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及侦防对策研究

2018-01-01 07:48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证据犯罪

马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现状

全球化的到来使人际交流突破了区域的界限,跨省、跨地区、跨国沟通联系的需求愈发变得迫切,快捷、便利的沟通交流平台应运而生。腾讯作为该领域的先行者,通过QQ软件占有了社交平台的大量初始用户群。2011年初,腾讯为进一步适应用户网络交流的需要,推出了一款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APP——微信。微信一经推出就广受用户追捧,特别是在其支付系统开启之后,进一步提升了便捷度和即时性。2018年初,微信对外公布,其用户量已突破10亿。

然而,微信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面也很快显现出来。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随之出现,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的“微信传销”犯罪更为凸显。微信传销,目前并无学理上的确切定义,主要是指组织、经营者利用微信平台进行所谓商品、服务销售,实则采用发展下线、收取高额入门费或变相收取入会费的形式,进行传销的犯罪活动。

作为新型的传销犯罪,微信传销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2015年,随着南京玄武区锁金村法庭的宣判,所谓“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宣称的“108天让你买奔驰”的谎言宣告破产,微信传销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其后“云在指尖”涉嫌传销被查封;“小黑裙”等公众号涉嫌传销被要求整改。微信传销案件频发,且案情重大,成为了最贴近生活的犯罪行为之一。如“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案件中,其在短时间内,涉案人员达到3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460万元;[1]大连市破获的一起通过微信平台推广,进行传销犯罪的案件中,仅半个月便吸纳会员64.4万人,其中已交费会员16.3万人,涉案金额170余万元;[2]在“云在指尖”特大微信传销案件中,其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达2400万余人,缴费人数达260万余人,涉案金额6.2亿余元。

微信传销之所以能够在微信平台上疯狂蔓延,正是由于其相较于传统传销不再只拘泥于线下的活动形式,具有时代特点和技术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活动多在线上进行,虚拟性强

该类传销案件主要通过微信平台传播,特别利用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广告、晒虚假收益等方式进行宣传,利用熟人关系为媒介,骗取受害人信任。在对会员洗脑过程中,多利用微信组群功能,对群内用户进行洗脑式授课,而不再采取线下集中授课方式。相较于传统传销犯罪主要依靠的线下形式,微信传销犯罪的大部分活动在线上进行,有极强的虚拟性。

(二)传播速度快、涉案地域广

利用微信软件的便利性和及时性特点,微信传销迅速在网络上蔓延开来。大部分犯罪分子利用“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甚至使用号码搜索等功能,随机添加全国甚至全球的微信用户,进行传销宣传。如此一来,其传播范围极广,对象人群不特定,传播地域较传统传销的区域性更广,且传播速度快。如大连市的一起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仅半个月便吸纳会员64.4万人,其中已交费会员16.3万人,所涉会员遍布全国所有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甚至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2]

(三)以“合法分销”为伪装,迷惑性大

随着网上购物的发展,微信中出现了微商群体,该群体利用微信的即时性特点,迅速占据了各大朋友圈。然而犯罪分子也紧盯上这块肥肉,开始利用“分销与直销”的灰色地带,特别是“三级分销”等形式打擦边球,在微信上进行传销活动,而这类活动也成为了微信传销的主要形式。由于此类行为被广泛采用,且与合法分销形式的区别不为群众所熟知,使人民群众难分真假。

(四)线下转为线上,隐蔽性强

微信传销犯罪隐蔽性强。由于微信传销中上下线多用微信联系,不需要线下见面,更无需大量人员集中授课,同级之间也很少接触,信息的传递往往具有单方性和针对性。且微信上传播的信息都是适时更迭,证据留存困难,难以摸清其组织架构,特别是难以准确定位组织者。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微信自身特点导致犯罪变形快

最初的微信传销多是依托微信平台,使用传统的传销模式,利用会员“一夜暴富”的心理进行传销犯罪。如“微信传销第一案”的组织者陈志华,就用“108天让你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劳斯莱斯”[3]的谎言让大批会员臣服脚下。而随着微商的出现和发展,微信传销开始快速变形,以电子商务、前沿科技、国家新政等噱头,披上了所谓“合法”外衣,从简单的“忽悠”,变成了让会员通过“辛勤劳动”一起“合法致富”。

微信是一个“熟人圈子”,用户的好友多为其家人、朋友或同事,相互之间的信任度高。[4]而朋友圈是重要的交流平台,也是相互沟通的重要空间。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通过朋友圈进行宣传,像病毒一样在各朋友圈蔓延开来。在郑州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在朋友圈晒出虚假的账单、奢侈的生活,制造“卖面膜月入过万”的假象,使其好友自投罗网,并通过朋友圈迅速传播,发展出大批会员。

(二)立法缺失,对运营机构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对于传销的刑事立法,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规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巨额非法收入相较而言显得犯罪成本较低,该规定对传销犯罪并没有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5]

同时,由于对运营商没有相关的处罚,腾讯对于微信平台的传销活动更多采取不作为态度。虽然微信在2016年连续发布了《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和《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的公告》,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微信已经关闭了10大三级分销平台,包括“云在指尖、韩束嗨云商城、云集商城、快刻商城、铭熙商城、欧佩薇、蓝海岛、紫金、携优品、魔芭商城”。 但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6]

