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现状及立法完善研究

2017-12-23 23:38:46张晓峰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环境

张晓峰

(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西安 710077)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现状及立法完善研究

张晓峰

(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西安 710077)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在网络环境下,网络消费者和卖家信息难免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消费者没有后悔权,那么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以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现状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确立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完善。

网络环境;消费者后悔权;立法完善

引言

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不断扩大,社会各界对于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关注力度呈逐年上升状态,各种政策导向也向改善网络经济消费市场倾斜。然而,我国网络经济消费市场尚且处于“亚健康”的状态,各种虚假广告横行,整个社会开始加大对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完善研究。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纳入立法体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对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关注,要求全社会各领域关注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不仅将其视为法律、经济内容问题,并且视其为社会、道德问题。虽然消费者后悔权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消费者后悔权网络法律。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政策方针,积极改善网络消费市场环境,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1.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消费者后悔权指的是消费者享有无条件终结其产品购买行为或者是取消服务预约的行为。消费者后悔权又称为撤回权和冷静期。相较于后两者,消费者后悔权更加通俗易懂,且为广大民众所接受。撤回权在合同法中也有阐述,因而使用起来易于混淆。法律体系之中是忌讳词汇模糊和定义不清的,因而使用“消费者后悔权”一词显得更加适合。在现实的网购中,商家会所承诺的七天无条件退款就是消费者后悔权的雏形。网络消费者将消费者后悔权理解为没有理由进行退货,虽然这种理解较为粗放,但是偏差不大。

2.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性质。上文对消费者后悔权做了简要分析,以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消费者后悔权的以下性质:首先,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所拥有的后悔权不会因为经营者一方的不同意而不享有该项权利。其次,消费者后悔权归属于消费者单方行使。最后,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具有无条件约束性。消费者后悔权类似于消费者知情权等,其是消费者依照法律条例所拥有的一项合法权利,行使消费者后悔权无须任何附加条件,这区别于传统的退货约束硬性制度。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现状

1.后悔权是虚假广告滋生背景下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必然。网上虚假广告是指经过网络渠道发布的不真实广告,其特征是广告内容失真,以此方式吸引消费者关注或消费。网络虚假广告的特点为影响力大、覆盖面广、隐蔽性和传播速度快,因而危害较大。网络世界拥有太多的五花八门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都是无从考证的,加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网络虚假广告的泛滥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网络的虚拟性和自由性使得新的广告市场主体资格限制失去效用。网络广告世界的“无政府”状态为虚假广告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生存土壤。其次,在网络虚拟空间里,广告客体有着高度的自由,因而不易控制。网络高存量特征使得网络广告数量巨大,因而,广告监管部门无法根据本国立法对网络广告的真实度进行逐一排查,这些使得消费者和经营方产品信息严重不对称。综上所述,我国网络环境下确立消费者后悔权是形势所需之必然产物。

2.后悔权是网络消费环境良性发展的必然。如今,很多网络服务供应商收取一定费用后,合谋与经营方一起发布网络虚假产品信息。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这种情况已经制定对策,例如建议把网络服务供应商纳入媒体经营者范围,附带连带责任。根据现实情况而言,这种建议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性。网络信息量巨大,要求服务供应商审查每条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几乎无法实现。在走访法院相关部门人员后,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一味强行打压网络信息发布,可能会阻碍到一部分健康新生物的发展。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ISP责任的法律,网络广告中ISP的义务和责任尚未有着明确的规定。因而,这种缺失不利于约束网络广告行为,很多人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制作、发布虚假信息谋取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网站和ISP的管理纳入到其管理范围内。个人网页发布的信息也应是在领取许可证之后才可进行。后悔权的适用可以规范我国网络消费环境,当产品经营方因信息失真、制假卖假后,消费者会行使消费者后悔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以这种惩罚式的方式打击网络消费环境中的不良商家。

