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模式下网约车的法律监管

2018-01-05 02:39李沁雪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

●李沁雪

共享模式下网约车的法律监管

●李沁雪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因此法制改革不可能孤立地进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所有的法制改革都应当依托经济的转型,法制改革是经济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转型的本质是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或机制的转变,在创新被提到很高的高度的今天,经济转型的核心就是创新。在创新中调整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在创新中实现供给侧改革,以创新和互联网为基础发展共享经济。因此,文章开篇以创新和共享经济为背景探讨经济转型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诞生的网约车的合法化过程;第三部分提出并分析了网约车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便针对上一部分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创新;共享经济;经济转型;法制改革;网约车

一、创新是经济转型中的重要议题

最早在2014年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公开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又一次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201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习在会上强调,供给侧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扩大总需求和总供给,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供给侧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劳动力、土地、资本和创新四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创新、创业一词被反复的提到并被作为我国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一项,创新、创业于国于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于国,创新可以激发整个国家的活力,促进社会结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于家,创新、创业可以为个人创造更多的致富的路子,增加整个家庭的收入,从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反过来又可以推动整个国家的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除了鼓励大家创新创业之外,还强调了要大力推动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交网络技术已经日臻成熟,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这一全新的商业潮流已经初露端倪。移动终端设备的出现和不断升级换代(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为共享模式的创新与应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互联网+时代的战略创新是共享发展的基础。移动互联网是移动终端与互联网相互配合的产物。人们通过无线移动终端就可以实现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和任何人沟通处理信息的需求。这是一个窗口,人们通过这个窗口看自己,看他人,看世界。中央近几年不断地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上互联网+计划的推动,共享模式成为众多创业者的首选,如今共享模式已经蔓延到医疗、餐饮、住宿、交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约车的出现便是共享经济一手促成的。

二、网约车的出现及其合法化过程

(一)网约车的出现过程

网约车是传统出租车的变形品,也可以说是一种新业态。他改变了传统出租车等待时间长,招手即停的不灵活的叫车方式,转变为利用手机软件随时随地叫车,接上互联网只需轻轻一点就能实现点到点,人到人的对接。这不得不说是互联网+时代带给人们的福利。网约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将出租车纳入互联网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空驶率。在街上随处可见的是虽然亮着空车的灯却不载人,或者并未提示是空车,实际却没载客的出租车,这都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的浪费,网约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第二个阶段,互联网平台从出租车市场脱离,进入轿车市场;第三个阶段,在互联网+时代的感召下,许多私家车车主开始觉醒,认为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移动终端跑业务既灵活,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减少空驶率,互联网不仅给他们提供平台,而且帮助他们寻找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协助他们处理罚款等事务,于是他们开始介入互联网平台,向乘客提供用车服务。

(二)网约车的合法化之路

网约车的出现像一阵风一样,看似毫无征兆,实则是中央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地方具体化表现和互联网+时代推动的结果。润物细无声的出现带来的后果便是国家还未来得及将这种新兴创业方式纳入合法化的轨道上,直到2016年7月2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发布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将有关评价信息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这样一来,网约车便正式成为合法的车辆营运方式了。

三、网约车合法化后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政策出台后出现的问题

随着新业态网约车的合法化,带来的不仅是一批又一批的私家车车主加入网约车行业,让这个行业更加兴盛,更多的是由于监管不力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在《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公布后,国务院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11月9日24时,共收到社会反馈意见6457件,其中,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收到463件、交通运输部网站收到5252件、电子邮件收到562件、信件收到48件、电话收到44件、座谈会收到88件。经过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发现网约车主要存在: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整问题;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等。

图1 征求意见各种渠道反馈占比

图2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分布

再让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2016年4月9日,来自新华报业网的消息,广州一名女子于深夜通过“滴滴”打车,车在行驶一段时间后,滴滴司机冯某在中途突然改道,于一偏僻处对这名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该地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司机冯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无独有偶,4月9日,来自楚天都市报的报道,武汉滴滴司机王某手持手枪形状的打火机,对一名女乘客实施了抢劫行为后,又强奸了该女乘客。洪山区法院做出判决,以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处以罚金5000元;再来看一则发生在成都的案例,2016年8月5日凌晨,想要图方便的成都市民陈丽叫来一辆优步(Uber)专车,不料专车司机竟然持刀抢走她5000余元现金,随后驾车将她载到成都东三环外对其进行猥亵并拍下了照片,最后又驾车返回市区,将陈丽丢在了盐市口。

