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信托业沿革研究述评
施琬琳
(广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信托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中地位举足轻重,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等待挖掘。本文以信托的起源和延展开篇,对信托公司管理机制和信托业创新进行文献观点阐述,最后就信托业发展蓝图提出相关思考意见。
信托;公司治理;创新
信托起源于英国,出于对社会发展的要求,1893年英国政府颁发《受托条例》,开始对社会信托事务进行管理。美国借鉴英国对于信托的管理,1861年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因开矿山修铁路需融集资金,金融信托和民事信托日益发展壮大。日本是第一个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1900年日本政府颁布《兴业银行法》,标志着日本信托业在法律意义上的诞生。此后,日本信托业发展迅速,从信托建立至今,经历了五个阶段,即“起步—整顿—兼业—分业—混业”多次转折。纵览历程,都是以不断完善的法规为主线,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轨迹。我国继受信托业肇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立初期没能树立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导致信托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呈现出“高度银行化”的运营模式。通过对信托制度给予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完善,信托市场日趋独立。
早期大多数市场交易会出现缺乏现款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非正式信贷业务规模逐渐扩大,与此同时也就催生了信用(克雷格·穆尔德鲁,2015)。16世纪后期随着市场的扩展,信用网络更多地出现在较长距离的贸易关系中,一旦信用网某个节点出现问题,债务纠纷时不时就会发生。普通法的运用促使当事人去履行契约,由此产生了大量诉讼。但是这反而进一步加强了拥有良好信用的社会重要性,也造成信用文化逐渐走向法制化。信托是一种信用、契约和媒介,是一种制度安排,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法律关系的三方。人际间的信任与托付是信托的本原所在。信用是信托制度存在的前提,也是信托发展的动力。发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被本国的移民潮带向美国。但是信托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路径与发源地有些许不同,在美国更多的是受托人出于营业牟利目的而接受信托,因此,在美国民事信托占据的比重很小,占据较大比例的是有商业目的的商事信托,其掌握了全美国高达约90%的信托财产(Langbein,1997)。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信托业的持续发展也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日本作为信托业发展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其信托法制的修订路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神田秀树(2016)认为,1960年之后,随着日本的经济进入高度成长期,《旧信托法》已经无法满足信托银行开展各种信托业务,通过制定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化得以让私法上的有价证券表彰信托受益权流通实现;再如,实践中存在大量共同受益人,因为包含在集合运作中,一旦出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信托合同就存在很大的不便利,那么通过在特别法进行特别规定,在《兼营法》、《资产流动法》和《投资信托法》做出相应规定,问题就迎刃而解。2004年底和2006年底,日本分别对《信托业法》和《信托法》进行修订,使得信托业务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相比之下,我国信托还处于发展壮大期,时间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信托业经过几次整顿之后,信托制度的合法性逐渐受到重视。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制定完成,信托制度的成文法地位得以确立。但是,一些法律条文的权限模糊,不能在现实中很好地应用。席月民(2012)对此提出《信托业法》应该根据推行要求扩充现有交易规则,解决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控制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适当地可以用强制性规定来补充和完善商业信托合同。
1、信托公司治理结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成为全球性研究课题。从公司治理沿革发展来看,不同时期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Fama and Jensen(1983)认为公司治理是研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代理人问题,如何降低代理成本就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关键问题。Williamson(1988)提出了一种企业财务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债务和股本不作为替代性金融工具,而是作为替代性的治理结构。债务治理主要是出于规则,而股权治理可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项目融资途径是可取的。他认为,一个项目是否应该由债务或股权融资,主要取决于资产本身的特性。Hart and Moore(1988)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是设计各种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失衡。Shleifer and Vishny(1997)提到公司治理的两个理论,分别是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至上理论主张者认为公司治理应该更多地注重股东的利益,管理者应该服务于股东,股东作为公司剩余风险的承担者,理应拥有更多处置其产权的权力。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应保证其他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20世纪80年代以前,股东主权至上理念在市场经济中牢固不可动摇,股东拥有公司治理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强烈挑战。
公司治理分为治理结构(产权安排)和治理机制(各种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与实施)两个层面(郑志刚,2010),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不仅仅依靠决策者独立的提高和监督的制约,还需要借助对投资者权利的有力维护为保障,从而形成较为全面的治理屏障。现如今的信息化时代,合理有效地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加强对公司治理每个环节的跟踪监管,使得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公司治理效果越趋良好(陈红,2014)。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经理人的行为,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利润水平,进而可以为企业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钟宁桦,2012)。
2、信托公司风险管理
美国COSO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s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把风险定义为“对企业目标产生负面效应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随着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参与经济的主体不断增多,风险类型和强度也在不断增加。
风险管理是一个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选择风险管理策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的过程(崔泽军,2009)。面对风险,其实是规避与不规避的抉择。如果选择不规避,那么就采取有力措施将风险尽量降到最低。有效降低风险,可以从信托产品本身、信托业务管理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三个环节出发。一是信托产品。流动性好且变现能力强的资产能够很大程度上保护投资本金,确定收益安全,比如结构型证券信托就是很好的选择。二是信托业务管理。权利分割思想在信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在金融实践中受托责任、保管责任、投资管理责任理应适度分离,更有利于信托资金的可靠和保障,从而也降低了信托业务的风险系数(王怀书,2011)。三是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指标持续动态监控,定期采取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实现信托风险的有效计量,建立并逐步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刑成,2011)。
从1979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开始,信托在中国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光景,期间甘苦跌宕,经历了探索、质疑、改革、转型,而要在经济市场上屹立不倒,唯有创新这一“常青树”。
信托业创新分为信托产品创新和信托业务开展模式创新。首先从信托产品设计角度,信托产品一是要定价灵活,定价区间介于同期国债利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根据资金使用者的实际经营运作情况、现金流等灵活调整,有效地匹配风险与收益;二是建立风险—收益双重结构,根据风险偏好分设优先收益级和次后收益级产品;三是分解财产权,将其中的收益权利转让,保留委托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应向阳,2004);四是采用分档形式设置信托产品收益率。传统的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是固定的,投资者资金再多也体现不出优势,而分档设置收益率的信托产品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林刚,2008)。
国家通过国债资金进行大量基础设施建设,但同时也带来“资金荒”问题。政府大力支持海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到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这为信托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前景(徐宏峰,2008)。比较合适的投资形式有BOT(Build-Operate-Transfer)、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和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等,信托公司可以通过组织购买集合信托资金项目,发挥自身业务优势,提高业务量和收益。在开展信托业务创新时,资产抵押、外部信用增强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银行担保等)、内部信用增强措施(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运作)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也是很好的路径选择(应向阳,2004;林刚,2008)。
在“新常态”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如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禀赋,是信托公司创造生存与发展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相对于宏观经济规律、政策导向与指引这些影响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唯一的可控、可调因素,从公司的发展动力来看,要由机会驱动向能力驱动转变,发展路径由业务同质向发展差异转变,通过完善价值链应对泛资产管理时代竞争浪潮,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这是巩固已有成果、实现长远发展并将继续探索的方向。风险监控系统是一套严密的体系,渗透在信托业务的方方面面,在组织上、流程上、制度上还可以做出更科学、合理、细致优化的安排。从内部到外部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注重信托品牌的树立和推广,增加社会责任感,保障客户的利益,打造信托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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