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下的公民意识培养研究

2017-12-23 23:38:46彭艳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公民权力

彭艳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 710089)

现代法治下的公民意识培养研究

彭艳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 710089)

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和重视依法治国,不断加强依法治国体系建设,从而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高度和层次。然而,在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体系顶层设计的同时,还必须关注顶层设计基础的底层架构。而公民意识作为底层架构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执行的基础。因此,加强对现代法治下的公民意识培养极其重要。从公民意识的内涵出发,就现代法治下的公民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或对策,以期提高依法治国理念下的公民意识,加速推进依法治国改革。

法治;公民意识;内涵;顶层设计;主体意识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框架。无论是公民还是组织,都必须在法治的这个基本框架下不断运行。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加快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体系建设,由此将依法治国建设提升到新高度,也彰显了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而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不仅可以通过权力保障我国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也可防止权力腐败和滥用问题,赋予权力真正的内涵,并最终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的复兴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对此,本文首先就公民意识内涵进行深入的论述,然后结合我国公民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此不断推动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建设和深入。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第一,公民意识内容。目前,对于“公民意识”内容的界定说法很多,但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总结,笔者认为“公民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公民守法意识。对每一个公民来讲,基本的守法是每个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伯尔曼曾经也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二是公民参与意识。对公民参与意识来讲,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通常被认识是衡量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尺。三是公民监督意识。权力监督是保障权力运用的有效手段。一般而言,对权力的监督有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权力监督的方式对权力进行制约,第二种是通过权利对权力进行监督。而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言,通过全体公民对权力的监督才是最有效,也是最为全面的一种监督方式。四是公民主体意识。通常人们将公民的主体意识又称作主人翁意识,是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地位的一种认同感,认为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体和主人。而公民主体意识包含很多,如国家意识、权力与义务意识、身份意识等。公民主体意识培养的好坏将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每个人都具备主人翁意识,那人人都爱护环境,遵守公共交通意识,并勇于对不守法的行为进行指正和批判。通过公民是主体意识,可促使人们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形成,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公民意识和法治建设关系。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构想,必须依靠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来完成。对每一位公民来讲,其身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而公民又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主体。一方面,公民是私权利的行使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的伤害;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成员,每一名公民还必须履行社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在行使权利对过程中不能超出界限,影响其他的公民对权利的行使。因此,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讲,必须要了解和认识自己在法律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民的价值。而若干个公民构成了社会形态,体现了公民的意识。

公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那么公民意识的培养是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很多学者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也是保障我国法律有效运行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法治化的意识,那么就不能按照法律规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跟别谈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以此必然使得法治成为一种空谈。而通过大量的实践证明,有法律体系和规范,但如果没有主体也不能带来法治。正如卢梭所说的,真正的法治不在于法律条文,而在于人们要将法治融入到思维观念中,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法治要求。因此,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只有不断地加强对公民意识的培养,才能更好地落实我国法治建设,将法律规范和制度转换为人们内心的价值选择和行为表现。

二、我国公民意识存在的问题

第一,主体意识淡薄。根据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发现,公民意识包含很多的内容,其核心在于主体意识。但是通过观察可以看出,缺乏主体意识的问题在社会中经常出现,如很多成年的子女还延续衣来伸手和饭来张口的待遇,面对巨大的社会竞争压力,不主动面对竞争,而是在家坦然地啃老。又如面对公权力的滥用,我们很多的社会公民不是及时制止,而是主动迎合官员的喜好,从而使得现代社会贪污腐败盛行,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公平,也使得人们降低了对政府的信任。这些现场的产生,都是我国公民主体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如果任由这类问题发生,将给我国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第二,参与意识淡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公民的广泛参与,但公民参与意识淡薄成为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以公民重要权利的选举权为例,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神圣而又庄严的权利,是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方式。但是,一些公民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同时面对社会不公正待遇时,不能拿起法律工具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而更多的是通过关系、行贿等方式来解决。这不仅是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更体现出公民平时不懂法、不学法,缺乏对法律的参与度。

第三,缺乏监督意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公民监督意识通常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监督者的公民积极对权力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被监督者接收公民的监督。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监督意识淡薄,导致权力使用不规范。造成目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与我国监督体系建设不完善,公民监督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监督后的报复、秋后算账等问题频繁,从而导致很多公民面对不当的公权力使用问题采取能过则过的消极态度。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使得对权力的监督更加倾向于上级官吏监督,而忽视公民的制约。因此,加强对公民监督意识的建设,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加快现代法治环境下的公民意识培养策略

第一,加强我国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对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为促进我国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首先,要通过法律教育的方式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而如何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配置是当前法律构建的核心内容,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应该把握权力和义务两个主线。只有把握这两条主线,才能更好地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精神。其次,加强对法制的宣传,以此保证法律的普及性。公民作为法律实践的主体,必须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宣传,从而让其具备主体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品格,培养公民的社会法治精神。同时,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其目的是让公民了解法律,培育法制精神,以此让每一个公民通过法制的思维和观念对社会问题进行批判。

第二,提升公民参与能力,完善参与机制。对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来讲,需要公民自身和整体环境入手。从公民自身来讲,首先,要培养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基础知识和能力;其次,通过宣传和解读,转变人们传统的思维意识,从而增强公民的政治能力;再次,培养公民正确的政治素养,以此更能准确地表达自身的诉求。从参政环境来讲,应完善和拓展参与的制度和渠道,以此提升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序性。一方面,通过制度性的建设让每个公民都可参与;另一方面,引导公民参与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此外,在上述基础上,建立公民参与的激励制度,以此更好地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监督主体和法制环境建设,从而培养公民监督意识。首先,加强公民监督主体意识,以此确保公民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并从传统的被动监督上升到主动监督层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主体自身的内在动力。对我国公民来讲,公民监督的主体是共鸣,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因此,应加强引导广大的公民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和勇于监督的意识。同时,从监督的制度构建方面,形成公民监督和自上而下监督结合的综合机制。其次,不断完善监督的法制建设。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强公民监督的沟通制度、督查制度、定期述职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控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另一方面,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这是落实和保障我国公民监督的重要法律基础。再次,加强监督环境的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是保障公民监督能够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公民自身力量增强,也逐步提高了公民对现代公权力监督的能力;另一方面,信息化的发展,逐步改善了公民监督的方法、渠道,使得人们对公权力的监督越来越方便。如中纪委推出的监察APP,使得人们通过手机即可对权力滥用行为进行网上举报,狠刹一些地方政府公款吃喝、滥用公车等问题。

四、结语

总之,在现代法治背景下,要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加强对公民意识的培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中,只有认清楚公民意识的内涵,理清公民意识和法治建设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从参与意识、主体意识和监督意识方面入手,加强对公民意识的整体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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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勇.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内在逻辑及其路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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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邵卿.浅谈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的培养[J].传承,2013,(10):142-143.

[责任编辑 李春莲]

D904.4

A

1673-291X(2017)09-0193-02

2016-12-08

陕西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16年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心灵美的培育研究”(SZJG-1624)

彭艳(1980-),女,陕西汉中人,讲师,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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