(三)受害者忍气吞声,运营商监管缺失,案件发现难

从案源来看,当前的微信传销案件多在相关人举报后才被发现。而许多微信用户陷入传销陷阱却不自知,误以为是前沿的经营行为、合法的投资行为,只有在发现上当受骗之后才会选择报案。被害人的不屑一顾,不仅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案件的侦破,即案件线索的发现。[7]

微信平台作为独立的运营商,其平台内的内容具有虚拟性、隐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工商、公安等部门无法直接对平台的用户进行排查、监管,微信运营商又因其用户群庞杂,只能对极少部分已暴露出问题的重点人群进行监管,导致存在大量的监管盲区。因此,微信运营商的作用也仅在案发后提供后台数据查询,很难做到前期监管和预警。

三、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侦办难点

(一)传统办案方式缺陷明显,打击不彻底

传统的打击传销犯罪办案方式多采用自下而上打击的方法,以驱散下层参与传销人员为主,对主要人员抓捕次之。此类打击方法虽然可以有效地减少本辖区内的传销犯罪,但容易形成挤压效应:成为漏网之鱼的部分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会流窜至其他地区继续开始传销犯罪活动。而且微信传销多在线上进行,自下而上的打击方法极易打草惊蛇,往往对下层人员的调查刚开始,上层人员就会立即解散群组、删除好友、注销公众号,停止一切传销活动,迅速销毁电子数据等重要证据,消失在网络之中。而风声过去之后,又会换个招牌继续进行微信传销。

(二)关键证据难以保存,容易毁损灭失

微信传销犯罪作为网络传销犯罪的一种,必须依赖大量的电子证据对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进行固定,对传销组织的规模、架构、人员情况进行认定。而这类证据多储存在后台服务器、相关人员手机中。腾讯公司后台能够查到的数据,较为容易收集和存储。但对于传销团伙所有的后台处理器、手机中的信息,则难以固定。犯罪分子为不留下证据往往会对其存储的数据定期删除,或在对侦查有所察觉时,立即对电子数据进行销毁。而此类关键证据灭失,会对案件的侦办造成严重影响。这也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在诉讼环节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三)经侦警力不足,侦办案件难度大

就目前经济犯罪的形式来看,经济犯罪发案数不断攀升,涉案金额逐年增多。地方经侦警力多集中在侦办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地下钱庄等经济犯罪案件上,而对新型的微信传销案件关注不够,或是已关注该类案件但分身乏术。仅就河南而言,由于前些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大部分地市把主要经侦警力用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部分地区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办理本地多发的传统型经济犯罪,如制造假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而无暇顾及新发的微信传销犯罪。诚然,近年来的“五行币”传销案件也得到了经侦部门的重视,但由于经侦警力本就紧缺,加之微信传销犯罪频发,分配到单个案件上的可用警力严重不足,经侦人员对于此类案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微信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扭转工作思路,确定明确的侦查方向

打击传销犯罪的传统方法多为自下而上的打击方法,其造成的结果多是:下级人员被驱散,上级人员逃离到其他地区重新开始传销犯罪活动。这样的打击方式不仅不能根治传销犯罪,更从侧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面对微信传销犯罪,如若继续使用从下而上的打击方式,必将难以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因此,应采取新的办案思路,确定从上而下对传销组织管理层进行精确打击的工作方针,直接捣毁传销组织的中枢神经,抓捕主要犯罪分子,使传销组织自行溃散,避免其在被驱散后死灰复燃。

(二)注重信息查询,多方面查清组织架构

针对微信传销这类线上的传销犯罪,应以查明组织架构为侦查的核心要务,依此才能查清从事传销活动的网络平台、传销活动的层级级别晋升运作模式、资金分配的返利模式等。因此,一方面要通过侧面询问底层人员、安排特情渗入、使用公安内网查询、锁定其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等方法,获取传销组织首要人员的情况。另一方面要运用大数据平台,查询首要人员的活动轨迹,分析研判传销组织的活动规律、特点等,依此了解和掌握传销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组织架构及内部分工。

(三)集中优势警力,全面及时进行收网

在侦办微信传销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应选择在犯罪分子较为集中时采取抓捕行动,特别是针对重点人员集中的情况下,如在犯罪分子公司年会期间、集中开展大型宣传活动期间。在抓捕时要注重对涉案相关账户冻结、重要证据固定、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等同步保全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彻底打击。抓捕时面临的巨大难题是参与抓捕人员少而犯罪分子可能多达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极易出现场面失控的情况,为此在抓捕环节加强多部门联合、多警种联动,重拳出击,在现场形成优势警力,保证抓捕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证据意识,注重固定电子证据

微信传销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多为群聊天信息、朋友圈宣传信息、上下线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可从相关人手机中和微信平台调取。但调取过程中,特别是从相关人员手机中调取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注意取证的合法性

嫌疑人的微信虽然涉及微信传销犯罪,包含了重要的电子证据,但其中也有大量的个人隐私。因此在提取嫌疑人手机中的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区分犯罪相关信息与嫌疑人个人隐私。同时,在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保证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8]

2.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存在长期保存难、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在调取、存储时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入侵,也可能由于误操作轻易地被毁损、消除。因此在对微信传销案件的电子证据调取收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根据手机的型号、操作系统以及运营服务商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集方式。二是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顺序,先收集易消失的电子证据,如即时消息、朋友圈宣传消息等在线数据,避免其他手机登陆后进行销毁。三是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关闭手机信号或进行信号屏蔽,防止外界篡改或抹除手机中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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