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心航
摘 要 音乐的载体从过去的磁带、CD光盘逐步向今天数字化的方向发展。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作品的欣赏、下载为公众带来便捷性,但其版权问题由此产生。个体、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对音乐作品的版权进行损害,这就使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彰显出来。文章在探析网络市场中的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时以“网易云音乐”侵权案为例进行说明。对目前我国网络市场中数字音乐版权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应如何完善我国网络市场中的数字音乐版权环境提出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 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行为;权利主体;版权法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21-0082-02
1 数字音乐作品的界定及事件概述
据199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2016年中国数字音乐平台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的数字音乐用户规模达5亿人,并且近几年以递增的方式在增加①。如此庞大的数据下,各大音乐平台兴起,为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近几年几大音乐平台接连出现音乐版权纷争。如果版权问题得不到改善,不仅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极大的降低他们的创造性,同时音乐平台也难以长时间的良好发展下去,这将会阻碍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1.1 数字音乐作品的界定
数字音乐作品是数字作品的一个方向,也是音乐作品的一种新型储存的模式——用数字格式储存。它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经过反复多次的下载、复制、播放都不会改变其固有的音质,并能将音乐中所蕴含的元素用声音展现出来。数字音乐的分类主要包括两种:在线音乐和无线音乐,一种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到终端客户的电脑里,另一种是通过移动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将音乐下载到手机里。就音乐的格式看,目前我国音乐市场出现的有Wav、Wma、MP3等。数字音乐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迟缓,200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至此我们才开始对盗版数字音乐有了相对详细的法律条文和规范。
1.2 事件概述
2014年8月11月,经受害人的投诉,广州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人员对网易云音乐平台进行相关检查,经检查后,发现有1 542部音乐作品并未通过音乐人的同意私自颁布到平台上,事发后相关执法人员立即要求网易公司提供相关著作权的证明。但网易公司对此声称,“网易云音乐”与其并无直接关系。但据执法人员调查,在该事件被投诉期间,“网易云音乐”属于网易公司运营的,而在接到投诉方的告知后,网易公司始终未提供这些音乐的使用许可说明,也未对这些音乐作品进行相关声明和处理。因此网易公司作为“网易云音乐”运营主体,无法认定和提供这些作品的来源,被告知后并未进行主动的修改和处理,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因此被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下架并赔偿25万元的罚款。一时间再次将网络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推上高潮。
2 数字音乐版权面临的问题
数字音乐盗版仍在今天的市场占有很大一部分,版权失衡、难以维护的原因众多,其中包括网络市场数字音乐法律上的不完善,执法的不严谨、数字市场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发展不匹配、公民版权意识淡薄且守法意识不强等。
2.1 版权法与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
1)内容提供商这个权利主体不明确:由于数字音乐版权往往是音乐人会将其版权卖给几个公司,因此版权常常归几家共有,而且存在多次授权的问题,就使音乐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这三个权利主体变的模糊不清,权责难以计算。
2)需要对现下的数字音乐版权法律加以修正、完善、维护。我国目前现有的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的相关条例有四个,虽然这些立法时间不长,但对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明晰的作用。这些立法规范包括我国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到网络著作权再到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以及一些相关案件、权责在实践中的细则等[1]。这些法律在维护权利人的版权问题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数字时代发展的今天,仍有很多问题在法律上不能完全找到解决的方案,对存在问题的行为其处理办法仍然不全面,不完善。例如没有规定服务提供商的失范行为如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其责任承担的分量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在数字音乐版权方面相关的条例应该逐步完善,适应我国社会现在所面临的复杂的情况。
2.2 数字市场文化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发展不
匹配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音乐版权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冲突,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选择了“物廉价美”的盗版,同时经过正版的申请过程中办理手续相对繁杂,在大多数人不熟悉法律的背景下,从众心理使得人们跟风盗版。同时我们在文化产品的标识中公众往往很难辨别真假,如“网易云音乐”的盗版音乐对于受众来说是无从分辨的,面对微博在图片的发表时会带上水印,数字音乐也应该有相应标识让公民对正版有所了解。
2.3 公民版权意识淡薄且守法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数字音乐兴起的时间并不算太长,因此从众心理让盗版的使用者变得猖狂,又因为网络环境以虚拟为主,很多信息不能得到确认,因此难以进行追责。同时像网易公司旗下“网易云音乐”这种音乐应用商家往往和QQ音乐、酷狗音乐同时存在着侵权行为,因此往往商家之间相互告,而最终结果却不了了之,通过握手言和进行版权融合,从而推动双方的发展,但是音乐人的著作权却始终却难以维护。
3 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防治对策思考
3.1 完善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相关立法
制定一部数字化时代的“网络版权法”。在当今网络时代,多数文化产品以数字形式供人们欣赏、下载,但相关法律并未齐全。因此我们要加强数字音乐版权的相关立法,同时在法律中应当明确内容提供者、终端技术者、数字平台管理者等相关权利和义务,更要明确原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能让文化创作者失去文化创新的动力,同时也应该明晰版权出售时的利益划分以及被侵犯版权时相关责任的承担。通过参考国外数字音乐版权的相关条例,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宜的法律条文endprint
3.2 明确网络精神与数字版权保护的关系
网络文化是提高全民修养的途径,它拥有着开放、共享等特点,然而版权保护则要有对作品的保护、管理和相对专有。二者代表着网络文化的不同方向,但因为对网络数字作品的保护,才能使网络文化在管理上更便捷,网络文化更繁荣。在维护了数字音乐权利人的权利后,权利主体才能各司其职,共同创造出更好的音乐作品,建立更干净的网络文化。两种文化思维的对立统一,最终将维护网络文化的长远发展,促进新时期网络文化的繁荣。
3.3 建立健全数字音乐相关付费制度
虽然我国在很多音乐平台都在进行音乐产品付费模式,如“网易云音乐”施行音乐会员制度,对音乐版权进行维护,但是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会员制度并不完善,在付费制度管理方面可以借鉴美国iTunes模式。iTunes上的音乐作品都实行了统一定价,并根据上线长短和品质进行阶梯订价,同时用户支出的费用按照分账模式分给版权方和运营方[2]。虽然这种方式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过来,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借鉴,数字音乐付费模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一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祢补我国目前著作权法的不足,因此建立多元化、个性化的数字音乐付费平台将是我国目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办法之一。
3.4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音乐、电影、文字等形式通过各大平台的终端展现出来,而人在网络时代的大环境下以“符号”的形式展现出来,在网上还没有完全实名制的情况下,外界的法律束缚相对松解,因此需要网民主动维护网络文化,尊重网络成果,更需要大家一起建立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给网络数字文化创造者以空间。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依然是新事物、新问题,它需要我们不断去构建、完善。
4 结束语
我国网络环境和法律环境各有其自己的特点,但在面对现今我国数字音乐使用广泛的背景下,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权责是势在必行的任务。通过明确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范围,给予音乐创作人一个更好的创作环境,从而推动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的诞生和维护良好的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只有真正发挥数字音乐作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才能实现我国网络数字化的健康發展。
注释
①199IT互联网数据中心——2016中国数字音乐平台发展研究报告.http://www.199it.com.
参考文献
[1]张娅.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27.
[2]房娇玉.数字音乐作品付费下载制度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endprint