕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大小进行审查,而对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关注较少。其原因是,检察审查逮捕主要通过对公安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来分析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公安为了追求快速破案、追求高批捕率,往往只注重围绕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调查取证,一般不愿意对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因此,在公安只注重嫌疑人犯罪事实收集证据,而怠于收集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证据的前提下,检察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只能围绕前者收集证据展开分析,从而导致重罪行危险性分析、轻人身危险性分析的问题。

五是人身危险性审查中重犯罪后人身危险性分析而轻犯罪前人身危险性的分析。在45份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中,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认罪”、“悔罪”分别出现了11次和6次,“赔偿被害人损失”出现了13次,“初犯”、“偶犯”出现了4次,“平时遵纪守法”出现了1次。嫌疑人“认罪”、“悔罪”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均是犯罪后积极修复其所损害的社会关系的表现,而“初犯”、“偶犯”、“平时遵纪守法”则通过考察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大小。造成检察人员对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判断时注重犯罪后人身危险性分析而轻犯罪前人身危险性分析的原因是,一方面案发后嫌疑人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中,其如何到案,到案后的表现等体现犯罪后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材料,公安机关比较容易收集,而反映嫌疑人犯罪前人身危险性大小的证据则需要做大量的社会调查工作;另一方面,在封闭式的审查批捕中,检察人员以审查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为主,有能力提供或者有意愿收集嫌疑人罪前人身危险性大小证据的嫌疑人村、社区,辩护人,被害人却很少参与到审查批捕中。

五、“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完善的建议

总结前文的实证统计和规范分析,我们认为,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的完善,需要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社会危险性证据特别是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证据的收集,为社会危险性证明打下坚实基础。社会危险性证据是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最重要依据,如缺乏相关证据,其证明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犯罪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相应地公安机关应从这三方面加强证据的收集:(1)犯罪前的社会危险性证据,主要是嫌疑人的人格证据。我们可通过嫌疑人的犯罪前表现和人格状况来判断其危险性大小。因此,公安机关要注重收集嫌疑人个人情况及一贯表现,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住所、前科材料、邻里社区评价等。(2)犯罪中的证据,要查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动机、形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3)犯罪后的证据,主要包括嫌疑人对犯罪的认识,是否认罪、悔罪,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是否对被害人赔偿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总之,公安机关既要收集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危险性高的证据,又要收集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危险性低的证据;既要收集犯罪中和犯罪后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前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为检察机关审查提供更全面和准确的依据。

二是明确公检不同责任,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为了改变公安机关够罪即报捕现状,提高质量,应完善公检在社会危险性证明中的责任,明确“公安举证、检察审查”的证明制度。在社会危险性证明中,公安应承担举证责任,负责收集相关证据及材料;检察则根据公安所提供材料及其他途径(包括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提供的)获得的证据进行审查,最终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公安在提请时,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对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列明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公安在报捕时未移送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在审查逮捕期间又未补充移送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不利后果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三是完善听取嫌疑人、辩护律师、被害人意见制度,打破封闭式批捕。首先,在讯问嫌疑人时不仅要核查事实相关内容,还应就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展开讯问,调查其健康、工作情况及对逮捕的意见。其次,对有辩护律师、被害人案件,当侦监部门收到公安移送卷宗时应立即通知律师、被害人已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并告知其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承办人应将其与案件一并审查,并将其详细记录在审批意见书中。承办人经充分审查、考量,最终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律师和被害人,对于不采纳律师、被害人意见的,要为其提供书面理由并附卷。

四是严格把握逮捕标准,减少不当逮捕。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和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严重损害嫌疑人个人权利。新法规定,逮捕既要满足徒刑以上刑罚条件又要满足社会危险性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时要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正确处理好从严打击某类犯罪和严格把握逮捕标准之间的关系,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只承担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职能,并不是打击犯罪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是又不满足徒刑以上刑罚条件的嫌疑人,应当坚决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既无保证金又无保证人的嫌疑人,不应该以牺牲嫌疑人基本权利为代价而追求司法效率,进而从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非采取对犯罪嫌疑人更为有利更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

五是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那些确有逮捕必要而进行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寻衅滋事案件,做好捕后跟踪工作。及时跟进了解案件进展,当出现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双方当事人和解等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的情形时,检察人员要及时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因社会危险降低而无逮捕必要的嫌疑人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从而减少羁押诉讼案件数量,降低捕后轻判的比例。

[1]刘亚昌,王超.准司法审查模式下的逮捕必要性及其证明——从人权保障理念和正当程序原则出发[J].江汉学术,2014(8).

[2]王宇飞,张毓岑,董嫔.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4(16).

[3]王贞会.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的原理及构建[J].政法论坛.2016(2).

[4]裘树祥,马跃忠.审查批捕中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5(6).

[5]李洪亮.逮捕审查中“社会危险性”条件——基于实证的效果、对策分析.法治论坛.2014(3).

[6]薛海蓉,詹静.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的实践探索”——基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试点经验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4(3).

龚亚明,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会兵,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记员。(四川 崇州 611200)

D925.2

A

1008-5947(2017)01-0040-06

2016-12-10

责任编辑 王承云

猜你喜欢
批准逮捕审查逮捕人身
雄黄酒
雄黄酒
2018年1.5万人涉嫌破坏环境资源被批捕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问题探究
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革基本设想
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完善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视听资料类证据审查的若干问题
逮捕公开审查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余数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