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权侵占与时效取得的法律思考
——以Van Valkenburgh v.Lutz为例

2017-12-23 14:07鲁晟珲
北方经贸 2017年8期
关键词:时效所有权财产

鲁晟珲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逆权侵占与时效取得的法律思考
——以Van Valkenburgh v.Lutz为例

鲁晟珲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逆权侵占制度源于普通法,在国际法中亦有演变。而时效取得制度作为其英美法系中的独特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交易安全与物权确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Van Valkenburgh v.Lutz是美国著名的逆权侵占的案例,以此为基础,分析时效取得制度之构成,其对于我国现阶段物权法具有弥补空白的重要意义。

逆袭侵占;时效取得;英美法;占有;所有权

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系中独有的概念,是指占有方可以通过占有这一行为,占有他人土地,在达到法律设置的时间后,占有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Van Valkenburgh v.Lutz一案是美国最为著名的财产法案例之一。Van Valkenburgh通过市政府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一直没有使用和流转,过了一段时间后,Van Valkenburgh来到自己土地发现Lutz不仅在上面养殖,而且建起了房子。Van Valkenburgh将Lutz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通过援引“逆袭侵占”制度,判决被告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原告认为自己付出代价取得土地,尚未享有应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却经过法院一纸判决将一切权利转给他人。再上诉判决结果是,原告最终夺回土地所有权。该判决在美国学界、司法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逆袭侵占制度的适用并无过错,上诉法院的判决成为了争议焦点。

逆权侵占制度源自古罗马,美国法中多应用于土地制度。因为土地本身的稀缺性,和法理中“Don't sleep on your right”的基础下,对于享有土地所有权但不使用的所有权人来讲,若其不积极行使权利,那么侵占人有权逆权而为,获得土地所有权,该制度也必须满足相关要件才能成立。Van Valkenburgh v.Lutz一案虽然被告最终没有取得土地,但是逆袭侵占制度为美国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人带来了诸多影响和冲击,使得“权利”“侵占”“行使”深入人心,为此项制度后续运用打下了基础。

逆袭侵占制度虽然限于物权法,但是国际法也借鉴了这一制度。基于土地为客体,当海域出现岛礁争端,部分国家通过造油井、登岛屿宣誓主权登方式,希望通过公然、持续的占有,使自己成为所有权人,通过国际法时效制度以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一、逆权侵占与时效取得概说

(一)逆权侵占制度概说

逆权侵占是在英美法系中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对其他人财产的占有达到一定时间,被占有财产所有权人将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因长期不行使权力而失去该权利,占有人通过对该财产占有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且方式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英美法系中的逆权侵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占有,即财产的权利人知晓他人占有本人的财产;第二,对该财产已经实际占有,此处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第三,对于该财产已经持续不中断占有一定的期间,此期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一般要求要超过十五年,且如原权利人因服刑等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时,该期间将会有所延长;第四,该财产多数情况下为不动产,例如上文案例中的土地,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为动产。

(二)时效取得制度概说

时效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时期,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鼓励平民进行对他人土地的侵占,在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规定,对于土地的取得实效定为两年,其他物品则为一年。在此之后,时效取得制度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罗马法系的国家中成为一项正式的规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虽然各国之间的具体细节制度之间有所差别,但是其均继受了罗马法的制度,也都有所建立相应的时效取得制度。例如,德国民法典中有条文规定,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作为土地的权利人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如果此项登记时间已过三十年,且此人对土地自主占有时,视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同样,日本民法典是参照德国民法典进行制定的,在时效取得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将取得实效的应用范围延伸至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方面。

二、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一)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现在民法的价值取向上,不仅要保护所有权这个绝对权利同时又要保护物的有效应用。在时效取得制度上,更要偏重后者一些。时效取得在根本上就是“不可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即鼓励人们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这与民法上的“除斥期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无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还是时效取得制度都具有督促人们及时行使权力促进物的利用效率的功能。

我国是一个拥有超过十三亿人口的大国,物品往往是一个稀缺的状态,时效取得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避免物品的闲置,提高物品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人将自己闲置的物品拿出参与市场的流通,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二)有利于实现物之价值

诸如Van Valkenburgh v.Lutz一案,土地这类物品较为稀缺,如果只通过所有权确权而搁置其使用价值,不仅不利于土地的使用与流转,也不利于权利人自身行使权利。设置时效取得制度,能够促进物的流转,使一方“无用”之物转于有用人之手,实现物的价值。财产的使用效率不仅能够得到大幅提升,也能从另一方面提升所有权人(如Van Valkenburgh)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源的限制与浪费。

