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蒙古族丧葬习俗的变迁
——以滑县蒙古族为例

2018-01-01 07:48邱胜利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滑县蒙古族变迁

邱胜利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丧葬习俗 “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展示了各民族人民复杂宽广的心理世界,是考察观照民族文化积淀的一个独特而真切的窗口。”[1]也形象地反映了村落文化以及族群文化的一种特质。本文以河南省可姓蒙古族为典型个案,对河南蒙古族丧葬习俗的变迁做一论述。

一、河南省滑县蒙古族来源与现状

河南省地处中原腹地,自秦汉以后,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聚居区,但是由于朝代更替及各民族的迁徙流动,河南省成为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非民族自治地方的省份中居第一位,其中蒙古族成为河南省第二大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河南省蒙古族逐步形成了以中原传统文化为主的社会生活文化体系。滑县牛屯镇张营村可姓蒙古族自元末明初入住中原,已有600多年的历史,1985年正式恢复蒙古族身份。现如今张营村蒙古族在生产、消费、礼仪、节日等方面的风俗习惯已与周围汉族基本一样。

(一)滑县蒙古族来历及族属

据家谱、碑文及地方志记载,滑县可姓蒙古族与获嘉县可、冯、张三姓蒙古族系同源。获嘉县狮子营《蒙古家谱》记载:可、冯、张三姓蒙古族“祖籍乃关东辽阳城人也”,“乃元太祖之宗室也”。至明太祖取元天下建立明朝之时,“吾祖讳睿,不能东归,遂投顺马后”。睿因在“明洪武时战白沟河有功,世袭宁山卫百户”[2]。睿传两世至用公,生子五人,“至弘治十四年,有兄弟五人,奉旨改中国姓”[3],兄弟五人依次改为可、王、冯、石、张五姓,其中王、石二姓俱失传。睿的后世子孙现在分别散布在滑县、获嘉县、辉县一带,其中冯姓分布在获嘉城关镇洛纣村、辉县市峪河镇穆家营村,张姓分布在获嘉县太山乡陈孝营村,可姓分布在获嘉县黄堤镇狮子营村、滑县牛屯镇张营村。

(二)滑县蒙古族生存现状

张营村位于滑县牛屯镇东南角,周边邻村全部是汉族居民。该村总人口1130人,其中可姓蒙古族村民285户,815人,占全村人口的72%,其余是张姓和杨姓汉族居民。可姓蒙古族定居中原以来,主要是以务农为主,种田所得成为主要经济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张营村蒙古族改变了传统的生计观念:第一是增加劳务输出。现在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外出务工人员的比例已经占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仅劳务输出一项,全村每年可增加收入约690万元;第二是改变传统经济模式。张营村结合该村实际,确立了“种养齐上、百业并举、注重加工” 的发展策略。首先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除了大力发展优质小麦的种植外,还种植其他经济作物如大葱、尖椒、山药等来增加村民收入。其次是大力发展养殖业。结合每户实际情况,建肉鸡场、蛋鸡场、养猪场等。该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二、滑县蒙古族丧葬习俗的变迁

丧葬习俗是指不同民族在其丧葬过程中经过长期的发展与演变而逐步形成的一种社会风俗习惯。丧葬习俗作为历史性、民族性、地域性的行为模式,是社会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着一个民族的伦理观、价值观、宗教信仰以及民族性格特点等方面的内容。生活在中原地区的滑县蒙古族,由于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北方草原,其丧葬习俗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

(一)蒙古族传统的丧葬习俗。

1.蒙古人盛行土葬,而且葬地对外保密。元代“蒙古人盛行土葬,但是在地面上不留坟冢”[4], 也不留其他标志,“鞑靼风俗,人死,…… 皆归于鞑靼旧地,深葬平土,人皆莫知其处”[5]。

2.一个人即将死亡之时,几乎每一个人都会离开他。“当任何人得了病而医治不好时,他们就在他的帐幕前面树立一枝矛,并以黑毡缠绕在矛上,从这时起,任何外人不敢进入其帐幕的界线以内。当临死时的痛苦开始时,几乎每一个人都离开了他,因为在他死亡时在场的人,直至新月出现为止,谁也不能进入任何首领或皇帝的斡耳朵。”[6]

3.有巫者的参与。蒙古人认为“人是有灵魂的”,因此他们在举行葬礼时,须有“巫”者的参与。“凡宫车晏驾…… 前行,用蒙古巫媪一人。”[7]

