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会法
根据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改、补充的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工会法》。
第一条工会
工会是越南工人阶级和越南劳动者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自愿成立的广泛的政治社会组织,是越南社会政治体系中的成员。工会代表干部、公职人员、职员、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正当的权益。工会参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管理,检查与监督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活动。工会有责任宣传、动员劳动者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技能,遵守法律,建设和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
第二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劳动者成立、加入工会、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工会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工会会员的权利和责任,用工的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对工团的责任,工团活动的保障,工团的争议解决和违法处理机制。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就业政治组织、社会就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根据劳动法雇佣劳动者的组织,以及与越南工会组织、工会活动、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相关的外国机关、外国组织、国际组织(以下简称“机关、组织、企业”)。
第四条词语解释
在本法中,下列词语解释如下:
1.工会权利是指根据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劳动者和工会会员成立、加入工会、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以及工会组织的权利。
2.基层工会是指由直接上级工会根据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在一个或多个机关、组织、企业建立并发展会员的基层工会组织。
3.直接上级工会是指工会组织系统中的其中一级组织,直接负责建立基层工会,指导基层工会的活动,并根据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联系各基层组织。
4.专职工会干部是指经选任、任命的负责工会日常工作的人员。
5.非专职工会干部是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工会会议选举产生,或者工会委员会指定、任命到街道工会小组以上任职的兼职人员。
6.用人单位是指依法聘用、使用劳动者并支付工资的机关、组织、企业。
7.工会权利纠纷是指劳动者、工会会员、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工会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8.《越南工会章程》是越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宗旨、目的、组织原则、活动和组织结构,各级工会组织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工会会员的权利和责任的文件。
第五条成立、加入工会与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
1.在越南机关、组织、企业工作的具有越南国籍的劳动者有权成立、加入工会和参与工会活动。
2.成立、加入工会和参与工会活动的程序应符合《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工会的组织与运作原则
1.工会建立于自愿的基础上,在民主集中的原则下组织和运作。
2.工会根据《越南工会章程》组织和运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系统
工会组织系统包括根据《越南工会章程》建立的越南劳动总工会和各级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是设立于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就业政治组织、社会就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根据劳动法雇佣劳动者的组织,以及在越南境内的外国机关、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第八条工会的国际合作
工会的国际合作应在确保平等、尊重国家独立和主权、遵守越南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开展。
各级工会加入国际工会须符合越南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严格禁止的行为
1.妨碍工会权利的行使。
2.以成立、加入工会和参与工会活动为由歧视劳动者,或实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3.使用经济措施或其他方法给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造成损失。
4.利用工会权利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侵犯机关、组织、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代表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
1.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方面的引导和咨询。
2.代表劳动者集体讨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集体劳动合同的履行。
3.参与制定用人单位关于工资表、劳动标准、工资发放办法、奖励规则、内部劳动规定并监督其实施。
4.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5.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6.会同机关、组织、主管人员解决劳动争议。
7.在劳动者集体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建议组织、国家主管机关调查、解决。
8.在劳动者集体的合法、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代表劳动者集体提起诉讼。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代表劳动者或者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提起诉讼。
9.代表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保护劳动者集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
10.依法组织和领导罢工。
政府与越南劳动联合总会达成一致后对本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管理
1.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政策,以及与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其他政策和法律。
2.协助国家机关研究和运用关于劳动保护的科学技术,制定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标准与制度。
3.参与国家机关关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管理,依法解决劳动者、劳动集体的举报、投诉问题。
4.参与建立机关、组织、企业的和谐、稳定和进步的劳动关系。
5.参与建立和实施机关、组织、企业的民主制度。
6.在行业、地方、机关、组织、企业配合组织劳动竞赛。
政府与越南劳工联合总会达成一致后对本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提交法律、法规草案和提议制定政策、法律
1.越南劳动联合总会有权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律、法规草案。
2.各级工会有权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制定、修改、补充关于工会组织、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政策、法律的建议。
第十三条参与会议
越南劳动联合总会主席、各级工会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同级机关、组织关于讨论决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会议。
第十四条检查、监督机关、组织、企业的活动
1.参与并配合国家主管机关检查、监督关于劳动、工会、干部、公职人员、职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法律和政策,并对劳动事故、职业病进行调查。
2.关于本条第一款的参与、配合检查和监督,工会有以下权利:
(1)要求机关、组织、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并作出解释;
(2)提出纠正不足、防止违法行为、克服不良后果和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性措施;
(3)如发现工作场所影响或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使导致暂停生产活动,工会也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机关、组织、企业和个人立即实施保障劳动安全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宣传、动员和教育劳动者
1.宣传与工会、劳动者相关的党的路线、主张、政策、国家法律,以及工会的规定。
2.宣传、动员和教育劳动者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专业水平和技能,增强遵守法律和机关、组织、企业的内部规定的意识。
3.倡导、动员劳动者勤俭节约、打击浪费,预防和抵制腐败。
第十六条发展工会会员和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1.工会有权利和责任在机关、组织、企业发展工会会员和建立基层工会。
2.直接上级工会有权利和责任选派干部到机关、组织、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和动员劳动者建立、加入工会和参与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直接上级工会对在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机关、组织、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
在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机关、组织、企业,直接上级工会有权利和责任根据劳动者的要求代表劳动者,保护其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的权利