3.后悔权是弥补我国现行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必然。为了完善我国网络消费市场,一方面,我们需要从网络经营方主体考虑;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需要拥有一双辨别真伪的慧眼,还需要具备抵制诱惑的意志力。只有消费者提高了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才能有效避免掉入网络陷阱的能力。政府部门应当采取一定的方法,为顾客提供加强自我保护的信息,或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警醒。然而,依靠公共力避免掉入网络虚假信息的陷阱不够全面,消费者依靠自我的力量提高辨别力也不足够。只有在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体系之中追加后悔权,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消费者的网络消费环境。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完善

1.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立法理念及立法模式的选择。网络虚拟消费环境下,消费者权益很容易遭到侵犯,后悔权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后悔权立法需要注意到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网络消费多方的价值追求得到平衡化的表达。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模式选择,目前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美国式,其是把后悔权规定于不同的单行法之中。优点在于有针对性,缺点是立法较为混乱。第二种是德国式,《德国民法典》对消费者后悔权做了总括性规定,另外,规定了几种消费者不能行使后悔权的情形。此种立法过于概括,难以解决千变万化的消费问题;第三种是马来西亚式,优点是逻辑性较强,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立法的精细化。因而,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立法可依综合采用一般和特殊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虽然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然而还需要规定不同单行法中各异交易类型后悔权的区别。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可以节约立法消耗,另一方面使得立法不会过于笼统和模糊。除此以外,还可以将消费者后悔权作为民法调整考虑纳入的范畴,但其实践过程较为困难,不符合我国立法实践情况,但是可以作为未来立法实践的选择。

2.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交易范围。正确把握消费者后悔权的使用交易范围,对于优化消费者后悔权的施行效果意义重大。首先,消费者后悔权适用于远程交易领域。网络消费环境下,网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一部分。然而,网络消费环境的不健全使得网络虚假信息滋生、商家不良行为屡见不鲜。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商家承诺七天的售后保障和无条件退货,因此,后悔权在当今网络环境下具备理论和实践上双重的立法条件。其次,消费者后悔权适用于上门推销领域。在现实生活之中,对于上门推销的后悔权立法呼声较低,且这类推销行为有道德约束,如果可以通过协调解决,则最好不需要纳入立法之中。再次,消费者后悔权适用于分时度假合同。最后,消费者后悔权适用于信用消费领域。综上,消费者后悔权使用范围较广,领域较多,然而,综合考虑我国消费市场的特征,当前消费者后悔权仅仅实践于网络消费领域。为了节省立法所需成本,可以在后悔权使用交易范围中加上一条兜底条款,用于增加立法灵活性,从而无须因现实需要而大修法律。

3.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实践细则立法完善。网络时代背景下,远程交易领域是较为重要的一部分。鉴于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程生活中的一部分,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就是所谓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服务。然而,“后悔权”的规定和机制不够细化。在现实的实践中,该条法律实施以来已经产生诸多纠纷。淘宝商家开店信用认证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退货退款的时候会牵扯到运费的问题,在现实的实践中,很多退货行为的产生缘由在于商品的质量问题,然而买家选择退货后,卖家拒绝赔付邮费。而另一种情况是买家随意退货,并非商品质量原因,却要求卖家承担来回运费。退货情况下运费应该谁承担?面对双方的争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将之纳入立法范围,因而,类似事件的协调只能在无法律参考下协商完成。而且,“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界定不清,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七天有效期,商家说法不一。如果物流延迟或者退货过程中发生商品损坏如何认定等情形均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退货商品应当完好”,而对于“完好”商家和消费者各自理解不同,难免产生纠纷。

结语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购物的市场以迅猛之势不断扩大,2015年“双十一”仅天猫商城一天的成交量就是912亿元。如此庞大的网络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和监管,才能保证网络市场的繁荣发展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不可避免的网络虚假信息在夹缝中大量生成,影响我国网络消费市场。网络虚假信息对消费者造成了非理性消费引导,使得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都使得消费者和经营产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后悔权则是保护网络环境下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从立法理念、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和内容构建几个方面,研究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完善,对于完善我国网络消费市场意义重大。

[1]慕晓琛.论反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14).

[2]余海瑞,黄益强.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18).

[责任编辑 李春莲]

D922.294

A

1673-291X(2017)09-0191-02

2017-02-07

张晓峰(1978-),女,甘肃庆阳人,讲师,硕士,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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