4.用“烧饭”方式祭祀死者 。北方游牧民族通常用“烧饭”的方式祭祀死者,蒙古人也有同样的传统习俗,在祭礼死者时“将祭礼的食品烧掉”[8]。如《草木子》所言:“元朝人死,致祭曰烧饭,其大祭则烧马”[9]。

5.有一定的随葬品。蒙古人死后,死者的生活用品随葬。一个普通人死后,入葬时,要埋入他的一顶帐幕及一匹母马,预示着“在另一个世界里,他可以有一顶帐幕以供居住,有一匹母马供他以马奶,他有可能繁殖他的马匹,并且有马匹可供乘骑”[10]。官僚贵族的随葬品有相对贵重的金银器皿等,元世祖忽必烈的大臣玉昔帖木儿死后,“刳香木为棺,锢以金银,被葬于怯土山之原”[11]。

(二)滑县蒙古族丧葬习俗

中原地区丧礼基本上沿袭儒家以“孝”为核心的基本模式,当厚葬死者。滑县张营村蒙古族的丧葬习俗,从明清以来一直按照中原地区汉族厚葬死者的习俗进行,多以旧礼实行土葬,用木棺。其丧葬仪式主要包括送终、叫魂等几个主要环节。

1.送终:老人临终时,子女等亲属须守护在老人身旁,直至老人离世,俗称“送终”。给老人送终,是子女最后的孝心。

2.叫魂:老人断气后要先叫魂,活人以为逝者的灵魂还未走远,及时反复地叫喊死者的名字,也许还能复活。

3.穿衣:老人过世后,要及时给死者穿上送老衣,否则尸体僵直,不易穿上。

4.入殓:穿衣之后,必须尽快入殓。“始死即殓于床,继殓于棺”[12]。入殓时比较讲究:第一称铺金盖银。在死者身下铺两层黄纸,纸上再铺黄褥子,这叫铺金。死者身上盖黄被子,黄被子上再盖两层白纸,这叫盖银。死者身下还要放九炷香,九炷香要两炷两炷地成“八字”样摆开,并随着这九炷香摆上九个铜钱。第二为噙口钱。滑县旧俗,于人临终之际,“不楔齿,于属纩时即含以钱,谓之噙口。富者用银钱,贫者用铜钱,以红线系之”[12]。现在的噙口钱改用今之硬币。

5.报丧:《礼》曰:“脯醢,澧酒奠于尸东。”滑县蒙古族旧俗 “始死即哭,焚烧金箔纸钱,谓之烧倒头纸。”事毕,或写报丧帖,或以口代帖讣告亲友,谓之报丧。

6.开吊:滑县蒙古族旧俗,葬期既定,遍送引状告窆,“贫家只讣至亲。至亲毕至,视殓,而后盖棺定口。否则为之留口。盖棺后,帷堂受吊,男主人跪棺之左,女主人坐棺之右。宾至,陪哭,奠毕,出庐拜谢。如系至亲入室吊问,则涕泪以对。大抵首七开门受纸锞及供馔,富家或延宾相,行朝奠祭礼,谓之开吊。”[12]

7.守灵:亲人去世后,灵前就不能离人。出殡前一天晚上是守灵的重要阶段,所有的孝子都要在棺材前守灵,从压过最后一道纸到次日天亮,要在棺材前烧九道纸,上九炷香。

8.出殡:出殡是丧事活动的高潮,滑县蒙古族旧俗,“于守丧末日午时前出殡。义杠就位,拆除灵棚,礼相念起灵歌,男女皆哭,义杠抬棺出室,孝男行哭于棺前,孝女行哭于棺后。至街停棺:先有长子摔老盆。于起灵时,孝子必以小瓦盆摔于棺前,谓之摔老盆。继而棺椁定位。棺外“用布帷或纸帷,曰棺罩”[12]。另外出殡时,都有殉葬品,用纸扎作人物,舆马之类来送葬。除有纸扎人物、舆马外,还有开丧楼、阴宅、牛(女丧)、摇钱树、金山、银山、元宝桌、花圈等殉葬之物。出殡时,人拿纸扎引路于前。

