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领海及海域法

2017-12-25 07:59联邦议会2017年第14号法令
南洋资料译丛 2017年4期
关键词:边界线本法专属经济区

(联邦议会2017年第14号法令)

2017年7月17日(缅历1379年4月24日)

缅甸联邦共和国领海及海域法

(联邦议会2017年第14号法令)

2017年7月17日(缅历1379年4月24日)

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词及释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领海及海域法》。

第二条本法涉及的下列名词作如下解释:

(一)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三)相关部委:指联邦政府委任的联邦部委。

(四)海域:指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国家相关海域。

(五)基线:指本法附录一中规定的基线。

(六)内海:指自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

(七)外国人:指公民、客籍公民或入籍公民之外的人士。

(八)船舶:指航行于水面、水下的机动船或非机动船。

(九)外国船舶:指在外国注册而非在缅甸注册的船舶,以及未在任何国家注册的外国人所属船舶。

(十)自然资源:指蕴藏于海床、底土、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平面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还包括政府适时于国家公报公布的自然资源。

(十一)海里:指国际海里。

第二章 目的

第三条本法目的如下:

(一)保障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安全、法治和安宁,以保护国家利益。

(二)保护和长期有序开发利用国家领海及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以及开展海洋科学研究。

(三)保护国家领海及海域内的水体、空气和海洋环境免受破坏和污染。

第三章 领海

第四条国家领海指自基线向海洋一侧12海里的范围。

第五条国家主权及于领海、领海海床、底土、领海上空空气。

第六条

(一)除外国军用船舶以外,所有不违背本法规定的各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所有不触及国家和平、法治及安宁或安全的通行视为无害通行。

(二)外国军用船舶只有获政府批准后才能从领海内无害通过。

(三)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有权要求未经政府批准且驶入领海的外国军用船舶立即驶离领海。

第七条通过领海时:

(一)所有外国船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

(二)所有外国船舶除遇自然灾害或迫不得已的原因之外,须从最短路线通过,不得在领海内停留、抛锚。

(三)外国渔船出海时,须整理收拾好渔具。

(四)外国科研船舶只有获政府批准后才能开展科研工作。

(五)外国潜水艇及其他水下潜水器只能在海面航行,并展示相关旗帜。

第八条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触及国家和平、法治及安宁或安全。

(一)以威胁、武力或其他行为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和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的。

(二)试验、训练或使用任何武器的。

(三)搜集可能触及国家安全或国防信息的。

(四)宣传触及国家安全或国防主张的。

(五)向船舶升降或装卸任何交通运载工具的。

(六)从船舶发射军事武器或装卸军事武器的。

(七)装卸国家海关、金融、入境管理或卫生相关现行法律禁止的物品、金钱、人员或动物的。

(八)对水、空气和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

(九)使用任何方法对鱼类等水生动植物进行捕捞、搜集和经营渔业的;助长此类行为发生的;导致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

(十)开展研究或测量工作的。

(十一)以任何扰乱通讯体系、其他辅助设备、配套设施或建筑为目的的行为。

(十二)发生与无害通过无直接关联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时,须遵守相关现行法律和有关预防海上船舶撞击事故的相关国际规定。

第十条

(一)油轮、核动力船舶和根据核本身性质可能带来危险;有其他危险或载有有毒物品的船舶须从国家限定的航道通过。

(二)根据(一)中规定,通过的相关船舶除了须携带所需资料之外,还须遵守依据国际协定为该类船舶制定的预案。

第十一条相关部委须依据政府批示,重点考虑下述内容,并将船舶航行路线和船舶航道分道体制及安排标注于海图公布于众。

(一)有权从事该事项且专业的国际组织的证明。

(二)国际航行常用航道。

(三)有特殊标志的船舶及船舶航行路线。

(四)船舶通行密集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

(一)可采取必要措施,阻止领海内的非无害通行。

(二)可采取必要措施,阻止驶入内海的船舶或驶入具有内海外港功能之地的船舶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出于保护国家安全需要,可暂时停止无害通行,但必须发布声明后才能停止。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禁止向无害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收取费用,但国家可就须提供的专项服务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对从领海内通过的外国船舶上发生的下述罪行、事件等,可要求停船、调查、登船搜查、抓捕和依法起诉。

