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特征
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此,美好的生活我们可以理解为福祉(福祉,英文wellbeing。顾名思义,指人民美好的生存状态);解决需要的不平等与不充分矛盾可以理解为依靠福利制度的建设解决矛盾。福祉是人民安康的美好生活的目标,而社会福利制度则是保证其具体实现的条件与规划。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针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我们要有目的地建设适度普惠的福利制度,它是中国梦和小康社会实现的内涵和措施。
目前我国以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窄、内容不健全、贫富和区域差距等问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劳动者的就业与保障,妇女及儿童福利保护,残疾人就业与康复,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以及城乡人民的就医、住房、教育等,都面临许多问题与困难。仅就农民工进城务工,就有家庭分离、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问题;还有进城后的社会融合,特别是如劳动保护、工资、子女就学等基本福利权利保障问题。
民政部早在2007年提出,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将从补缺型到适度普惠型转变。适度普惠福利制度意味着在社会保障覆盖面上,把仅覆盖部分人扩展到涵盖所有的公民;在服务目标上,把仅仅赋予困难群体这少部分人扩展到全体人民;在福利项目上,把经济保障扩展到提供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种基本社会服务;在生活质量上,从基本的解决温饱的收入保障扩展到人民享有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社会福利制度除了社会保障(收入保障、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外,还包括教育、住房、医疗卫生健康和社会服务等。适度普惠制度意味着把改革的成果惠及到每一个人,而且要满足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所产生的新的基本需要。中国的社会主义福利制度必须坚持以下特征:
首先,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人民的立场就是福利制度的政治基础。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必须遵循六个原则,“六个坚持”中占据首位的,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北欧的福利制度在政治力量动员和价值体系上非常重要,但仍是建在二次分配基础上的模式。他们要经过民主政治协商和党派的争辩以及多方参与的讨论,才能确立各个阶层的分配。而中国一开始在根本上已经确定了人民的国家主体地位。今天,中国共产党需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其次,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里不应有极度两极分化。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改革要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个发展理念之一的“共享发展”,强调了小康社会建设的共同富裕理念。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从2035到2050年,要“基本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社会主义的公正原则要求每个公民能享有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三,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国家是私有制基础,没有国有企业的资本支持社会保障基金。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个经济基础支持着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同时社会创造的财富要转移分享给人民。我们需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公有经济地位,把国有资产的收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支出。最近我国出台政策,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解决社会保障的资金运转问题,不把缺口移交给下一代。该《方案》积极增长养老基金,让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也促使国有企业走向创新。要通过税收转移,通过有计划地社会支出,把经济的成果转化为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如投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儿童抚育、妇女妊娠生育等社会服务上。
另外,我们国家独特的东方文化和社会传统的积极因素也涉及福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期待的美好社会,也是一个具有浓郁东方文化的其乐融融的社会主义的大家庭。福利不仅仅是指社会支出,还有更多的集体主义、家国文化、互帮互助、社会融合以及社会团结等价值体系。文化传统的软实力本身也是福利制度非常积极的因素,将软实力设计进入制度,将推动美好社会的可持续与蓬勃发展。
潘屹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剑桥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