这三个案例,有两件发生在国务院新政出台之前,一间发生在新政出台之后。可见新政的出台虽然使网约车这种营运方式合法化了,但在监管方面依旧是空白。共享模式下极度依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颠覆了传统的消费模式,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面临着监管滞后,配套设施有限,缺乏安全约束等问题。网约车车主通过与互联网平台订立合同,之后再向各市、县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即可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对于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主要还是靠平台自己规定,自己把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负责执行。平台的监管漏洞显而易见,使用虚假牌照,车型与注册信息不符的事件常有发生。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的通报,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的招用普遍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驾驶员存在吸毒,精神病,曾有过违法乱纪等问题,一些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使用自己注销的驾驶证登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司机准入门槛带来的是网约车行业鱼龙混杂,既不好管理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无法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网约车的评价机制也出现了问题,服务质量降低。

(二)立好规矩才能长远发展

深圳市官方发布了一组数据:全市网约车司机中,共有2231人身份异常,其中40人为全国在逃人员,758人为涉毒前科人员,1433人为全国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497人的驾驶证状态身份异常;在车辆方面,发现有617辆车状况异常,其中有664辆达到报废标准。可见单单依靠互联网平台对网约车进行管理,审核是不够的,应当搭建起“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人和车”的制度。在网约车异军突起的今天,政府应当出马,作为互联网平台强有力的后盾构建起网约车管理模式。但是政府对网约车的管理也不能一刀切,各地有各地的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应当在政府掌舵的前提下适当放权给地方,让各地制定有当地特色的网约车管理细则:《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成都市交委14日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是成都籍(川A车牌)七座以下乘用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除了“一城一策”之外,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应当与政府对接,政府在收集到网约车车辆和车主的信息之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公示。政府应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方式和异议处理机制,让市民们及时了解到攸关他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车主的信息,在人们有疑问向政府提出时也能及时得到答复和解决。

网约车在向道路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时我们发现,很多市县,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市县根本就没有出租汽车的监管平台,网约车在这些地方根本不会受到平台的监督,甚至有些车主在利用平台接单后又单独与乘客协商,央求他们先取消订单再按照另外的价格进行交易。一旦脱离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合法的网约车便成了黑车,乘客的人身安全就很难保障,一旦出现事故,索赔就成了难事。针对网约车容易跳出平台监管的问题,不仅需要各市县道路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地监管平台,已有平台的,随时升级硬件条件,更需要各省公安联合起来建立网约车追踪系统,在每辆车上安装追踪报警器,一旦出现危险乘客可以按铃或者公安在监控视频里也能提早发现可能出现的意外并及早采取营救措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如今,网约车的发展虽然如火如荼,但是专门从事运营的出租车的数量依然很庞大,出租车实际是对资源的浪费。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多,闲散的轿车也多了起来。用闲散的轿车在空闲的时间段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比全职的出租车更能高效地利用资源。我国未来的交通政策,依然是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换句话说,以公交车和地铁、动车为主的公交系统,依然是国家发展的重点,所以多种交通方式对于交通压力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分担比例,不宜过快的削减出租车的数量,毕竟现在出租车的数量依旧很庞大,在没有解决出租车司机工作问题的情况下,过快的裁剪只会给社会增加压力,造成一定的混乱。

除了对互联网平台和网约车进行规制之外,对网约车司机的进入也应进行审核。其实,对前两者的规制归根结底是要对后者进行规制。因为只有网约车车主被审核合格后,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网约车服务体系,网约车服务的提高能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平台的建设。因此,首先应当提高网约车司机群体的身体素质,可以要求申请网约车服务的车主提供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或者由派出所出面直接与医院对接,建立网约车车主健康体检系统,车主在医院进行体检后,体检结果由医院直接发送给派出所,确保成为网约车的司机没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其次,提高网约车服务的准入门槛,车主应参加全国和地方两级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从事网约车业务。这样便能把社会上低素质的人排除在网约车体系之外,一定程度上能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再次,应当划定一个从业资格的有限期,最好为三年,三年过后再进行考核,将不合格者剔除出去,随时保持网约车队伍的高素质化。

四、结语

网约车较传统的出租车服务有其自身的优点:首先,网约车能够为乘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便利的出行方式;其次,网约车的出现也给网约车司机创造了就业机会,增加他们的收入;再次,网约车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与乘客的直接对接,能有效降低空驶率;最后,网约车的价格普遍较低,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乘车需求。国家大力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个很好的平台,创新的理念也应当被继续贯彻下去并用理论指导实践,使我们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更加的合理。

[1]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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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沁雪,西南财经大学2016级法学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1130)

F922.296

A

1008-5947(2017)01-0046-03

2016-12-21

责任编辑 王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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