9.入葬:“义杠抬灵柩至坟地头,即快步跑至墓坑前(曰跑风水),将棺放入墓穴。尔后,孝子视棺定位,长媳于墓坑四角各抓土一把,以襟包回家中”[12]。继之,孝子于墓坑四角各填土一锨,谓之破土,待礼相念下葬歌后,家人围墓坑而哭,义杠急负土埋葬,纸扎焚于墓前。

10.守孝:滑县蒙古族旧俗,“三日省墓,孝子复往祭,谓之复三。”尔后,七天一祭,直至七七。后至百日、一二三周年均至墓前祭奠,其中以三周年祭祀最为隆重。三周年过后,守孝生活真正结束,以后只有每年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十月初一至坟前焚纸祭奠。

三、丧葬习俗变迁的原因

“文化变迁就是指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因而引起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改变”[13]。促使民族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滑县蒙古族丧葬习俗的变迁,正是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改变的基础上,人们的自我意识逐渐变化、调适的结果。

(一)自然环境的改变

马克思说过:“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14]。自然环境的改变,对人们的心理走向与行为方式有着重要的影响。生活在中原的蒙古族,由原来的游牧文化模式转变为以农耕为主导的生产生活方式,为了适应新的环境,他们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和调节,当这种改变由个体意识发展到群体意识时,就意味着文化发生了变迁。也就是说,当“这种方式被这一民族的有足够数量的人们所接受,并成为它的特点以后,就可以认为文化已发生了变迁”[15]。

(二) 社会环境的改变

社会环境同自然环境一样,对人们的自我意识和行为方式有着重要影响,也引导着社会礼仪风俗的走向。元朝建立后,比较注意吸收汉族文化,但蒙古丧葬习俗与汉族之间差异较大,加之统治时间较短,因此在丧葬习俗方面并没有出现民族融合的趋势。“在元代民族大杂居的现状下,就丧葬方式而言,政府采取的是各依本俗的方针,但是,宫廷丧葬大体依照蒙古族传统习俗。”[16]受朱元璋的影响,明政府特别重视丧葬礼仪,明朝是丧葬习俗发展变化的重要转型时期。元朝灭亡以后,朱元璋为了确立自已的“正统”地位,摈弃蒙古族礼仪文化风俗,弘扬汉族传统文化。“尤其是丧葬,就是以朱熹的《文公家礼》为依据。”[17]其次,朱元璋对元朝的丧葬礼仪进行更正。最后,为改变元朝末年丧俗中违礼违制现象,明太祖礼法兼用。“在明代以前,诸朝对丧葬习俗的调整大多采用颁发令、诏书、敕的形式来进行规范,而很少用律的形式加以规定。”[17]

明政府还以律的形式对丧俗进行规定,如《大明律例》中“丧葬”篇规定:“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者,听从其便。”[18]其次,明初佛事道场盛行,僧侣直接参加丧葬活动,因而《大明律·礼律》增设了禁止佛事道场的条文:“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18]“其初丧若出藤,俱不许扮戏唱词,名为伴丧、修斋、设醮、鼓乐前导及设荤酐饮,违者丧主、亲、宾、僧道人等,各治以罪。”[19]

明初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是当时丧葬习俗迅速改变的主要原因。明朝是汉民族作为统治阶级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在继承汉民族传统丧葬习俗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清朝统治者几乎全盘照搬了明朝的丧葬礼仪。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改变,使滑县蒙古族进一步加快了涵化过程,成为丧葬习俗变迁的外部原因。

(三)自我意识的改变

在我国久远的民族史上,汉民族大部分时期处于统治地位,众多的人口和相对发达的经济文化,对那些散居在内地的少数民族构成一种强大的心理优势,使得这些少数民族族群意识以及民族认同心理的淡薄。因此其本民族自我意识处于弱化的态势,在汉文化的强大攻势下,人们原本的自我意识很容易被击破,进而发生改变。人们自我意识的改变成为文化变迁的内源驱动力。河南省蒙古族涵化的过程就是对汉文化不断调适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丧葬、婚姻、家庭、服饰等风俗习惯的涵化以及对汉文化的基本认同和接受等心理的涵化。正是由于文化的涵化,河南省蒙古族的传统文化包括丧葬习俗被彻底丢弃,从而具有了汉文化的属性。

文化变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影响文化变迁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社会文化变迁是文化内容与社会诸多参数和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和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和深化,各民族的整合认同意识也随之加强,逐步形成了一个多民族共居一处、融为一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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