1.在工会会员的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工会代表和保护其合法、正当权益。
2.获取工会的信息,讨论、提议和表决工会的事务;获取与工会、劳动者相关的党的路线、主张、政策和国家法律;了解工会的规定。
3.根据《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在工会领导的选举活动中自荐、提名和参与投票,质询工会的领导干部,建议对违纪的工会干部进行纪律处分。
4.向工会请求法律咨询,获取与劳动、工会方面的免费法律帮助。
5.在就业、技术培训方面获得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在生病或困难时获得工会的照顾和帮助。
6.参加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7.请求工会向机关、组织、企业提出实施关于劳动者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的建议。
第十九条工会会员的责任
1.遵守和履行《越南工会章程》和工会决议,参与工会活动,建设强大的工会组织。
2.不断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专业水平和技能,锻炼工人阶级的品质,生活和工作要遵循宪法和法律。
3.团结和帮助同事提高专业水平和技能,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工会与国家、机关、组织和企业的关系
工会和国家、机关、组织、企业相互配合、合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进步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工会的责任
1.保障、协助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2.宣传、普及、教育关于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与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并处罚工会相关的违法行为,协助工会关注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
3.制定直接关系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政策、法律要征求工会的意见。
4.协调和促进工会参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管理,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机关、组织、企业对工会的责任
1.协助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能。
2.促进劳动者建立、加入工会和参与工会活动。
3.配合同级工会建立、发布和践行活动配合机制。
4.承认并协助基层工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5.根据工会的要求,对机关、组织、企业的组织和活动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交换。
6.配合工会组织对话、谈判、签订和执行劳动集体协议和基层民主制度。
7.作出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决定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8.协助工会解决劳动纠纷和关于劳动法实施方面的问题。
9.为工会活动、工会干部创造条件,根据本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拨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组织、干部的保障
1.各级工会在组织、干部和公职人员数量上得以保障,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责任。
2.越南劳动联合总会建立的组织结构和工会干部职位要提交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或依授权决定。
3.根据基层工会和机关、组织、企业的劳动者数量,国家主管机关管理工会干部并决定专职工会干部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工会活动条件的保障
1.机关、组织、企业有责任为同级工会安排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施。
2.作为基层组织的主席、副主席的非专职工会干部,每月工作24小时。作为街道工会小组组长、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非专职工会干部每月工作12小时,执行工会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根据机关、组织、企业的规模,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增加其工作时间。
3.非专职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召集的会议、培训活动期间不工作,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但交通费、食宿费由召集主持的工会支付。
4.非专职工会干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根据越南劳动联合总会的规定享受工会干部责任津贴。
5.专职工会干部由工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按照机关、组织、企业的在职劳动者的标准保障其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会干部的保障
1.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期满时,非全职工会干部仍在任期的,可延长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期限,直至任期结束。
2.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除非与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或直接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否则不得解雇、强行辞退非专职工会干部或者为其更换工作岗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要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30天后,用人单位可以作出决定并为其决定负责。
3.机关、组织、企业与非专职工会干部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强行辞退或者非法解雇的,工会有责任要求国家主管机关处理,如获得授权工会可以代表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其寻找新工作,在中断工作期间可根据越南劳动联合总会的规定为其提供工作津贴。
第二十六条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1.工会会员根据《越南工会章程》缴纳的会费;
2.机关、组织、企业按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的工资基金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国家预算的财政补贴;
4.从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和经济活动,国家指定的项目,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和资助获取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工会根据法律和越南劳动联合总会的规定对工会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2.工会经费用于实现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维持工会系统的运作,具体包括以下用途:
(1)宣传、普及党的路线、主张、政策和国家法律,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2)组织代表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正当权益的活动;
(3)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基层工会,建设强大的工会;
(4)组织工会发起的劳动竞赛;
(5)培训、培养工会干部,并培训、培养优秀劳动者作为党、国家和工会组织的干部储备。
(6)为劳动者举办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7)组织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活动;
(8)慰问、资助生病、生育、患难、贫苦的工会会员和劳动者,并组织关爱劳动者的其他活动;
(9)动员、鼓励劳动者以及学习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劳动者子女;
(10)向专职工会干部支付工资,为非专职工会干部提供责任津贴;
(11)各级工会组织运作的支出;
(12)其他支出费用。
第二十八条工会财产
工会财产来源于工会会员的贡献和工会的资金,国家分配给工会的财产和工会依法享有的其他财产属于工会财产。
越南劳动联合总会依法享有工会财产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工会经费的检查、监督
1.上级工会根据法律和越南劳动联合总会的规定,对下级工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工会的检查机关根据法律和越南劳动联合总会的规定,对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第三十条解决工会权利纠纷
对于工会会员、劳动者、工会组织与机关、组织、企业之间产生的工会权利纠纷,关于纠纷解决的职权、程序和手续的规定如下:
1.关于劳动关系中属于工会的权利与责任范围的纠纷,按照法律和劳动争议的职权、程序和手续解决;
2.关于工会在其他关系中属于权利和责任范围的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和手续解决;
3.关于用人单位拒绝向工会履行或不履行责任的纠纷,基层工会或直接上级工会提请国家主管机关解决,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工会的违法处理
1.机关、组织、企业、个人违反本法和与工会权利有关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依法进行纪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对工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施行效力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1990年《工会法》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三条细节规定和施行指导
政府对本法各项条款作出细节规定和施行指导。
本法于2012年6月20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阮生雄
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硕士生 龚 敏 译
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教授 米 良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