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虹霞,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民国时期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研究
文/李虹霞,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本文在文献资料研究的基础上,厘清了我国民国时期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脉理,提出此时期教科书审定制度与国定制度的博弈化,并对博弈图景做出了详细分析与研究。
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研究
长久以来,教科书一直扮演着学校最主要的教学资源的角色,亦是学校传递知识的重要媒介,学生的大部分知识,甚至包括其人生观、世界观等观念图景的构型,都发源于教科书。只有高度重视教科书的审定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教科书审定制度,才能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教科书的审定从本质上说是“知识准入”的具体演绎。而教科书审定制度则直接映射着“知识准入”的流程与脉理。在我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教科书审定制度有着不同的演变形态。做为一种教材管理制度,教科书审定制度与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局势的动荡紧紧相连。
在民国近40年的统治期间,由于政局变更,军阀混战、列强吞食,内忧外患,教科书的审定制度也出现定制与回溯的反复,突出表现在审定制与国定制的博弈:从民初南京临时政府“完全”教科书审定制的建立到袁世凯时期国定制的试行,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教科书审定制和国定制的并行,无一不折射出此阶段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多舛命运。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作为立国之本的教育也适应“民主共和”的政体而革故鼎新,建立了近代“完全”的教科书审定制度。在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凡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清学部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①。1912年5月,在中央教育部总务厅下,特设教科书编纂、审查两处,做为教科书审查与管理的行政机构。1912年7月,教育部召开临时教育会议,决定改行新学制,规定教科书采用“审定制”。至此,南京临时政府的教科书审定制以政府明文规定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
民初确立的教科书审定制度,确立了政府与民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形成了一个开放型的教育资源管理体系,即政府以管理者的姿态,宏观地规划教科书的编纂和审定,如制定编辑宗旨、法律条规、审定标准等,规范市场竞争,促使了教科书良性发展。而教科书的具体编写权、选择与使用权则下放到各省、各校、各书市等教育下级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造就了南京临时政府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完全性、彻底性、科学性和现代性。
袁世凯在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对南京临时政府“完全”教科书审定制度也逐步进行修正,开始试行国定制,其活动进程如下:
1914年1 月28 日,教育部公布《修正审定教科用图书规程》②,这一修正规程在审定制度的宏观调控方面.有两点引人注目的修改:第一,修正规程虽然没有反对民间编写教科书.但删去了1912年规程中“任人自行编辑”的字样,这对民间编辑教科书做出了资格上的审查,也为他试图开始“官修教科书”打下了前提基础;第二点,通令各省停止图书审查会,也就从根本上剔除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对教科书审定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更好的实现其意识形态的专制。1914年设立了教科书编纂处,开始“官修教科书”的计划,,为“审定制”向“国定制”过渡打下基础。袁世凯洪宪帝制倒台,编纂处解散,“国定制”的试行暂告结束,后续政府继续沿用教科书的审定制度。
从1927年到1949年的历史时期,国内形成三种主要的统治形态:国民政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日伪政府,同时也相应地形成三种不同的教科书管理制度。本文主要就国民政府在“国统区”的教科书审定制度进行分析。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在统治期间,中小学教科书的审查经过了由前期承接民国初年的审定制度,到后期(抗日战争时期)国定制与审定制并行的转变。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为基准,对教科书采取严格的审定制度。1927年10月,中华民国大学院成立,专设“书报编审组”作为教科书审定的机构。1927年12月16日,大学院公布《教科图书审查条例》,明确把不违背国民党的党义、党纲和精神做为教科书合格的首要条件,表现出教科书审定制度强烈的政治倾向。1928年11月,大学院重新改为教育部,其下设“编审处”负责教科书的审定工作。1929年1月28日,教育部公布了《教科图书审查规程》(附审查教科图书共同标准),除了突出强调教科图书的政治思想性外,也对教科图书编撰的合理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932年6 月,国民政府设立国立编译馆,会同教育部普通教育司代表政府办理中小学教科书的编纂审定事宜。1933年4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及其《办事细则》,规定了教科书的审定程序,明确了教科图书的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制,以及初审、复审发生争议时的特审制等,从管理上进一步完善了教科书审定制度,有助于提高教科书的学术水平。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为教育部试图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统编,从而更有力推行党化教育提供了一次绝好机会。为了落实战时对教科书的管理和控制,教育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各级学校各科教材编订委员会,明确了国民政府对部分科目的教科书实行“国定制”。1943年11月,教育部重申,中小学教科书中,凡公民、国文、历史、地理四科,都必须采用国立编译馆统编的国定本,而其他科目则不限,可以采用比较灵活、开放的审定制度。至此,中小学教科书审查完成了由审定制到国定制与审定制并行的转变。
【注释】
①《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462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转引于李华兴主编的《民国教育史》,[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8:485页
①张静庐,中国近代出版史料二编,[M]中华书局,1953年版,413-415页
[1]贺金林,《国民政府时期中小学教科书供应体制的沿革》,[J]《中山大学学报》,2006(5)
[2]《杨禾丰,《北京政府时期教科书制度与出版》[J]兰州学刊,2006(6)
[3]李兴华,《民国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