(三)促进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的基本观念逐渐变化。权利本位强调个人的公民权利之决定性,而社会本位则注重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利益。时效取得制度能够使社会利益得到最好诠释,通过取得制度的设置使得物尽其用,达到对公共利益维护的效果。如上述案例,一审判决通过维护土地的“现实状态”,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发挥,调动了合法占有土地者的积极性。

(四)维护交易安全、完善法律体系

当下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应在物权中单独设置该制度,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弥补当下时效制度存在的空白。同时,经济贸易往来中时效取得制度能够为交易提供一个安全的平台,法律保护对权利外观的信赖,这样使得交易的对手方能够信赖物之所有权,减少实践生活中的物权纠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这种占有状态的推定效力,通过状态判断所有权是对物权最基本的识别,而时效取得制度能够进一步的使得交易成本降低,减少为维护权利而采取的各项法律措施的成本。上述案件中,原告与被告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历经一审、二审,耗时之久、耗力之大对双方都造成了一定负担,也对法院的司法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浪费。我国当下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极为突出,只有通过从法律这个源头完善制度,从物权上确立定纷止争,才能够简约司法资源,这也符合社会本位这一观念。

三、时效取得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一,需要对物进行占有。必须对物进行实际占有,无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能认定为占有。从占有的状态上来看,应当是和平、公开方式占有,不得是以暴力的方式进行的占有。对于公开的方式占有就是说必须是占有人以公开的方式、非隐蔽性的方式对物进行占有,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必须是其他人包括权利人在内从外观上来看可以得知占有人实际对物进行占有。

第二,占有必须达到一定的时间且中间未中断。这个是与无主物先占制度最本质上的区别。在立法者进行立法时,可以考虑将目前我国最长诉讼时效20年定为时效取得的最低年限,且该期间必须连续未发生中断。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无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必须保持在一定的期间未中断,若发生中断则需要在中断是由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的限制对于真正的权利人而言也是有利的。

第三,对于物的占有必须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一开始就是恶意对物进行占有并不是出于善意,那么并不适用时效占有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于时效取得的原则一方面是要做到物尽其用,另一方面也应合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如果规定恶意占有也可适用时效占有制度,将会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会促使一些人借此对他人物品进行恶意侵占,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四,必须是合法流通物品占有。在时效占有中,必须是对合法流通物品进行的占有方能构成时效占有。对于法律禁止的诸如枪支、弹药等物品的占有不能构成时效占有。同样,对于合法的流通物品必须指私人物品,对于公共物品比如公园的长凳、公共场合的路灯等物品不能构成时效取得。

(二)时效取得的适用范围

截至目前,设立有时效取得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对时效取得的范围进了相应的限制,基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在立法时应当对于时效取得制度做出如下限制。

第一,对于无主物不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无主物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制度,而不再适用时效取得制度。

第二,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能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已经产生公示效力,如果将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仍旧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势必会对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破坏,不动产一经登记便不再适用时效取得的效力。

第三,土地、河流、山川、矿藏等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基于我国土地的特殊性,除了国家和集体以外,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不能适用于土地、河流、山川、矿藏等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财产。

第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不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对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不能构成时效取得。由于时效取得是可以合法在市场中流转的物品,因次,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则在时效取得的禁止范围之内。

四、结语

本文通过Van Valkenburgh v.Lutz一案引出逆权侵占这一美国财产法中的制度,分析了时效取得这一物权制度的构成。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时,需要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物之确认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同时,通过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提出了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立法构建建议,以期能为立法提出相关有益见解。设置时效取得制度,不仅能够防止权利的休眠,通过对消极行使权力者进行处罚,而且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物的流转,防止浪费物之价值,督促权利者积极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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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姿含]

The legal thought of adverse possession and limitation——Take Van Valkenburgh v.Lutz

Lu Shenghui

(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

The system of reverse power encroachment originates from common law and has evolved in international law. Asa unique system in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the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real right.Van Valkenburgh v.Lutz is a famous case of reverse right encroac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On this basis,the composition of the system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is analyzed.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make up the blank of the property law in our country at the present stage.

counter attack invasion;acquisition of limitation; Anglo American law;possession;ownership

D914

A

1005-913X(2017)08-0044-03

2017-06-26

鲁晟珲(1994-),男,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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