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爱红 周风鸣,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义和国土资源所
浅谈我国土地整理中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
文/张爱红 周风鸣,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义和国土资源所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政府在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边界划分,合理科学利用农村土地,保障农民权益,调动其积极性,还应该协调好各级管理部分之间的关系,共同贯彻好国家的土地整理政策。
土地整理;农村地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规划
土地整理可分为农用土地整理与城市土地整理两大类。结合土地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现阶段以农用土地整理为主,重点放在农村地区。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几条解决措施,期以我国土地整理决策提供建议,完善国家的土地整理的理论基础。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多出地”,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对耕田随意处理,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项目在审批立项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最后项目的实施中敷衍了事,没有达到预期的土地整理效果。在我国土地整理工作中前期工作与实际脱节,片面追求高资金,部分申报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项目区,而是片面追求上项目获资金,忽略了对项目区土壤条件、权属、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分析调查。
缺乏统一规划。土地开发整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目前有些地方的土地整理工作尚无全市的统一规划,这样就难以从大局、全局来计划和安排部署土地整理的各项工作。
对土地整理产业化认识不足,政策、法规不健全,虽然各省市都在开展土地整理工作,但有些地方政府土地整理意识淡薄,政府部门缺乏土地整理专业人才,再加上其政治意愿大于经济动力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动力,使得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这就使承包商为了拿到项目,脱离实际进行规划设计,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钻空子。土地整理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社会经济性的特点,而土地整理企业追求的是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利润,忽略甚至不考虑土地整理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
综合村、组的界线当前中国发展时期运用的制度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各村、组的土地已经划分出了明显的界线。而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工作往往忽视了村、组的界线,这样造成划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分在制定界限时把村、组的界线问题全面考虑到位,设计上一般允许不存在明显的界线,但在单元划分上必须认真对待。
结合当地农民的习惯在规划土地时有需要将现有的设施积极运用起来,对于部分道路需考虑到是农户长期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规划过程中需坚持“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林成行”的模式,当在原有的路、沟、渠周围搭建类似的设施时,要将原有的设施综合考虑起来,一次来满足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能减少资金投入本。在规划土地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好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展开,两者保持协调统一,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的使用达到当地实情和土地利用的计划要求。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里需要对土地整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必须要在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整理规划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公众能够积极参加到土地管理项目里,能够对各个项目的内容有个深刻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这样既能弥补技术上的缺失,也能到达方案设计的实际要求,让规划方案及设计变得科学合理。土地整理能够让农民切身体会土地整理的作用,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实际利益,调动公众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在规划实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农户以及其部门的协调工作。当项目规划方案实施出现不合理时,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认可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以免造成严重地延误工期和耽误农民的种植时间。当项目规划实施中出现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时,如迁移道路中的电线杆等,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土地行主管部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来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机构和生产生活条件,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盲目增加耕地数量,忽略了对耕地质量的现实考察。其次,土地整理过程中,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和位置会直接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还有就是在土地整理项目的确立和实施阶段,由于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没有合理利用,土地整理的效果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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