(一)罪行相关影响可波及至国家的。

(二)罪行威胁国家和平或法治及安宁的。

(三)船长、船旗国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向国家请求帮助的。

(四)需采取必要行动打击非法销售毒品或精神药品的。

(五)需采取必要行动打击暴力、人口贩卖、偷渡、武器走私和直接或间接海盗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在国家内海违反现行法律后,驶离内海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可依据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可对无害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下述行为,行使民事判决权。

(一)外国船舶通过国家内海和领海时,未遵守相关规定或未履行缴纳义务的。

(二)外国船舶在内海发生民事责任行为的。

第四章 毗连区

第十七条国家毗连区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自基线向海洋一侧24海里的范围。

第十八条 国家有权对毗连区内的下述事项实施必要的管控。

(一)保护国家安全。

(二)防止产生违反国家海关、金融、入境管理或卫生法律的行为和依法对违反者进行制裁处罚。

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

第十九条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自基线向海洋一侧200海里的范围。

第二十条国家有权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下述职权和权力。

(一)对蕴藏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底土、海床上覆水域和海面的自然资源的勘探、捕捞、开发、管理;利用海水、水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商业性勘查、开采和养殖活动所拥有的国家主权和职权。

(二)建设、维护及使用人工岛屿、沿海基地、建筑和其他设施的专属职权和专属权力,以及有权规定上述地区安全范围的权力。

(三)批准、监督、管理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力。

(四)保护和确保海洋环境长期稳定和阻止、控制海洋污染的职权和权力。

(五)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各国船舶可依法自由航行于专属经济区,各国飞机可依法自由飞行于专属经济区上空,各国可依法在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相关设施,但不得违反上述第二十条关于国家职权和权力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勘探、开发、捕捞、维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可以依照现行法律对任何船舶进行登船搜寻、检查、抓捕和诉讼。

第六章 大陆架

第二十三条国家的大陆架指领海之外,陆地和与陆地天然相接的近海外缘线之间的海床和底土。

第二十四条大陆架自然资源:

(一)包括矿产、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包括固定生长于海底某处的植物和在捕捞季存在于海床上下达到捕捞大小要求的不能移动的或只能依靠长期接触海床或底土才能移动的动物。

(二)政府适时规定并公布的自然资源。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权在大陆架区域行使下述职权和权力:

(一)勘探、开发、捕捞、维护和管理自然资源。

(二)建设、维护和使用人工岛屿、沿海基地、建筑及其他设施。

(三)批准、监督、管理海洋科学研究。

(四)保护海洋环境和减少、阻止、控制因海底电缆、管道及相关设备引起的海洋污染。

(五)挖掘地下隧道。

(六)规定国际法适时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紧追权

第二十六条国家可按规定对违反或有理由确信违反本法及其他现行法律的任何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被追逐的外国船舶驶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则追逐终止。

第八章 与邻国的海洋划界

第二十七条缅甸-孟加拉国海洋边界线于2012年3月14日依据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划定,缅甸-孟加拉国海洋边界线的坐标详见附录二,边界线海图详见附录三。

第二十八条缅甸-印度海洋边界线是依据1986年两国签订的双边协议划定的,缅甸-印度海洋边界线的坐标详见附录二,边界线海图详见附录三。

第二十九条缅甸-泰国海洋边界线是依据1980年两国签订的双边协议划定的,缅甸-泰国海洋边界线的坐标详见附录二、边界线海图详见附录三。

第九章 禁止性条款

第三十条未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转移任何存在于毗连区海床的文物和历史文物。

第三十一条未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作出下述行为:

(一)勘探。

(二)捕捞、开采或生产自然资源。

(三)开展科研。

(四)任何目的性的开采或挖掘。

(五)建设、维护或使用人工岛屿、沿海基地、建筑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未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大陆架内作出下述行为:

(一)勘探。

(二)捕捞、开采或生产自然资源。

(三)开展科研。

(四)任何目的性的勘探、开采或挖掘。

(五)建设、维护或使用人工岛屿、沿海基地、建筑和其他设施。

(六)铺设或维修海底电缆和管道。

第十章 罪行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任何违反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禁止性条款规定或本法实施细则的,犯罪情节明显的,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罚金或并罚,若犯罪人员为外国人或外国利益相关方,法院判处的罚金则须按规定的汇率和规定的外币币种缴纳。

第三十四条任何明显支持违反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禁止性条款规定或本法实施细则的,按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中规定的罪行判处,若犯罪人员为外国人或外国利益相关方,法院判处的罚金则按规定的汇率和规定的外币币种缴纳。

第三十五条任何试图违反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禁止性条款规定或本法实施细则,情节明显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罚金或并罚,若犯罪人员为外国人或外国利益相关方,法院判处的罚金则按规定的汇率和规定的外币币种缴纳。

第三十六条任何违反、试图违反或支持违反第七、八条或第十条中规定的,须接受相关现行法律制裁。

第三十七条相关法院对涉及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条款中罪行的军用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舶,可收归国有;船舶上所有装备及物资一并收归国有。

第十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为维护和保护海洋环境,国家可实施相关制裁。

第三十九条本法的制裁不得禁止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制裁权。

第四十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制裁不得影响第十六条中民事判决权的行使。

第四十一条未经政府批准,不得依据此法进行控告。

第四十二条执行本法过程中:

(一)相关部委经联邦政府同意,可出台实施细则和法规。

(二)相关部委可出台通令、命令、指示和惯例。

第四十三条以本法废止原《领海及海域法》(人民院1977年第3号法令)

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签署本法。

吴廷觉(印)

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

附录一

制定本法过程中,在规定国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依据国家海岸地理位置和沿海经济发展需求,对下述固定方位点进行了基线直线测量。

表1 若开海岸

表2 马达班湾

表3 德林达依海岸

表4 普雷帕里斯群岛

7 普雷帕里斯岛南端(Southern Point of Preparis Island) 14°50′17″(N)93°36′40″(E)8 普雷帕里斯岛东北端(North Eastern Point of Preparis Island) 14°53′54″(N)93°38′35″(E)9 牛岛东端(Eastern Point of Cow and Calf Island) 14°55′52″(N)93°39′06″(E)

表5 科科群岛

附录二

一、缅甸-孟加拉国海洋边界

缅甸-孟加拉国的海洋边界线是依据2012年3月14日国际海洋法法庭作出的争端判决划定的,两国边界线是由下述各点连接形成的直线,其中连接点8和点9时,自森玛丁岛开始有12海里范围为弧线连接。

表6 缅甸-孟加拉国海洋边界

注:以点11为起点朝215°角向海洋一侧继续延伸,便可与孟加拉国-印度海洋边界线相接。上述点位的经纬度使用WGS-84Datum进行测量。海洋边界指基线向海洋一侧200海里范围,但是,孟加拉国-缅甸国界线及其相连区域直至上述边界线。

二、缅甸-印度海洋边界

1986年12月23日两国签字确认的缅甸-印度海洋边界以下述16个基准点直线连接形成。

表7 缅甸-印度海洋边界

三、缅甸-泰国海洋边界

1980年7月25日两国签字确认的缅甸-泰国海洋边界由下述9个基准点直线连接形成。

表8 缅甸-泰国海洋边界

附录三

缅甸联邦共和国与邻国的海洋边界线图

(原载《缅甸新光报》2017年7月23-26日)

中缅油气管道项目东南亚原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总裁办主管、缅语翻译 翁 艳

清华大学 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理论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 张伟玉 译

猜你喜欢
边界线本法专属经济区
弟弟尿床了
缅甸假期与节假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边界线”风波
“边界线”风波
神奇的边界线:一不留神就出国
我国与邻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刍议
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弊端分析
析印度尼西亚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合法性与缺失
单位降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